📋 教程总目录
一、证据法学概述
1.1 证据法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是研究诉讼证据法律规范及其适用的法学分支学科,是诉讼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研究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本问题。
研究对象的层次:
- 规范层面:研究宪法、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
- 实践层面:研究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的实际活动
- 理论层面:研究关于证据制度的学说、原理和理论体系
- 历史层面:研究不同历史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
- 比较层面:研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证据制度的异同
1.2 证据法学的学科地位
证据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 独立性:证据法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 交叉性: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密切相关
- 基础性: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法学是诉讼法学的基础学科
- 应用性: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直接服务于司法实践
- 规范分析方法:准确理解和适用证据法律规范
- 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理解抽象原理
- 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域外证据制度的有益经验
-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证据运用的规律
- 跨学科方法: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证据问题
- 可知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
- 反映论:证据是案件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 相对真理观: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一种相对真理,具有局限性
- 实践论:认识来源于实践,通过证据调查活动认识案件事实
- 回溯性: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事后认识
- 受限性:受到时间、程序、法律规则的限制
- 相对性: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只能达到法律真实
- 程序性: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 发现真实: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 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 人权保障: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诉讼效率:以合理的成本解决纠纷
- 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稳定
- 发现真实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
- 发现真实与诉讼效率的冲突(如举证期限制度)
- 程序公正与发现真实的冲突(如传闻证据规则)
- 个人隐私与查明事实的冲突(如特权规则)
- 裁判必须依据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
- 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
- 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 法官对证据的评价享有自由裁量权
- 心证必须基于理性和经验
- 心证过程应当具有可检验性
-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直接原则:法官必须直接接触证据,亲自审查证据
- 言词原则:法庭调查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
- 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禁止以书面审查代替庭审调查
- 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 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 疑罪从无——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
-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获取供述
- 沉默不得作为有罪的根据
- 违反该原则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
- 查明事实功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方法和规则
- 权利保障功能:通过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 权力制约功能:约束司法机关的取证和认证活动
- 纠纷解决功能:为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基础
- 行为引导功能:引导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 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 宪法:有关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 法律: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专章规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关于证据工作的规定
- 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
- 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 习惯和惯例: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性做法
- 手段与目的:证据法是查明事实的手段,实体法是确定权利义务的目的
- 相互依存:实体法的实现依赖证据法,证据法服务于实体法
- 独立价值:证据法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不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 相互影响:实体法的变革影响证据法,证据法的完善也促进实体法的发展
- 神誓(Oath):当事人或证人向神灵发誓,如果撒谎将受到神灵的惩罚。以能否成功宣誓来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 神判(Ordeal):通过特定仪式,让神灵作出裁判
- 火审:手持烧红的铁块行走,伤口愈合则无罪
- 水审:沉入水中,沉则无罪(水接受了他),浮则有罪
- 决斗审判:双方当事人决斗,胜者被认为有理
- 吞食审判:吞食面包和奶酪,能否顺利吞下
- 十字架审判:被告人在十字架前接受审判
- 抽签审判:通过抽签方式决定结果
- 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不具有科学性
- 体现了人类早期对公正的追求
- 具有一定的社会控制功能
- 随着人类理性觉醒而逐渐衰落
- 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明确规定
- 等级分明:证据按照证明力大小分为不同等级
- 完全证据( plena probatio):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 半证据(semi-plena probatio):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
- 不完全证据(imperfecta probatio):只能产生嫌疑
- 机械适用:法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证据的证明力
- 形式化:注重证据的形式而非实质内容
- 两名可信证人的证言构成完全证据
- 一名证人的证言仅为半证据
- 被告人的自白是"证据之王",构成完全证据
- 贵族的证言优于平民的证言
- 男性的证言优于女性的证言
- 教士的证言优于俗人的证言
- 过于僵化,不考虑个案具体情况
- 导致严重的刑讯逼供
- 体现了等级特权思想
- 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 法律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预先规定
- 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自由评价证据
- 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即可认定
- 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心证理由
- 经验法则的约束:心证必须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 逻辑法则的约束:推理必须符合逻辑规则
- 证据规则的约束:必须遵守法定的证据规则
- 说理义务: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上诉审查:上级法院可以审查心证是否合理
- 当事人主导证据调查
- 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
- 交叉询问制度
- 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
- 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取证
- 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证其罪特权
- 1914年美国Weeks案——确立联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961年美国Mapp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 1966年美国Miranda案——米兰达警告
- 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
- 西周时期:"五听"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秦汉时期:重视书证、物证,建立了初步的勘验制度
- 唐宋时期:《唐律疏议》对证据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 明清时期:建立了完善的检验制度,《洗冤集录》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清末变法:引进西方证据制度,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 民国时期:建立现代证据制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 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反对刑讯逼供
-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社会主义证据制度
- 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
- 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
-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017年:"三项规程"出台
-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
- 2019年:修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从迷信走向理性——科学证据日益重要
- 从野蛮走向文明——禁止刑讯逼供
- 从恣意走向规范——证据规则不断完善
- 从封闭走向开放——国际交流合作增多
- 从重实体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正义受到重视
- 从重权力到权力与权利平衡——人权保障日益强化
- 事实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根据说: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 材料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信息说:证据是储存有证明信息的载体
- 方法说: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和手段
- 内容要素:证据所包含的案件信息
- 形式要素: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 功能要素: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
- 载体要素:承载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
- 存在客观性: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 内容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
- 实质性: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重要事实
- 证明性:证据是否具有使某一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的倾向
- 直接关联——证据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 间接关联——证据通过推理间接证明待证事实
- 肯定关联——证据证明事实存在
- 否定关联——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
- 主体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 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方法合法:不得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证据是否以非法方法收集
-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
- 证据是否属于法定排除的范围
- 证据的真实性——越真实证明力越大
- 证据的关联性——关联越密切证明力越大
- 证据的来源——直接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 证据的性质——原始证据优于复制证据
- 证据的数量——多个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更大
- 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或司法机关收集的未经审查的材料
- 定案证据:经过法庭审查查证属实、被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
- 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是一个逐步筛选和认定的过程
- 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手段,事实是证据要证明的对象
-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是用来反映事实的
- 有证据不一定能证明事实,没有证据则无法在法律上认定事实
- 线索是引导发现证据的信息,本身不是证据
- 线索需要通过调查核实转化为证据
- 线索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需要转化为法定形式的证据
-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和主张
-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
-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对现场、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
-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技术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
-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 电子数据的独立——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 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体现其意见属性而非结论性质
-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交叉——需要根据实质内容区分
- 新型证据的出现——如大数据分析结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
- 传来证据: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获得的证据,即"第二手及以上材料"
- 应当尽量使用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必须查明来源和转述环节
- 转述环节越多,可靠性越低
- 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 无法提供原始证据时,应当说明原因
-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 当事人的承认或供述
- 目击证人的证言
- 被害人的指认陈述
- 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 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书证(如记载犯罪计划的文件)
- 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毛发等
- 犯罪工具
- 赃物
- 被告人在案发前后的异常行为
- 动机证据
- 机会证据
- 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 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链)
- 依据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 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 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 有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罪重证据:证明罪行严重的证据
- 从重处罚证据:证明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
- 无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 罪轻证据:证明罪行较轻的证据
- 从轻处罚证据:证明应当从轻处罚的证据
- 免除处罚证据:证明应当免除处罚的证据
- 本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 反证: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本证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 明确当事人各自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 本证需要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 反证只需要使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 有助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
- 主要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
- 补强证据:用来增强或确认主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 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 客观性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实物,不依赖于人的意志
- 稳定性好:物证不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相对稳定
- 间接性:物证通常属于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
- 技术性:物证往往需要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
- 不可替代性:每件物证都是独特的,不可替代
- 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的器具(刀、枪、绳索、毒药等)
- 犯罪痕迹:犯罪活动留下的各种痕迹
- 人体痕迹:指纹、掌纹、足迹、唇印、齿痕等
- 物体痕迹:车辆轮胎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
- 其他痕迹:血迹、毛发、纤维、体液等
- 犯罪所得物:通过犯罪获得的财物(赃款、赃物)
- 犯罪所生之物: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伪造的证件、制造的毒品等)
- 其他物证: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 发现物证:通过搜查、勘验、检查等方式发现
- 提取固定:采用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固定
- 提取保存:对可移动物证予以扣押、封存
- 制作笔录:详细记录物证的位置、状态、特征等
- 制作清单:列明物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 每一步的保管人必须明确
- 物证的存放条件必须适当
- 物证的接触必须记录
- 防止污染、替换、毁损
- 保管链断裂可能导致物证被排除
- 审查物证的来源是否清楚
- 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审查物证的保管链是否完整
- 审查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复制品是否准确
- 审查物证是否经过鉴定
- 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 思想性:以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 载体多样性:纸张、金属、石料、电子介质等
- 证明力强:书面记录通常比较准确、具体
- 稳定性较好:一旦形成不易改变
- 公文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 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 行政文书:许可证、执照、批文等
- 公证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 私文书:公民个人或非官方机构制作的文书
- 合同、协议
- 借条、欠条
- 书信、日记
- 企业内部文件
- 处分性书证:记载处分权利义务行为的书证(如合同、遗嘱)
- 报告性书证:仅记载报告某一事实的书证(如会议记录、信件)
- 普通书证:法律对形式无特殊要求的书证
- 特别书证:法律要求特定形式或程序的书证(如不动产合同需要书面形式)
- 以内容证明 → 书证(如合同内容证明权利义务关系)
- 以外部特征证明 → 物证(如笔迹特征证明书写者身份)
- 既以内容又以外部特征证明 → 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 形式审查:是否为原件、有无签名盖章、形式是否完备
- 内容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完整
- 来源审查:制作人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制作
- 真实性审查: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 关联审查: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
- 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制件
- 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经过对方确认的书证证明力较高
- 档案材料的证明力较高
- 查封:对物证进行封闭保管
- 扣押:将物证取走保管
- 拍照:对物证进行照相记录
- 录像:对物证进行录像记录
- 制作模型:对痕迹制作模型
- 鉴定:对物证进行科学鉴定
- 提取原件并妥善保管
- 制作复印件并核对
- 进行公证
- 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等)
- 拍照或扫描
- 知道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
- 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具有作证能力
- 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当事人不是证人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证人资格不以年龄为限——儿童也可以作证(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 聋哑人可以作证(通过手语等方式)
- 盲人就其听到的声音可以作证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证(但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较低)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
- 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补充或改正的权利
- 要求保密的权利(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
- 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 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
- 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 要求司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
- 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当如实陈述所知事实,不得作伪证
- 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
- 按时到案的义务: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到达
- 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
- 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 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 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
- 居所远且交通不便
-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 有其他正当理由
- 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 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 予以训诫
-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 口头陈述:以口头方式向法庭陈述
- 书面证词:提交书面证言
- 远程作证: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作证
- 隐蔽作证:采取保护措施不暴露身份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毒品犯罪
- 其他有现实危险的案件
-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
-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变更证人身份、住所
-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扩大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严重犯罪
- 建立专门保护机构
- 完善事前预防性保护
- 加强对近亲属的保护
- 完善证人补偿制度
- 建立证人身份变更制度
- 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
- 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 证人的感知能力和条件
- 证人的记忆能力和可靠性
- 证人的表达能力
- 证言的来源(直接感知还是传来)
- 证言内容是否合情合理
- 证言是否前后一致
- 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 光线条件(白天/黑夜、室内/室外)
- 距离远近
- 观察时间长短
- 证人注意力集中程度
- 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紧张、恐惧、兴奋)
- 证人的身体条件(视力、听力)
- 环境的复杂程度
- 感知与回忆之间的时间间隔
- 事件对证人的刺激强度
- 事后信息的干扰(与他人讨论、媒体报道)
- 重复回忆的次数
- 证人年龄(儿童和老人记忆力较差)
- 证人的知识水平和经验
- 证人的语言表达能力
- 询问方式(是否诱导性提问)
- 询问者的态度
- 证人的情绪状态
- 环境是否适宜
-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意见证据)
- 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时间:刑事诉讼中
- 行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对象: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 主观: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 原陈述人未经宣誓
- 无法进行交叉询问
- 法官和陪审员无法观察原陈述人的举止
- 转述过程中可能发生失真
- 证人的猜测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 证人的评论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 证人的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 例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可以作出的判断(如"他看起来喝醉了""那辆车开得很快")
- 直接性: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
- 利害关系性: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 倾向性:陈述往往带有有利于自己的倾向
- 全面性:可能包含案件的各方面信息
- 可变性:前后陈述可能不一致
- 有罪供述(自白/口供):承认犯罪事实的陈述
- 无罪辩解:否认犯罪或为自己辩护的陈述
- 检举揭发:揭发他人犯罪的陈述
- 告知权利义务(沉默权告知)
- 禁止刑讯逼供
- 禁止威胁、引诱、欺骗
- 保障律师在场权
- 同步录音录像
- 非法证据排除
- 讯问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讯问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
-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录音录像应当完整、不间断
- 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
-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并告知权利和后果后自愿供述
-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事实有切身体验
- 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陈述可能带有情绪化
- 被害人可能因恐惧、羞耻等原因隐瞒部分事实
- 被害人可能因愤怒而夸大事实
- 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条件
- 陈述内容是否合理、一致
- 与被告人供述是否矛盾
- 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 被害人与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
- 报案时间是否及时
- 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 对自认方产生约束力
- 法院应当将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 陈述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 陈述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 陈述是否合情合理
- 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 陈述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
- 是否存在受胁迫、引诱等情形
- 陈述的自愿性
- 科学性: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
- 专业性: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
- 意见性:是鉴定人的专业意见,不是确定结论
- 辅助性:辅助法官认定事实
- 可争辩性:可以被质证和反驳
-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
- 在合法的鉴定机构执业
- 与案件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 经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
- 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 要求提供充分、真实的鉴定材料
- 拒绝不合法的鉴定委托
- 独立发表鉴定意见
- 获取鉴定费用
- 人身安全受保护
- 按时完成鉴定
- 出具规范的鉴定意见
- 出庭作证
- 保守秘密
- 回避
- 对鉴定意见负责
- 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物推断等
- 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诈病等
- 法医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等
- 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血型鉴定、种属鉴定等
- 法医毒物鉴定:毒物定性定量、中毒原因等
- 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文件形成时间、伪造变造鉴定
- 痕迹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
- 微量物证鉴定:纤维、涂料、玻璃、土壤等微量物质鉴定
- 录音资料鉴定:声纹鉴定、录音真实性鉴定、语音识别
- 图像资料鉴定:人像比对、图像增强、图像真实性鉴定
- 电子数据鉴定:数据恢复、数据真伪鉴定、计算机程序鉴定
- 会计鉴定:财务账目审计、资产评估、损失计算
-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工程质量
- 知识产权鉴定:专利侵权、商标近似、著作权侵权
- 环境损害鉴定:污染源鉴定、损害程度评估
- 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评估
- 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原因
-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准许
- 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
-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指派鉴定
-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随机选择(摇号、抽签等)
- 法院从鉴定人名册中选取
-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 鉴定材料需要经过质证
-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至关重要
- 鉴定人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
- 多人鉴定时应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委托人和委托日期
- 委托鉴定的事项
- 鉴定材料
- 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方法
- 鉴定过程的说明
- 明确的鉴定意见
- 鉴定人资格说明
- 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 鉴定日期
-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
- 鉴定机构是否合法
-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适当
- 鉴定过程是否规范
-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 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
-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 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
- 检材来源不明或被污染
-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回答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
- 鉴定人因出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
- 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不足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矛盾
-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有其他合理理由
- 鉴定意见不够明确
- 遗漏了委托鉴定的事项
- 发现新的相关材料
- 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
- 现场勘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
- 物证检验:对物证进行检验
- 尸体检验:对尸体进行检验
- 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初步了解情况——询问报案人、知情人
- 实地勘验——按照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的原则
- 提取痕迹物证——拍照、录像、制作模型、提取实物
- 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过程和发现
- 勘验的时间、地点
- 勘验人员、见证人
- 现场的位置、环境、状况
- 发现的痕迹、物品及其位置、状态
- 提取的痕迹、物品
- 拍照、录像的情况
- 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
-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对被害人不得进行强制检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 混杂辨认:辨认对象必须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 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 个别辨认:多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 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 见证人在场:应当邀请见证人参加
- 制作笔录:详细记录辨认过程和结果
-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 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一现象
-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
- 验证某种事实是否可能发生
-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
- 笔录制作是否规范、完整
- 是否有见证人参加
- 笔录与现场照片、录像是否一致
- 提取的物证与笔录记载是否吻合
- 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 有无伪造、篡改的痕迹
- 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 动态直观性:能够连续、动态地再现事件过程
- 逼真性强:能够比较真实地记录声音和图像
- 信息量大:可以同时记录声音、图像、时间等信息
- 易被篡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剪辑、编辑
- 依赖设备:需要特定设备播放和查看
- 录音资料(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
- 录像资料(监控录像、现场录像等)
- 电子监控资料
-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与电子数据有交叉)
- 制作时间、地点、环境
- 制作设备是否正常
- 制作人身份
- 是否经过剪辑、拼接
- 内容是否完整
- 是否为原件
-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 不得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一般合法
- 在公共场所拍摄一般合法
-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不一定非法
- 无形性: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
- 高科技性:依赖信息技术
- 易变性:容易被修改、删除
- 可复制性:可以精确复制
- 多样性: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
- 精确性:未被篡改时可精确记录信息
- 可恢复性:删除的数据可能恢复
- 网络信息发布: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帖子等
- 通信信息:短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钉钉消息等
- 用户信息: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
- 交易信息:电子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订单信息
- 电子文件:文档、图片、音视频、程序文件等
- 其他数字信息:GPS定位、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等
- 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 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 制作详细的提取笔录
- 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
- 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
- 有见证人在场
-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扣押手机、电脑、硬盘等
- 现场提取:在现场直接提取电子数据
- 网络在线提取:通过网络远程提取公开信息
- 冻结: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防止删除
- 调取: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
- 计算哈希值(MD5、SHA-1、SHA-256等)
- 制作数字签名
- 使用只读设备
- 使用写保护设备
- 制作镜像备份
- 记录操作日志
-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 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规范
- 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 是否有数字签名等标识
- 数据是否完整、有无增删改
- 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 收集主体是否合法
- 收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 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 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区块链存证,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法律性:证明活动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 程序性:证明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 目的性:以查明事实、解决争议为目的
- 论证性: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说服裁判者
- 交互性:证明是控辩双方互动的过程
- 严格证明: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使用法定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明
- 自由证明:对于程序性事实或辅助性事实,可以不受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限制
- 完全证明:使法官对事实形成确信
- 释明:使法官对事实形成大致确信(较低程度的证明)
- 本证:使法官确信本方主张的事实存在
- 反证:使法官对本证方的主张产生怀疑
- 收集证据
- 保全证据
- 整理证据
- 提交证据
- 说明证据
- 论证主张
- 对证据进行质疑
- 对证据进行辩驳
- 提出相反证据
- 判断证据能力
- 评价证明力
- 认定案件事实
- 查明:通过调查弄清事实的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 证明:向裁判者论证事实的活动(当事人)
- 证明: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活动
- 论证:运用逻辑推理阐述观点的活动
- 证明:使法官形成确信
- 释明:使法官消除疑虑(程度较低)
- 与诉讼请求有关联的事实
- 对案件处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存在争议的事实
-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 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时间、地点、方法等
- 犯罪主体:
-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或过失
- 犯罪目的
- 犯罪动机
- 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主犯等
- 从轻情节:自首、立功、从犯、初犯、偶犯等
- 减轻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等
- 免除处罚情节: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轻微等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意外事件
- 不可抗力
- 追诉时效届满
- 赦免
- 管辖事实(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回避事实(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
- 强制措施事实(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 诉讼期限事实
-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 被告人身份事实
-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
- 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 民事争议发生的事实
- 妨碍权利行使的事实
- 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
- 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
- 当事人主体资格
- 管辖权
- 回避
- 诉讼中止、终结
- 诉讼时效
- 保全条件
-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的事实
- 原告起诉资格的事实
- 行政赔偿的事实
-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事实
- 行政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 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人所知晓的事实
- 重大历史事件
- 自然规律(日出日落、四季更替等)
- 判断标准以"一般理性人"为基准
- 科学定律
- 数学定理
- 公理
- 已经被科学验证的事实
-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当事人无需重复证明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 可以作为免证事实
- 但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 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事实
- 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事实
- 对方无需举证
- 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 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 以诉讼请求为依据
- 以实体法规范为指引
- 考虑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 法官可以释明引导
- 确定争议事实
- 排除无争议事实
- 明确证明重点
- 提高诉讼效率
- 行为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义务
- 结果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
-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 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需要说明财产来源
- 非法持有类犯罪:被告人可能需要说明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
- 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时需要提供证据
- 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产生该权利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
- 主张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 主张权利受到限制的当事人,对限制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 否认对方主张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权利发生规范→原告负证明责任
- 权利妨碍规范→被告负证明责任
- 权利消灭规范→被告负证明责任
- 权利排除规范→被告负证明责任
-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 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原告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起诉资格、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侵权:由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由经营者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 产品缺陷致害:由生产者证明法定免责事由
- 医疗损害(部分):某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
- 动物致害:饲养人证明受害人有过错
- 建筑物坠落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证据偏在——证据掌握在一方手中
- 信息不对称——一方处于信息优势
- 保护弱者——平衡双方力量
- 实现实质公正
- 促进预防——促使掌握信息的一方更加谨慎
- 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
- 初步证据使法官对事实形成初步心证
- 对方当事人需要提出反证
- 对方自认的事实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自然规律和定理
- 推定的事实
- 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 已为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 指引功能——引导当事人举证
- 评价功能——衡量证据是否充分
- 裁判功能——指导法官认定事实
- 约束功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量的要求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质的要求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整体要求
- 裁判者在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后,对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不存在合理的疑问
- 不是排除一切怀疑,而是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 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
- 要求法官形成有罪的确信
- 是一种主观确信的标准
- 基于证据产生的怀疑
- 有合理根据的怀疑
- 不是无端的猜测
- 不是过于遥远的推测
- 能够使理性的人犹豫不决
- 罪与非罪存疑→按无罪处理
- 重罪轻罪存疑→按轻罪处理
- 罪重罪轻存疑→按罪轻处理
- 一方提供的证据使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 盖然性占优势(优势证据)
- 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
- 口头遗嘱、口头赠与:需要较高的证明标准
- 程序性事实: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保全申请:只需要初步证明
-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主要事实适用一般标准
- 程序性事实适用较低标准
- 特殊情况适用较高标准
- 证明责任解决"谁来证明"的问题
- 证明标准解决"证明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需要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 未达到证明标准则承担不利后果
- 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标准
- 不同案件类型适用不同标准
- 不同事实类型适用不同标准
- 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区分对待
- 基础事实:已经证明的事实
- 推定事实:需要推断的事实
- 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
- 降低证明难度
- 提高诉讼效率
-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 实现实质公正
- 弥补证据不足
- 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不具有犯罪故意
- 人人皆知法律(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
- 法官知法
-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被推定为无罪
- 善意推定:持有人被推定为善意取得
- 死亡推定:失踪满法定期限推定为死亡
- 婚生子女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
- 生存推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人仍然活着
- 邮件到达推定:正确邮寄的邮件推定为已送达
- 行为正常推定:人的行为推定为有意识的、自愿的
-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需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过错推定:某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免除主张推定事实一方的证明责任
- 将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责任转移给对方
- 对方不能推翻的,法院应当认定推定事实存在
- 基础事实已经被证明
-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联系
- 符合经验法则
- 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
- 持有最近被盗物品的人被推定为盗窃者或知情收受者
- 逃避追捕被推定为有罪意识
- 销毁证据被推定为证据对其不利
-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被推定为该证据对其不利
- 在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被推定为有过错
- 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推定为符合专业标准
- 物品在保管人控制期间损坏,推定保管人有过失
-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不能违背经验法则
- 不能仅凭推测和猜测
- 应当给予对方反驳的机会
- 推定结论不能是唯一可能
- 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推断规则
- 推论:法官根据逻辑和经验的推理
- 推定:可以被反驳,涉及事实问题
- 拟制:不可反驳,是法律的虚拟(如"视为")
- 众所周知的事实:社会一般人都知道的事实
- 自然规律和定理:科学定律、数学定理
- 法律法规的内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法院的审判记录:本院的审判记录
-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 地理常识:位置、距离、时区等
- 历史事件:公开记录的历史事件
- 度量衡标准
- 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认知
-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认知
- 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意见
-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驳
- 法官应当在裁判中说明
- 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 法院直接认定
- 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众所周知的事实等)
- 不可推翻的(自然规律等)
-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
- 程序性:主要规范证据活动的程序
- 强制性:必须遵守,违反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 明确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
- 可操作性: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 保障查明事实——确保使用可靠的证据
- 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 维护程序公正——规范证据活动
- 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证据调查
- 约束法官裁量——限制自由心证的滥用
- 保护特定价值——如隐私权、职业秘密
- 关联性规则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传闻证据规则
- 意见证据规则
- 特权规则
- 补强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
- 自由心证规则
- 直接言词原则
- 交叉询问规则
- 公开审判规则
- 不得以某人有不良品格推断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 不得以被告人有前科作为有罪的证据
- 例外:品格本身就是争议事实时可以使用
- 例外: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时,控方可反驳
- 不得以被告人以前做过类似的事推断这次也是他做的
- 例外:用于证明动机、意图、计划、身份等特定目的
- 事故发生后修复设施不能证明之前存在缺陷
- 鼓励人们积极采取安全措施
- 鼓励当事人和解
- 促进纠纷解决
- 法定性原则:证据规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 必要性原则:只在必要时适用排除规则
- 比例原则:排除证据的成本与收益成比例
- 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利益
- 例外原则:一般规则允许例外情形
-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17)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17)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2017)
- 证据规则日益精细化
- 人权保障色彩日益浓厚
- 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 科技证据规则逐步建立
- 程序性规则不断强化
- 人权保障理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 遏制违法理论:遏制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
- 司法廉洁理论:维护司法机关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 威慑理论:威慑将来可能的违法行为
- 救济理论: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救济
- 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获取的供述
- 威胁获取的供述:以对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暴力、损害名誉等相威胁
- 非法拘禁获取的供述:违反法定期限或程序羁押期间获取的供述
- 暴力获取的证言:以暴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威胁获取的证言: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殴打、电击、火烧、冻饿等肉体折磨
- 不让睡觉(疲劳审讯)
- 长时间保持痛苦姿势
- 精神折磨——恐吓、侮辱
- 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
- 实物证据的排除是有条件的
- 需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允许补正或合理解释
- 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才排除
- 侦查期间,排除非法取证后更换侦查人员,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并告知权利和后果后自愿供述
- 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
- 依职权:法院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主动调查
-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 在庭审中发现相关线索的,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
- 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 了解情况
- 听取意见
- 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
- 双方达成一致的,庭审中不再审查
- 法庭对申请进行审查
-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可以出示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 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出庭
- 法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 申请方提供线索或材料→使法庭产生"合理怀疑"
- 证明责任转移至控诉方(检察院)
- 检察院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 不能证明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排除
- 原则上不排除"毒树之果"
- 但要求后续证据的获取具有独立性
- 如果后续证据与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稀释,可以使用
- 独立来源例外:证据有其他独立合法来源
- 必然发现例外:即使没有非法取证也必然会发现该证据
- 因果稀释例外:非法行为与获取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充分稀释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 不得作为量刑的根据
- 二审可以因未排除非法证据而发回重审
- 排除关键证据可能导致无法定罪
- 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 可能导致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
- 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 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 提高侦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 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 可能导致有罪者逃脱惩罚
- 增加诉讼成本
- 操作标准不够明确
- 实务中适用率偏低
- 是一种陈述(口头、书面或行为)
- 是在法庭之外作出的
- 被用来证明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 未经宣誓:庭外陈述未经宣誓
- 无法交叉询问:对方当事人无法对原陈述人进行交叉询问
- 无法观察举止:法官和陪审团无法观察原陈述人的举止和表情
- 转述可能失真:转述过程中信息可能发生变化
- 最佳证据要求:应当使用最好的证据
- 证明陈述本身的事实:如证明某人说过某话(而不是证明话的内容)
- 证明听者的心理状态:如证明某人被告知了某些信息
- 法律上有效的言辞:如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 间接推断:从行为间接推断事实
- 证人转述他人在庭外的陈述
- 证人引用庭外的书面陈述
- 证人转述自己在庭外的陈述
- 以书面记录代替口头作证
- 临终陈述(Dying Declaration):在意识到即将死亡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死因的陈述
- 不利于己的陈述(Statement Against Interest):作出时不利于陈述人自身利益的陈述
- 先前的证言:在同一或不同诉讼中先前作出的证言
- 因对方行为导致不能出庭:对方故意使证人无法出庭
- 当场感觉印象:对正在感知的事件的即时描述
- 兴奋状态下的陈述:在紧张刺激事件中作出的陈述
- 用于医疗诊断的陈述:为医疗目的向医生描述症状
- 过去回忆的记录:在记忆新鲜时制作的记录
- 商业记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制作的记录
- 公共记录:政府机关制作的记录
- 重要统计数据:出生、死亡、婚姻等统计
- 家族记录:关于家族历史的记录
- 市场报告:公开出版的市场信息
- 学术论著:权威学术出版物
- 声誉证据:关于品格、家族历史等的声誉
-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证人不出庭的,其书面证言需要经过质证
- 强制出庭制度
- 证人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证言可能不被采信
- 例外越来越多
- 规则日益灵活
- 更加注重实质可靠性
- 与对质权的平衡
- 科技证据带来的新挑战
- 书面文件(合同、信件、证书等)
- 录音录像
- 照片
- 电子数据
- 其他记录内容的载体
- 文件本身
- 文件的对等物(如合同的各份副本)
- 照片的底片
- 数据的原始打印输出
- 复印件
- 照片的冲印件
- 数据的打印输出
- 其他准确反映原件内容的副本
- 原件遗失或毁损:原件已经遗失或被毁损(非提议者恶意造成)
- 原件无法获取:原件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取
- 原件在对方控制下:原件在对方控制下,经通知后对方未提交
- 与主要争议无密切关联:文件、录音或照片与主要争议没有密切关联
- 公共记录:属于公共记录的文件可以提交经认证的副本
- 数量过多:原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提交
- 对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制件的准确性
-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复制件的证明力一般低于原件
-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 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 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可视为原件
- 准确反映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可视为原件
- 数据的镜像、精确复制品可视为原件
- 只适用于证明记录内容的场合
- 不要求对独立事实提供原件
- 复制技术的进步降低了失真风险
- 针对特定类型的证据
- 要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 违反则证据不被采信
- 属于法定证据规则的范畴
- 补强证据必须独立于口供
- 补强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犯罪的主要事实
- 补强证据与口供相互印证
- 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 罪体说:补强证据需要证明犯罪的客观要件
- 实质说:补强证据需要使法官形成有罪确信
- 折中说:补强证据需要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独立性:补强证据必须独立于需要补强的证据
- 关联性:补强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 可靠性: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可靠
- 充分性:补强证据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 合法性:补强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
- 保护特定社会关系(如婚姻、律师与客户)
- 鼓励坦诚交流
- 维护职业伦理
- 保障个人尊严和隐私
- 保护国家利益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 沉默不得作为有罪的证据
- 不得因拒绝供述而受到不利对待
- 你有权保持沉默
- 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用作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
- 你有权请律师在场
- 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律师
- 英美法系:配偶有权拒绝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 大陆法系:近亲属普遍享有拒证权
- 德国: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 日本:配偶、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 委托人向律师陈述的案件事实
-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意见
- 双方之间的工作底稿
-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其他保密信息
- 委托人同意披露
-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纠纷
- 委托人计划实施未来的犯罪
- 律师协助委托人实施欺诈
- 鼓励患者如实告知病情
- 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 维护医患信任关系
- 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涉及国防秘密的信息
- 涉及外交事务的信息
- 涉及国家情报工作秘密的信息
- 法院可以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 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保护
- 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 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相关部分
- 限制旁听人员
- 对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
- 裁判文书中不披露具体内容
- 特权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妨碍查明事实
- 特权范围不能过于狭窄,否则不能保护重要价值
- 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个案平衡
- 允许例外情形
- 依法收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 全面收集:收集有罪和无罪、有利和不利的各方面证据
- 及时收集:防止证据灭失或毁损
- 客观收集:尊重事实,不得主观臆断
- 保密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 讯问时间:传唤、拘传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
- 应当告知诉讼权利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供述
-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录音录像应当完整、不间断
- 可以在现场、住所、单位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 必要时可以通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 必须个别进行
- 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 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证人核对
- 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
- 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 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制作搜查笔录,参加人签名
- 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 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制作清单
-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持有人
-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
- 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
- 提供充分、真实的检材
-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
- 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
- 辨认应当个别进行
- 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类似对象中
-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 制作辨认笔录
- 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
- 须经严格审批
- 适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可延长)
- 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案诉讼
- 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涉及身份关系的
- 涉及公益诉讼的
-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
- 被告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证据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 逾期不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 原告不提供的,不影响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
- 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 该证据对案件具有重要证明价值
- 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前提出
- 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 诉前保全:起诉前申请保全
- 诉中保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
- 依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
- 依职权保全:法院主动保全
- 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 对物证进行查封、扣押
- 对书证进行复制
- 对现场进行勘验
- 对物品进行鉴定
- 拍照、录像
- 制作笔录
- 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公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网页公证
- 邮件公证
- 现场状况公证
- 合同签署过程公证
- 遗嘱公证
- 送达公证
- 收集证据的机关有保管义务
- 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灭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 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法院有保管义务
- 分类存放
- 编号登记
- 专人管理
- 定期检查
- 防止毁损、灭失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 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
- 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 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 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质证
- 提交原件、原物
- 提交复制件、复制品(需说明来源)
- 提交证据清单
- 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 明确争议焦点
- 固定无争议证据
- 了解争议证据
- 为庭审做好准备
- 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 真实性: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 证明力:证据的证明价值大小
- 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
-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播放
-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
- 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提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
- 申请重新鉴定
- 主询问:传唤证人一方首先询问
- 反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 再主询问:传唤方再次询问
- 再反询问:对方再次询问
- 主询问一般不得使用诱导性问题
- 反询问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
- 不得以威胁、侮辱方式询问
- 法官可以制止不当询问
-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 第三人举证,各方质证
- 法院调查的证据出示,各方质证
- 按争议焦点分组
- 按证据类型分组
- 按时间顺序分组
- 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证据提出质疑
- 当事人有权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
- 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 当事人有权进行充分的辩论
- 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的处理
- 外文证据的翻译
- 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
- 大型物证的替代展示
- 证人出庭的组织
- 鉴定人出庭的安排
- 初步认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进入诉讼)
- 实质认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证明价值)
- 最终认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
- 当庭认证:在庭审过程中即时对证据作出认定
- 庭后认证:在庭审结束后,通过综合分析再作出认定
- 逐一认证:对每一份证据单独认定
- 综合认证:对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为原物
-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保管链是否完整
- 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是否为原件
- 制作人及制作背景
-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 有无伪造变造
- 证人的感知能力
- 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 证言是否前后一致
- 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 鉴定人资格
- 鉴定程序
- 鉴定方法
- 检材来源
- 是否完整
- 收集程序
- 存储介质
- 哈希值校验
- 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 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矛盾是否可以合理解释
-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
- 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 证据之间环环相扣
- 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 排除合理怀疑
- 得出唯一结论
- 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
- 判断矛盾的严重程度
- 确定哪些证据更可靠
- 无法解决矛盾时适用疑罪从无等规则
- 未成年人不相当的证言
- 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法核对的复制件
-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证人的证言
- 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
- 无法补正的非法实物证据
- 未经质证的证据
- 不具备资格的鉴定意见
-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
-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明力大于私文书
- 原件证明力大于复制件
- 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 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 公证文书证明力较强
- 档案材料证明力较强
-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明力较强
- 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优于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
- 接触证据→感知信息
- 分析证据→理解内容
- 评价证据→判断价值
- 综合证据→形成认识
- 运用推理→得出结论
- 必须基于证据
- 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 必须符合逻辑规则
- 必须说明理由
- 可以接受上诉审查
- 采纳或排除证据的理由
- 采信或不采信证据的理由
- 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
- 证据分析的思路
-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 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 便于上级法院审查
- 约束法官自由裁量
- 提高司法透明度
- 对证据进行列举和描述
- 对争议证据进行分析
- 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
- 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 阐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 证据罗列而无分析
- 说理不充分
- 逻辑混乱
- 遗漏重要证据
- 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各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工作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管理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鉴定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鉴定人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执业证
- 实行名册制度
- 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 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有相应数量的鉴定人
- 法医病理鉴定
- 法医临床鉴定
- 法医精神病鉴定
- 法医物证鉴定
- 法医毒物鉴定
- 文书鉴定
- 痕迹鉴定
- 微量鉴定
- 录音资料鉴定
- 图像资料鉴定
- 电子数据鉴定
- 污染物性质鉴定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 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 司法机关委托
- 当事人委托(民事诉讼中)
- 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
- 审查是否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
- 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充分
- 审查是否有回避情形
- 决定是否受理
- 委托事项超出业务范围
-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 鉴定用途不合法
- 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
- 指定鉴定人
- 多人鉴定时集体讨论
- 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 记录鉴定过程
- 出具鉴定意见
- 一般鉴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复杂鉴定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 特殊情况可以进一步延长
- 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等)
- 检验过程
- 分析说明
- 鉴定意见
- 鉴定人签名和机构盖章
- 附件(照片、图谱等)
- 了解案情,查阅有关材料
- 必要时参与勘验、检查
- 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 拒绝不合法的委托
- 获取鉴定费用
- 人身安全受保护
- 依法独立鉴定
- 按时出具鉴定意见
- 出庭作证
- 保守秘密
- 回避
- 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 实验室认证认可
- 能力验证
- 质量控制体系
- 继续教育
- 监督管理
- 故意出具虚假鉴定→刑事责任
- 过失导致鉴定错误→行政责任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民事责任
- 统一管理,消除多头鉴定
- 提高鉴定质量
-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加强专家辅助人制度
- 规范鉴定收费
- 加强行业监管
- 推进鉴定技术标准化
- 证据规则复杂精细
- 重视证据的可采性
- 排除规则众多
- 对抗制诉讼模式
- 陪审团制度的影响
- 当事人主导证据调查
- 关联性规则
- 传闻证据规则
- 品格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
- 意见证据规则
- 特权规则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补强证据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司法认知
- 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 第四章:关联性及限制
- 第五章:特权
- 第六章:证人
- 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言
- 第八章:传闻证据
- 第九章:鉴定和辨认
- 第十章:书证的内容
- 第十一章:杂项规则
- 以判例法为主
- 近年来制定法增多
-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 《1995年民事证据法》
- 传闻证据规则有所放宽
- 证据规则相对简单
- 重视证据的证明力
- 自由心证原则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法官主导证据调查
- 较少排除规则
-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
- 自由心证原则
- 直接言词原则
- 证据禁止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较为灵活
- 权衡原则(比例原则)
- 自由证明原则
- 内心确信标准
- 证据方法多样
- 重罪案件由陪审团审理
- 兼采两大法系特点
- 战后引入英美法系的某些规则
- 传闻证据规则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
- 英美法系逐渐简化证据规则
- 大陆法系逐渐增加证据规则
- 人权保障标准趋同
- 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
- 科技证据的共同挑战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公约》——排除酷刑获取的证据
- 《欧洲人权公约》
- 《罗马规约》
- 《证据和程序规则》
- 兼采两大法系特点
- 非法证据排除
- 保护被害人权利
- 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 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 群众路线
- 兼收并蓄——借鉴两大法系有益经验
- 新的证据形式:大数据分析结果成为新型证据
- 证据收集方式变革:海量数据的自动化收集
- 证据分析方法创新:数据挖掘、关联分析
- 证明模式转变:从因果分析到相关分析
- 隐私保护:大规模数据收集可能侵犯隐私
- 算法偏见:算法可能存在歧视和不公平
- 透明度:算法的黑箱问题
- 可解释性:难以解释分析结果
- 证据能力:大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
- 质证困难:如何对大数据分析进行质证
- 建立大数据证据的法律规范
- 保障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
- 防止算法偏见
- 保护个人隐私
- 完善质证机制
- 智能辅助审判:AI辅助法官分析证据
- 证据智能分析:自动识别证据关联性
- 法律文书分析:自动提取关键信息
- 语音识别:自动转录庭审语音
- 人脸识别:身份识别和犯罪侦查
- 预测性分析:预测案件走向
- AI生成内容的证据地位
- AI生成内容的可靠性
- AI辅助决策的透明度
- 人机协作的责任分配
- AI决策的可审查性
- 算法偏见与歧视
- 数字鸿沟问题
- 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 机器决策与人类判断的平衡
- 司法独立性
- 换脸技术
- 语音克隆
- 表情合成
- 全身动作生成
- 传统的真伪鉴别方法可能失效
- "有图有真相"不再成立
- 视听资料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 增加证据审查的难度
- 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证据
- 发展深度伪造检测技术
- 建立数字内容溯源机制
- 完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 引入数字水印等技术
- 加强鉴定技术研究
- 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保全电子证据
- 时间戳记录
- 哈希值上链
- 多方存证
-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区块链存证
- 经核验一致的区块链存证应当确认真实性
-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知识产权保护
- 电子合同存证
- 金融交易记录
- 供应链溯源
- 公证服务
- 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
- 数据主权与司法管辖权冲突
- 隐私保护标准不同
- 国际司法协助效率低
-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
- 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OUD Act)
-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数据本地化要求
- 直接取证机制
- 简化证明程序
- 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仍需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 强调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 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 值班律师制度
- 防止强迫认罪
- 保障认罪的自愿性
- 确保认罪的真实性
- 维护审判的实质性
- 视频连线作证
- 网络庭审
- 远程质证
- 变声处理
- 马赛克遮挡
- 化名作证
- 网络匿名
- 数字身份保护
- 电子监控保护
- 交叉研究:证据法学与心理学、认知科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的交叉
- 实证研究:通过实证方法研究证据运用规律
- 比较研究:不同法系证据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科技融合:新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研究
- 人权保障:加强证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
- 数字化:数字时代证据法的重构
- 全球化:国际证据法的发展
- 精细化:证据规则的精细化发展
- 传统证据规则与科技证据规则的融合
- 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协调
- 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 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 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对接
- 原审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口供不稳定,物证不足
- 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
- 证据之间矛盾无法解释
- 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 关键证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 供述获取过程存在疑问
- 现场物证与被告人的关联性不足
- DNA证据排除了被告人的嫌疑
- 体现了科学证据在纠正冤案中的重要作用
- 仅有口供,缺乏客观证据
- 口供获取过程存疑
-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原审未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 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 关键争议:谁撞倒了老太太
- 缺乏直接证据(无监控、无目击证人)
- 法院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 推定的运用引起广泛争议
- 体现了事实推定的局限性
-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 截图属于复制件,应当提交原始载体
- 需要证明微信号属于对方当事人
- 需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 可以通过公证方式保全
- 保存好原始手机或电脑
- 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
- 必要时进行公证保全
- 注意截图时保留完整信息(包括时间、头像等)
-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可能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责的责任
- 体现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
-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 监测数据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 采样程序必须合法
- 证据不足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 及时收集证据,防止灭失
- 依法收集,避免非法证据
- 全面收集,不遗漏重要证据
- 做好证据保管
- 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
- 利用公证保全重要证据
- 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 寻找证据之间的矛盾
- 关注证据的合法性
- 运用交叉询问技巧
- 提出有力的反驳证据
- 注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严格审查证据能力
- 客观评价证明力
- 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 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 充分说明认证理由
- 保持中立公正
- 网页保全:公证保全、时间戳保全、区块链存证
- 聊天记录保全:保留原始手机,公证保全
- 邮件保全:公证提取邮件内容和发送记录
- 监控录像保全:及时提取、制作拷贝、计算哈希值
- 交易记录保全:向平台调取完整交易数据
- 陈光中《证据法学》
- 卞建林《证据法学》
- 何家弘《证据法学》
- 樊崇义《证据法学》
- 江伟《民事证据法学》
- 何家弘《司法证明同一论》
- 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与制度》
-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
- 达夫《证据法分析》
- 威格摩尔《证据法论》
-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3 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 板块 | 内容 | 核心问题 |
|---|---|---|
| 总论 |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历史发展 | 证据法是什么 |
| 证据论 | 证据的种类、特征、分类 | 用什么来证明 |
| 证明论 | 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 如何证明 |
| 规则论 | 各种证据规则 | 遵循什么规则 |
| 程序论 | 收集、审查、运用程序 | 按什么程序进行 |
1.4 证据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诉讼法学的关系
证据法学传统上被认为是诉讼法学的组成部分,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证据法学应当成为独立的学科。证据法既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题,具有独特的研究内容。
(2)与逻辑学的关系
证据法学中的推理、论证过程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在证据分析中都有广泛应用。
(3)与心理学的关系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法官的心证形成、犯罪心理分析等都涉及心理学知识。特别是认知心理学对证人记忆的研究成果,对证据法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与统计学的关系
DNA证据的概率计算、统计证据的运用、贝叶斯分析等都需要统计学知识的支持。
(5)与法医学的关系
司法鉴定中大量涉及法医学知识,法医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种类。
1.5 学习证据法学的方法
💡 学习提示:
证据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学习时应当注意:一是准确掌握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二是注重培养证据分析思维能力;三是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活动。
二、证据法的基本理论
2.1 认识论基础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证据法学的认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其基本观点包括:
(2)诉讼认识的特殊性
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具有特殊性:
(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比较项 | 客观真实 | 法律真实 |
|---|---|---|
| 含义 | 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 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 |
| 标准 | 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 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
| 追求 | 理想目标 | 现实目标 |
| 局限 | 难以完全实现 | 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 |
| 关系 | 法律真实是对客观真实的法律化表达,应当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
2.2 价值论基础
(1)证据法的多元价值
(2)价值冲突与平衡
证据法的各项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平衡:
⚡ 价值平衡原则:
现代证据法在追求发现真实的同时,必须兼顾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当各项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平衡,不能为了查明事实而不择手段。
2.3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法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是: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进行自由评判和取舍。
(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
(4)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 重要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一原则是禁止刑讯逼供的理论基础。
2.4 证据法的功能
2.5 证据法的渊源
证据法的渊源是指证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6 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缩影:
三、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3.1 神示证据制度
(1)产生背景
神示证据制度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证据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当时人们普遍信仰神灵,认为神灵全知全能、公正无私,能够通过超自然力量揭示真相。
(2)主要方式
(3)特点评价
3.2 法定证据制度
(1)产生背景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约13-18世纪),是封建专制时期的证据制度。随着神示证据制度的衰落和王权的加强,各国开始通过法律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2)主要特征
(3)具体规则
(4)刑讯逼供的合法化
由于被告人自白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证据("证据之王"),为了获取自白,刑讯逼供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被合法化。法律规定了刑讯的条件和方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拷问制度"。
(5)评价
⚠️ 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
3.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产生背景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法令,确立陪审团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2)核心内容
(3)自由心证的限制
自由心证不是任意心证,必须受到合理限制:
(4)典型立法例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行为可以用各种证据予以证明,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3.4 英美证据制度的发展
(1)陪审团制度的影响
英美证据制度的形成与陪审团制度密切相关。由于陪审员是普通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发展了大量复杂的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采纳和排除。
(2)对抗制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证据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3)重要发展里程碑
3.5 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1)古代证据制度
📚 历史名案:
宋慈《洗冤集录》(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比意大利的同类著作早了300多年。该书详细记载了检验尸伤的方法和技术,体现了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科学性。
(2)近现代证据制度
(3)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3.6 证据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
四、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4.1 证据的概念
(1)法定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证据种类作了类似规定。
(2)学理概念
学者对证据的概念存在不同观点:
(3)证据概念的要素
4.2 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客观性包含两个层面: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客观性不等于证据就是绝对真实的。证据可能包含虚假的信息,因此需要经过审查判断。
(2)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性的联系。
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关联性的类型: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包括:
4.3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可采性)是指证据材料被允许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资格。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由法律预先规定。
影响证据能力的因素:
(2)证明力
证明力(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即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是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经验和理性自由判断。
影响证明力的因素:
(3)两者的关系
| 比较 | 证据能力 | 证明力 |
|---|---|---|
| 性质 | 法律问题 | 事实问题 |
| 判断主体 | 法律(法官依法判断) | 法官(自由判断) |
| 判断时间 | 证据调查之前(准入资格) | 证据调查之后(评价价值) |
| 判断内容 | 能否使用 | 有多大作用 |
| 规范方式 | 法定规则 | 自由心证 |
| 先后关系 | 先判断证据能力,再评价证明力 |
4.4 证据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2)证据与事实
(3)证据与线索
五、证据的种类
5.1 法定证据种类概述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均作了明确规定,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基本种类相同。证据种类的划分有助于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运用相应的审查判断方法。
| 证据种类 | 刑诉法 | 民诉法 | 行政诉讼法 |
|---|---|---|---|
| 物证 | ✓ | ✓ | ✓ |
| 书证 | ✓ | ✓ | ✓ |
| 证人证言 | ✓ | ✓ | ✓ |
| 当事人陈述 | - | ✓ | ✓ |
| 被害人陈述 | ✓ | - | -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 | - | - |
| 鉴定意见 | ✓ | ✓ | ✓ |
| 勘验笔录 | ✓ | ✓ | ✓ |
| 检查笔录 | ✓ | - | - |
| 辨认笔录 | ✓ | - | - |
| 侦查实验笔录 | ✓ | - | - |
| 视听资料 | ✓ | ✓ | ✓ |
| 电子数据 | ✓ | ✓ | ✓ |
5.2 各证据种类的特点与审查要点
各种证据种类在后面的章节中将逐一详细介绍,此处先作简要概述:
5.3 证据种类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种类也在不断丰富:
六、证据的分类
6.1 学理分类的意义
学理分类是证据法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的理论划分。科学的分类有助于深入理解各种证据的性质和特点,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审查判断方法。
6.2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分类标准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具体表现
| 证据类型 | 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 |
|---|---|---|
| 书证 | 原件 | 复印件、抄件 |
| 物证 | 原物 | 复制品、照片 |
| 证人证言 | 目击者的陈述 | 转述他人的话 |
| 视听资料 | 原始录制品 | 翻录制品 |
(3)运用规则
6.3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分类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3)直接证据的常见形式
(4)间接证据的常见形式
(5)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6.4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分类标准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对比
| 比较 | 言词证据 | 实物证据 |
|---|---|---|
| 表现形式 | 人的语言陈述 | 实物形态 |
| 包括种类 |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 |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 |
| 特点 | 生动具体、信息量大 | 客观稳定、不易变化 |
| 缺点 | 主观性强、容易变化 | 信息有限、需要解读 |
| 审查重点 | 陈述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 | 来源、保管链、同一性 |
6.5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分类,根据证据的证明方向不同进行划分。
⚠️ 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6.6 本证与反证
(1)分类标准
根据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不同,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区分意义
6.7 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6.8 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对被告人的影响进行划分:
七、物证与书证
7.1 物证
(1)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是最古老、最基本的证据种类之一。
(2)物证的特征
(3)物证的种类
(4)物证的收集
(5)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从收集到提交法庭的整个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和保管,形成不间断的"保管链"。保管链的完整是物证真实性和同一性的保障。
(6)物证的审查判断
7.2 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载体。
(2)书证的特征
(3)书证的分类
① 公文书与私文书
② 处分性书证与报告性书证
③ 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4)书证与物证的区分
💡 区分标准:
同一物品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关键看它是以内容证明还是以外部特征证明:
(5)书证的审查判断
(6)书证的证明力规则
7.3 书证与物证的保全
(1)物证的保全方法
(2)书证的保全方法
八、证人证言
8.1 证人制度概述
(1)证人的概念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证人是诉讼参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人的条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不得作为证人的情形):
💡 特别注意:
(3)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因为证人是基于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而获得的知识,不能由他人替代。这与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同。
(4)证人的权利
(5)证人的义务
8.2 证人作证制度
(1)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出庭的情形:
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不出庭的替代方式:
(2)强制出庭制度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近亲属免于强制出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
(3)证人作证的方式
8.3 证人保护制度
(1)保护的案件范围
对于以下案件的证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2)保护措施
(3)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8.3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内容
(2)影响证言可靠性的因素
感知阶段:
记忆阶段:
表述阶段:
(3)证人证言的排除
以下情形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8.4 伪证罪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8.5 传闻证据与意见证据
(1)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之外所作的陈述,被用来证明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传闻证据一般不可采纳,因为:
(2)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普通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不能发表意见、推测或评论。
📚 典型案例:
在某盗窃案中,证人甲说:"我看到一个很像被告的人从案发现场跑出来。"这是可以采纳的事实陈述。但如果证人说:"我认为被告一定是小偷,因为他以前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这就是不可采纳的意见证据和品格证据。
九、当事人陈述与供述
9.1 当事人陈述概述
(1)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当事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包括"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特点
9.2 刑事诉讼中的供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分为:
(2)口供补强规则
⚠️ 重要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口供的自愿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是基于自愿作出的。保障供述自愿性的制度包括:
(4)讯问程序规则
(5)重复供述的排除
因刑讯逼供而作出的供述,之后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以下情形除外:
9.3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2)审查判断要点
9.4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1)自认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自认具有重要的证据法意义:
自认的撤销条件:
(2)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9.5 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要点:
💡 审查原则:
对当事人陈述应当审慎对待,既不能轻信也不能完全否定。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注意发现矛盾和不合理之处。
十、鉴定意见
10.1 鉴定制度概述
(1)概念
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活动。鉴定的结果是鉴定意见。
(2)鉴定的性质
(3)鉴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比较 | 鉴定 | 勘验 | 证人作证 |
|---|---|---|---|
| 主体 | 专门人员 | 司法人员 | 知情人员 |
| 对象 | 专门性问题 | 现场、物品、人身 | 案件事实 |
| 性质 | 科学判断 | 事实记录 | 事实陈述 |
| 可替代性 | 可替代 | 不可替代 | 不可替代 |
10.2 鉴定人
(1)鉴定人的条件
(2)鉴定人的回避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义务:
10.3 鉴定的种类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其他鉴定
10.4 鉴定程序
(1)鉴定的启动
(2)鉴定人的选定
(3)鉴定材料的提交
(4)鉴定的实施
(5)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
10.5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1)审查内容
(2)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0.6 鉴定人出庭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10.7 专家辅助人制度
(1)概念
专家辅助人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准许,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2)与鉴定人的区别
| 比较 | 鉴定人 | 专家辅助人 |
|---|---|---|
| 选定方式 | 法院指定或双方协商 | 当事人自行聘请 |
| 地位 | 中立 | 偏向聘请方 |
| 意见性质 | 鉴定意见(证据种类) | 质证意见(非证据) |
| 功能 | 提供专业判断 | 辅助质证 |
| 费用 | 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 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
(3)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10.8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1)重新鉴定的情形
(2)补充鉴定的情形
十一、勘验检查笔录
11.1 概述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11.2 勘验笔录
(1)勘验的概念
勘验是指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活动。
(2)勘验的种类
(3)现场勘验程序
(4)勘验笔录的内容
11.3 检查笔录
(1)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
(2)尸体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11.4 辨认笔录
(1)辨认的概念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品、场所、尸体进行识别的活动。
(2)辨认的规则
11.5 侦查实验笔录
(1)概念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案件发生时的条件,重现某一事件或现象的活动。
(2)适用范围
(3)禁止事项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11.6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审查要点:
⚠️ 排除情形: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12.1 视听资料
(1)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的声音、图像等信息。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以及其他通过技术手段储存的信息。
(2)特点
(3)种类
(4)审查判断
(5)录音录像的合法性问题
私人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考虑合法性:
12.2 电子数据
(1)概念与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2)特征
(3)种类
(4)收集提取程序
(5)收集提取的方法
(6)完整性保护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其真实性的重要保障:
(7)审查判断
真实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8)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存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12.3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分
| 比较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
| 存在形式 | 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 | 数字信号 |
| 存储介质 | 磁带、光盘、存储卡等 | 各种电子介质 |
| 主要形式 | 录音、录像 | 文字、图像、程序等 |
| 典型例子 | 监控录像、电话录音 | 微信记录、电子邮件 |
| 重叠部分 |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录像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
📚 实践案例:
在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法院审查认为: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应当提交原始载体(手机);仅提交截图无法验证完整性,且对方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要求原告出示手机原始记录,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十三、证明概述
13.1 证明的概念
(1)定义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运用证据阐明所争议的事实、论证自己的主张的活动。证明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连接证据与裁判的桥梁。
(2)证明的特征
13.2 证明的要素
| 要素 | 含义 | 内容 |
|---|---|---|
| 证明主体 | 谁来证明 | 当事人、公诉机关、法院 |
| 证明对象 | 证明什么 | 待证事实 |
| 证明责任 | 谁负责证明 | 举证责任的分配 |
| 证明标准 | 证明到什么程度 | 证明需要达到的要求 |
| 证明方法 | 用什么证明 | 证据及其运用方式 |
| 证明程序 | 按什么程序证明 |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 |
13.3 证明的种类
(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2)完全证明与释明
(3)本证与反证
13.4 证明的过程
(1)证据调查
(2)举证
(3)质证
(4)认证
13.5 证明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证明与查明
(2)证明与论证
(3)证明与释明
十四、证明对象
14.1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明确证明对象对于确定举证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对象的特征:
14.2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
①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② 量刑事实
③ 排除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证据本身的事实也需要证明,如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等。
14.3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和地方习惯
当案件涉及适用外国法或地方习惯时,该外国法或地方习惯的内容也需要作为证明对象。
14.4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4.5 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出的事实。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4)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 注意:
免证事实并非绝对不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该事实仍然需要证明。此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自认,法院也应当审查。
14.6 证明对象的确定
确定原则:
争点整理: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争点整理,明确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
十五、证明责任
15.1 证明责任的概念
(1)定义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未能充分证明使法官形成确信,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双重含义
| 比较 | 行为责任 | 结果责任 |
|---|---|---|
| 性质 | 行为义务 | 风险负担 |
| 时间 | 诉讼过程中 | 诉讼终结时 |
| 转移 | 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 固定由一方承担 |
| 后果 | 不举证可能被认定为不利 | 事实不明时承担败诉 |
| 主体 | 双方当事人 | 一方当事人 |
15.2 证明责任的分配
(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基本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
(2)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规则: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
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
(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5.3 举证责任倒置
(1)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将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
(2)适用的案件类型
(3)倒置的理由
15.4 证明责任的转移
(1)概念
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随着证据调查的推进,举证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的现象。
(2)转移的条件
(3)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区别
| 比较 | 证明责任分配 | 证明责任转移 |
|---|---|---|
| 性质 | 静态分配 | 动态变化 |
| 依据 | 法律规定 | 诉讼进程 |
| 时间 | 诉讼开始时确定 | 诉讼过程中发生 |
| 次数 | 固定不变 | 可以多次转移 |
| 主体 | 结果责任固定 | 行为责任变动 |
15.5 证明责任的减轻
(1)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是指根据经验法则,从典型的事实经过推断出待证事实,从而减轻证明责任。
(2)证明妨碍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如毁灭证据、拒绝提供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可以适当减轻其证明责任或转换证明责任。
(3)法官酌定
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证据距离等因素,适当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
15.6 证明责任的免除
以下情形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十六、证明标准
16.1 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它是衡量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的标尺。
证明标准的功能:
16.2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明确其含义为:
(2)"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
(3)"合理怀疑"的特征
(4)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 诉讼阶段 | 证明标准 | 具体要求 |
|---|---|---|
| 立案 |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初步证据 |
| 逮捕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较高盖然性 |
| 侦查终结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 提起公诉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 有罪判决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5)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当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16.3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确信,即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特殊证明标准
16.4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要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
16.5 各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
| 诉讼类型 | 证明标准 | 概率表达 | 特点 |
|---|---|---|---|
| 刑事诉讼 | 排除合理怀疑 | ≈95%以上 | 最高标准 |
| 行政诉讼 | 清楚而有说服力 | ≈80%以上 | 较高标准 |
| 民事诉讼 | 高度盖然性 | ≈75%以上 | 一般标准 |
💡 证明标准的意义:
不同的证明标准反映了不同诉讼类型对事实认定的不同要求。刑事诉讼采用最高标准,因为涉及公民自由乃至生命;民事诉讼采用较低标准,因为主要涉及财产关系,需要兼顾效率。
16.6 证明标准的适用
(1)同一案件不同事实可能适用不同标准
(2)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16.7 证明标准的层次化
现代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是证明标准的层次化:
十七、推定与司法认知
17.1 推定概述
(1)概念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基础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个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和事实认定技术。
(2)推定的结构
(3)推定的功能
17.2 法律推定
(1)概念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某一基础事实被证明存在时,即推定另一事实(推定事实)存在。
(2)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又称绝对推定、 conclusive presumption,不允许用相反证据推翻:
(3)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又称相对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允许用相反证据推翻:
(4)法律推定的效力
17.3 事实推定
(1)概念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事实推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完全依靠法官的理性判断和生活经验。
(2)条件
(3)常见的事实推定
(4)事实推定的限制
17.4 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推定与推论
(2)推定与拟制
17.5 司法认知
(1)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予以确认的活动。也称审判认知、审判知悉。
(2)司法认知的范围
(3)司法认知的程序
(4)司法认知的效力
17.6 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比较
| 比较 | 推定 | 司法认知 |
|---|---|---|
| 前提 | 需要证明基础事实 | 无需任何证明 |
| 性质 | 事实推断方法 | 免除证明方法 |
| 可否反驳 | 大多可以反驳 | 部分可反驳,部分不可 |
| 依据 | 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 | 公知性、权威性 |
| 范围 |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 公知事实、法律等 |
十八、证据规则体系
18.1 证据规则概述
(1)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各种规范的总称。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内容。
(2)特征
(3)功能
18.2 证据规则的分类
(1)证据能力规则
规范证据准入资格的规则:
(2)证明力规则
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3)证据调查规则
规范证据调查程序的规则:
18.3 关联性规则
(1)基本内容
关联性规则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只有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被采纳。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关联性:
(3)类似行为证据
类似行为证据一般不具有关联性:
(4)事后补救措施
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作为先前存在过错的证据:
(5)和解谈判
和解谈判中的让步和提议不能作为承认责任的证据:
18.4 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
18.5 我国证据规则体系
(1)主要规范性文件
(2)发展趋势
十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1 概述
(1)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2)理论基础
19.2 非法证据的范围
(1)非法言词证据
以下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
(2)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重复供述的排除
因刑讯逼供而作出的供述,之后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以下情形除外:
19.3 排除程序
(1)启动方式
(2)申请时间
(3)庭前会议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初步审查:
(4)法庭调查程序
(5)证明责任
19.4 "毒树之果"理论
(1)概念
"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理论是指: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毒树)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毒果)也应当予以排除。
(2)我国的立场
我国目前对"毒树之果"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3)例外情形
19.5 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1)对被排除证据的影响
(2)对案件的影响
19.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与局限
(1)意义
(2)局限
📚 典型案例——"浙江张氏叔侄案":
2003年,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认定为强奸杀人犯。该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了有罪供述。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两人无罪。该案推动了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体现了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
二十、传闻证据规则
20.1 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之外所作的陈述,被作为证据用来证明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传闻的构成要素:
20.2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20.3 传闻的识别
(1)非传闻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构成传闻:
(2)传闻的常见形式
20.4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陈述人不可出庭时的例外
(2)不论陈述人是否出庭均可适用的例外
20.5 我国的传闻证据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有以下相关规定:
20.6 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
二十一、最佳证据规则
21.1 概念
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又称原件规则(Original Writing Rule),是指在证明书面文件、录音、照片等记录的内容时,应当提交原件。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才允许提交复制件。
适用范围:
21.2 原件的要求
(1)原件的定义
(2)复制件的范围
21.3 可以使用复制件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21.4 我国的"原件规则"
(1)法律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应当提交原件:
(2)复制件的证明力
21.5 最佳证据规则的现代适用
(1)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较为复杂:
(2)规则的弱化趋势
在现代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
二十二、补强证据规则
22.1 概念
补强证据规则(Corroboration Rule)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由于自身可靠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和补强的规则。
特征:
22.2 口供补强规则
(1)基本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补强的要求
(3)补强的程度
对于补强证据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22.3 需要补强的其他证据
(1)共犯供述
共犯的供述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因为共犯可能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而诬陷他人。
(2)性犯罪被害人的陈述
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需要补强证据。
(3)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如亲属、仇人)的证言,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4)未成年人的证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需要补强。
(5)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6)无法核对的复制件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7)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22.4 我国关于补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22.5 补强证据的要求
二十三、特权规则
23.1 概述
(1)概念
特权规则(Privilege Rule)是指特定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某些证据或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则。特权规则是对"发现真实"价值的限制,体现了对其他重要价值的保护。
(2)理论基础
23.2 不自证其罪特权
(1)概念
不自证其罪特权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是国际人权法确立的基本权利。
(2)内容
(3)我国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完全确立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4)米兰达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 v. Arizona案中确立的规则:
23.3 配偶、近亲属拒证特权
(1)概念
配偶、近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
(2)我国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注意:
我国目前的近亲属拒证特权仅限于免于强制出庭,并不免除作证义务。近亲属仍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在侦查阶段接受询问。
(3)域外规定
23.4 律师-委托人特权
(1)概念
律师-委托人特权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保密通讯,律师有权拒绝披露。
(2)保护范围
(3)例外
(4)我国的现状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律师发现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3.5 医生-患者特权
(1)概念
医生-患者特权是指患者向医生透露的病情等信息,医生有权拒绝披露。
(2)保护目的
(3)我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医生-患者特权,但《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23.6 神职人员-忏悔者特权
在宗教国家,忏悔者向神职人员忏悔的内容受特权保护。我国作为世俗国家,不适用此特权。
23.7 国家秘密特权
(1)概念
国家秘密特权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国家机关可以拒绝提供。
(2)适用
(3)审查
23.8 商业秘密保护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质证:
23.9 特权规则的平衡
特权规则涉及发现真实与保护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
二十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24.1 证据收集概述
(1)概念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发现、提取、固定和保管证据的活动。
(2)基本原则
24.2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
(5)鉴定
(6)辨认
(7)技术侦查措施
24.3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自行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4)律师调查令
部分地区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持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24.4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1)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
(2)原告收集证据
24.5 证据保全
(1)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保护措施的活动。
(2)条件
(3)类型
(4)方法
(5)诉前保全的特殊规定
24.6 公证与证据保全
(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证据的效力
(3)常见公证事项
24.7 证据保管
(1)保管责任
(2)保管方法
二十五、举证与质证
25.1 举证
(1)概念
举证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证据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活动。
(2)举证期限
(3)逾期举证的后果
(4)举证的方式
(5)证据交换
证据较多或复杂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5.2 质证
(1)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材料进行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 重要原则: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质证的对象
(3)不公开质证的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虽然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然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
(4)质证的内容
(5)质证的方式
(6)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质证的核心方式:
询问规则:
25.3 举证、质证的程序
(1)一般顺序
(2)分组举证
对于证据较多的案件,可以分组举证:
25.4 质证权的保障
25.5 举证、质证中的注意事项
二十六、认证与审查判断
26.1 认证概述
(1)概念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2)认证的阶段
(3)认证的方式
26.2 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
(1)审查内容
(2)各类证据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审查:
书证的审查:
证人证言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审查:
电子数据的审查:
26.3 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
(1)综合判断的内容
(2)证据链的构建
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的证据体系。
(3)矛盾证据的处理
26.4 认证的规则
(1)补强规则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2)排除规则
以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证明力比较规则
26.5 心证的形成
(1)心证的概念
心证是指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对案件事实形成的主观认识和确信。
(2)心证的形成过程
(3)心证的约束
26.6 认证的说明
(1)说理义务
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的理由:
(2)说理的意义
26.7 裁判文书中的证据分析
(1)基本要求
(2)常见问题
二十七、司法鉴定制度
27.1 司法鉴定概述
(1)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法律依据
27.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1)管理体制
(2)登记管理制度
(3)鉴定机构条件
27.3 司法鉴定的分类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27.4 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
(2)受理
(3)不予受理的情形
(4)鉴定实施
(5)鉴定期限
(6)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
27.5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27.6 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
(1)技术标准
(2)质量管理
(3)错鉴责任
27.7 司法鉴定改革的趋势
二十八、比较证据法
28.1 英美法系证据法
(1)特点
(2)主要证据规则
(3)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1975年颁布,是美国最重要的证据法典,共11章:
(4)英国证据法
28.2 大陆法系证据法
(1)特点
(2)德国证据法
(3)法国证据法
(4)日本证据法
28.3 两大法系的比较
| 比较项 | 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
|---|---|---|
| 法律渊源 | 判例法为主 | 制定法为主 |
| 诉讼模式 |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
| 审判组织 | 陪审团+法官 | 职业法官或参审 |
| 证据规则 | 复杂精细 | 简单灵活 |
| 核心原则 | 可采性规则 | 自由心证 |
| 排除规则 | 众多 | 较少 |
| 证据调查 | 当事人主导 | 法官主导 |
| 交叉询问 | 核心环节 | 不突出 |
28.4 证据法的融合趋势
28.5 国际证据法
(1)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证据规定
(2)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
(3)海牙取证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为跨境取证提供了法律框架。
28.6 中国证据法的特色
二十九、证据法学前沿
29.1 大数据与证据法学
(1)大数据对证据法的影响
(2)大数据证据的挑战
(3)规制建议
29.2 人工智能与证据法学
(1)AI在证据领域的应用
(2)AI生成证据的问题
(3)AI与司法公正
29.3 深度伪造与证据真实性
(1)深度伪造技术
深度伪造(Deepfake)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高度逼真的虚假音视频内容:
(2)对证据法的挑战
(3)应对措施
29.4 区块链技术与证据保全
(1)区块链存证
(2)法律效力
(3)应用场景
29.5 跨境电子证据的收集
(1)问题
(2)解决方案
29.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据
(1)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对证据制度的影响
(3)需要注意的问题
29.7 数字时代的证人制度
(1)远程作证
(2)匿名作证
(3)证人保护新方法
29.8 证据法学研究的新趋势
29.9 证据法学的未来展望
三十、案例分析与实务
30.1 刑事案例
案例一:聂树斌案
案情简介:1994年,聂树斌被认定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另案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主动供述其为该案真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
证据法分析:
启示: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冤假错案。
案例二:于英生案
案情简介:1996年,于英生被认定为杀害妻子的凶手,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多次申诉,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于英生无罪。
证据法分析:
案例三:张玉环案
案情简介:1993年,张玉环被认定为杀害两名儿童的凶手,被判处死缓。2020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张玉环无罪,他被羁押近27年。
证据法分析:
30.2 民事案例
案例四:彭宇案
案情简介: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扶起摔倒的老太太徐寿兰,被对方指认为撞人者。法院一审依据"常理"认定彭宇承担责任。
证据法分析:
启示:事实推定必须谨慎运用,需要有充分的经验法则支撑,并且应当允许当事人反驳。
案例五: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案情简介:在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借款事实。
证据法分析:
实务建议:
案例六:高空抛物案件
案情简介:行人被从高楼抛下的物品砸伤,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
证据法分析:
30.3 行政案例
案例七: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某企业被环保部门以超标排放为由处以罚款,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法分析:
30.4 证据实务要点
(1)律师取证要点
(2)律师质证技巧
(3)法官认证要点
(4)电子证据保全实务
30.5 常见证据问题解答
Q1:录音取证是否合法?
A:私下录音不一定非法。只要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当注意:录音内容要清晰完整,最好能表明双方身份。
Q2: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A: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明力低于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应当尽可能提交原件,或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Q3:证人不出庭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不出庭的书面证言,对方不予认可的,可能不被采信。
Q4:对方拒绝提供证据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如果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对其不利(证明妨碍规则)。
Q5: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是否有效?
A: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具体情况: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法院可以审查该证据。关键证据逾期的,法院通常仍会审查,但可能给予制裁。
Q6: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A: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款项转移的事实,但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如聊天记录、借条等)。单纯的转账记录无法排除赠与、还款等其他可能。
Q7: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A: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说明鉴定事项和目的。法院准许后,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Q8:证据被对方毁坏了怎么办?
A:一方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同时,毁灭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诉讼,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0.6 证据法学学习资源
(1)推荐教材
(2)推荐专著
(3)重要法律法规
⚡ 结语:
证据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证据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教程涵盖了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前沿问题,希望能为读者提供系统、全面的知识框架。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积极参与案例分析和实践训练。掌握证据法学知识,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