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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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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性质与地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前身为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的国家级考试[[1]]。自2018年起正式改革为"法考",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性考试",被誉为"中国第一考"。
~70万
年报考人数
10-15%
综合通过率
8大科
考试科目
1260条
民法典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适用范围
通过法考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以下职业的必备条件:
司法类职业
- 法官、检察官
- 律师、公证员
- 仲裁员(法律类)
行政执法类
- 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 行政复议人员
- 行政裁决人员
- 政府法律顾问
其他法律职业
- 企业法务
- 合规经理
- 法律编辑/研究
- 法学教师
改革前后详细对比
| 对比项 | 原司法考试(2017前) | 法考(2018至今) |
|---|---|---|
| 考试名称 | 国家司法考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 考试形式 | 四卷笔试(卷一二三四) | 客观题+主观题(两阶段) |
| 题型 | 选择题+主观题 | 机考选择题+机考主观题 |
| 报名条件 | 本科即可(含非法学)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 考试时间 | 两天考完(9月) | 客观题9月+主观题10月 |
| 总分 | 600分 | 客观题300分+主观题180分 |
| 合格线 | 360分(全国线) | 客观题180分/主观题108分 |
| 成绩有效期 | 当年有效 | 客观题成绩两年有效 |
| 证书类型 | 仅A证 | A证/C证 |
| 法条提供 | 不发法条 | 主观题提供电子法条 |
证书类别详解
| 证书类型 | 获取条件 | 执业范围 | 后续升级 |
|---|---|---|---|
| A类证书 |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 全国范围内执业有效 | 最高级别 |
| C类证书 | 享受放宽地区政策,达到放宽分数线 | 仅限在放宽地区执业 | 满足A证条件可申请换发 |
放宽地区:主要指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县(市、区)。这些地区的合格分数线通常比全国统一线低20-40分。
🆕 二、2026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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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考重要时间节点
根据司法部最新公告,2026年法考安排如下:
| 时间 | 事项 | 说明 |
|---|---|---|
| 2026年6月15日-6月29日 | 客观题网上报名 | 登录司法部官网报名[[4]] |
| 2026年7月 | 资格审核 | 网上审核或现场审核 |
| 2026年8月底 | 打印客观题准考证 | 考前1-2周 |
| 2026年9月中旬 | 客观题考试 | 分两个批次进行 |
| 2026年9月下旬 | 客观题成绩公布 | 考后约2周 |
| 2026年10月 | 主观题考试 | 4小时 |
| 2026年11月底 | 主观题成绩公布 | 考后约1个月 |
2026年政策变化要点
客观题成绩衔接
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的,不再报名参加2026年客观题考试,可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参加2026年主观题考试[[1]]。
放宽政策延续
放宽地区政策继续执行,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考生,报名学历条件可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不限专业、不限入学时间)[[7]]。
报名条件不变
继续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老人老办法"长期沿用,不设过渡期[[6]]。
异地报考
考生可选择在户籍地、工作地或学习地报考,无需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报名材料清单
- 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 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人新办法适用对象)
- 电子证件照片(近3个月内2寸免冠蓝底)
- 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条件三适用者)
- 户籍证明(享受放宽政策者)
- 报名费缴纳凭证
📋 三、报名条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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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办法"(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
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的考生,报名条件较为宽松:
-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不限专业,非法学也可以)
- 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限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 不限入学方式(高考、自考、成考、网络教育均可)
特别说明:"老人老办法"长期沿用,不设过渡期,这意味着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的本科生(无论是否毕业),终身享有报名资格[[6]]。
"新人新办法"(2018年4月28日后入学)
2018年4月28日后入学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条件一(法学本科)最直接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要求:全日制 + 法学类 + 本科及以上 + 学位
条件二(非法本+法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要求:全日制 + 非法本 + 法硕/法学硕士
条件三(非法本+3年经验)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要求:全日制 + 非法本 + 学位 + 3年法律工作经验
"从事法律工作"的认定
| 认定范围 | 证明材料 |
|---|---|
| 法院、检察院工作 | 单位工作证明 |
| 律师事务所工作 | 劳动合同+单位证明 |
| 公证处、仲裁委工作 | 单位证明 |
| 企业法务部门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 |
| 政府法制部门 | 单位证明 |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 单位证明 |
不得报名的情形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法考处理期限未满的
- 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考处理的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 因违反考试纪律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处理期限未满的
在校生报考政策
-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大三下学期报名,大四上学期考试)可以报考
-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按相应学历层次判断
- 研究生在读的,可按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名
📚 四、考试科目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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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八大科目详解
| 序号 | 科目 | 包含内容 | 分值占比 | 难度 | 学习时长建议 |
|---|---|---|---|---|---|
| 1 | 民法 | 民法典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 20-25% | ★★★★☆ | 200-250小时 |
| 2 | 刑法 | 刑法总则+分则(452条) | 18-22% | ★★★★★ | 200-250小时 |
| 3 | 行政法 |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 12-15% | ★★★☆☆ | 120-150小时 |
| 4 | 民诉法 |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 8-10% | ★★★☆☆ | 80-100小时 |
| 5 | 刑诉法 | 刑事诉讼法 | 8-10% | ★★★★☆ | 100-120小时 |
| 6 | 商法 |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 | 8-10% | ★★★☆☆ | 80-100小时 |
| 7 | 经济法 | 劳动法、消费者法、竞争法、环保法、税法 | 5-7% | ★★☆☆☆ | 50-70小时 |
| 8 | 理论法 | 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法与道德、职业道德 | 7-9% | ★★★☆☆ | 80-100小时 |
| 9 | 三国法 |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 4-6% | ★★★☆☆ | 50-70小时 |
学科学习顺序建议
推荐学习顺序:民法 → 刑法 → 行政法 → 民诉法 → 刑诉法 → 商经知 → 理论法 → 三国法[[63]]
民法
→
刑法
→
行政法
→
民诉法
→
刑诉法
→
商经知
→
理论法
→
三国法
学习顺序原因分析
第一阶段:实体法
民法和刑法是基础学科,理论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多。先学可以建立法律思维框架,为后续学习程序法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程序法
民诉、刑诉需要在实体法基础上学习,涉及大量程序性规定,需要理解实体法背景。
第三阶段:商经知
记忆内容多但难度不大,适合在有一定基础后集中突击。
第四阶段:背诵科目
理论法和三国法分值较少但背诵量大,放在最后阶段集中记忆。
📝 五、客观题考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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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基本信息
- 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中旬,分两个批次进行
- 考试方式: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机考)
- 试卷设置:试卷一和试卷二,各150分,共300分
- 考试时长:每卷3小时
- 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单卷无最低分要求)
- 放宽地区:一般140-160分
- 成绩有效期:本年度和下一年度有效(2年)
试卷一详细内容(公法+刑法)
| 科目 | 题目数量(约) | 分值(约) | 考查特点 |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8题 | 10-15分 | 时政结合,需记忆官方表述 |
| 法理学 | 7-10题 | 15-20分 | 概念辨析、理论应用 |
| 宪法 | 7-10题 | 15-20分 | 国家机构、公民权利 |
| 中国法律史 | 4-5题 | 8-10分 | 历代法律制度、重要法典 |
| 国际公法 | 4-5题 | 8-10分 | 条约、领土、外交 |
| 国际私法 | 3-4题 | 6-8分 |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 |
| 国际经济法 | 4-5题 | 8-10分 | 贸易、投资、运输 |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3-4题 | 6-8分 | 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道德 |
| 刑法 | 20-25题 | 40-50分 | 案例分析、罪数判断 |
| 刑事诉讼法 | 15-20题 | 30-40分 | 程序、证据、强制措施 |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15-20题 | 30-40分 | 行政行为、复议、诉讼 |
试卷二详细内容(私法+程序法)
| 科目 | 题目数量(约) | 分值(约) | 考查特点 |
|---|---|---|---|
| 民法 | 25-30题 | 50-60分 | 案例分析、法条应用 |
| 知识产权法 | 5-8题 | 10-15分 |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
| 商法 | 12-15题 | 25-30分 |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
| 经济法 | 8-10题 | 15-20分 | 劳动法、消费者法 |
| 环境资源法 | 3-4题 | 5-8分 | 环保法、资源法 |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3-4题 | 5-8分 | 劳动合同、社保 |
|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 15-20题 | 30-40分 | 管辖、证据、程序 |
题型详解
单项选择题50题左右
分值:每题1分,共约50分
特点:每题四个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策略:每题控制在1分钟内,不确定的先标记跳过
难度:★★★★☆
多项选择题40题左右
分值:每题2分,共约80分
特点:每题四个选项,有两个或以上正确答案
评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策略:每题2分钟,至少确定2个正确选项才选
难度:★★★★★
不定项选择题30题左右
分值:每题2分,共约60分
特点:通常以案例形式出题,答案为1-4个不等
评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策略:仔细阅读案例,逐选项分析
难度:★★★★★
机考系统操作指南
- 标记功能: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可标记,最后统一检查
- 计算器:系统自带计算器,可用于计算时效、利息等
- 字体调节:可调节字体大小,保护视力
- 自动保存:系统会自动保存答题进度
- 提交确认:交卷前需确认所有题目已作答
✍️ 六、主观题考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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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基本信息
- 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中旬
- 考试方式:计算机化考试(可申请纸笔答题)
- 满分:180分
- 合格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08分
- 考试时间:240分钟(4小时)
- 法条提供:电子法律法规查询系统(可检索)
- 报名条件:只有客观题成绩合格的考生才能报名
题目结构详解
| 题号 | 考查内容 | 题型 | 分值 | 用时建议 | 字数建议 |
|---|---|---|---|---|---|
| 第一题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 | 论述题 | 38分左右 | 45分钟 | 800-1000字 |
| 第二题 | 刑法 | 案例分析题 | 34分左右 | 45分钟 | 500-800字 |
| 第三题 | 刑事诉讼法 | 案例分析题 | 30分左右 | 40分钟 | 500-700字 |
| 第四题 | 民法+民事诉讼法 | 案例分析题 | 38分左右 | 50分钟 | 600-800字 |
| 第五题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二选一) | 案例分析题 | 28分左右 | 40分钟 | 500-700字 |
各题考查重点分析
第一题:法治理论论述
考查方向:
- 全面依法治国
- 法治中国建设
- 司法体制改革
- 民法典实施
- 法律职业伦理
答题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表述流畅
第二题:刑法案例
常见考点:
-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教唆犯)
- 犯罪形态(未遂、中止)
- 罪数(想象竞合、牵连犯)
- 财产犯罪(抢劫、盗窃、诈骗)
- 人身犯罪(杀人、伤害)
答题要求:先下结论,再引用法条,最后分析
第三题:刑诉案例
常见考点:
- 非法证据排除
- 强制措施适用
- 侦查程序合法性
- 审判程序
- 认罪认罚从宽
第四题:民法+民诉综合
常见考点:
- 合同效力与履行
- 物权变动
- 侵权责任
- 管辖权确定
- 证据规则
- 执行程序
第五题:选做题
行政法方向: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程序
- 国家赔偿
商法方向:
- 公司治理
- 股权转让
- 破产程序
主观题评分标准
| 评分维度 | 权重 | 评分要点 |
|---|---|---|
| 结论正确性 | 30% | 最终结论是否正确 |
| 法条引用 | 20% | 能否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 论证逻辑 | 25% | 分析过程是否逻辑清晰 |
| 文字表达 | 15% | 表述是否规范、流畅 |
| 格式规范 | 10% | 答题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
电子法条检索技巧
- 关键词搜索:使用法律术语关键词搜索,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 法条定位:熟悉常用法律的法条顺序,快速定位
- 常用法条:重点掌握民法典、刑法、民诉法、刑诉法常用法条
- 时间控制:每题查法条不超过3分钟
📝 七、主观题答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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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论论述题模板
论述题万能框架
【开头段】(100字) 亮明观点 + 引用时政热词 【正文段1】(200字) 分论点一:概念界定 + 法律依据 + 意义 【正文段2】(200字) 分论点二:问题分析 + 对策建议 【正文段3】(200字) 分论点三:实践应用 + 案例支撑 【结尾段】(100字) 总结升华 + 展望未来
案例分析题通用模板
IRAC答题法
【I - Issue 问题】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 【R - Rule 规则】 根据《XX法》第X条规定,......(引用法条或法律原则) 【A - Application 应用】 结合本案事实:......(将事实与法律规则对应分析) 【C - Conclusion 结论】 因此,......(给出明确结论)
刑法案例答题模板
刑法分析结构
第一步:判断罪名 甲的行为构成XX罪。 第二步:分析犯罪构成 (1)主体:甲是...... (2)主观方面:甲具有......故意/过失 (3)客观方面:甲实施了......行为 (4)客体:侵犯了...... 第三步:分析犯罪形态 本案属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第四步:共同犯罪分析(如有)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第五步:罪数判断 属于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数罪并罚 第六步:量刑情节 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民法案例答题模板
民法分析结构
第一步:法律关系判断 本案涉及XX法律关系(合同/侵权/物权等) 第二步:法律效力判断 (1)主体是否适格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三步:权利义务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X条...... 第四步:责任承担 (1)责任性质(违约/侵权/缔约过失) (2)责任形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3)责任范围 第五步: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方式维护权益
刑诉案例答题模板
刑诉程序分析
第一步:程序合法性判断 XX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步:法律依据引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 第三步:程序分析 (1)管辖是否正确 (2)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3)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4)审判程序是否正当 第四步:权利保障 是否保障了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 第五步: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上诉/申诉
法治理论常用金句
关于法治建设
-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关于公平正义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关于权利保障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关于司法改革
-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八、民法核心知识点(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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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1260条,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7编
法典结构
1260条
总法条数
50-60分
客观题分值
38分
主观题分值
第一编:总则编
民事主体
- 自然人:
-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行为能力:完全(18周岁+)、限制(8-18周岁)、无(8周岁以下)
-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
-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2年)
- 监护制度: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 法人:
- 营利法人:公司、企业
-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行为
- 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 生效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 虚假意思表示
- 违反强制性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重大误解(90日内)
- 欺诈
- 胁迫
- 显失公平
- 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
代理制度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 表见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 相对人为善意
- 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无权代理:
- 被代理人可追认
- 相对人可催告(30日内)
- 善意相对人可撤销
诉讼时效
- 普通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 最长时效:20年(从权利受损之日起)
- 不适用时效的情形: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 时效中断:起诉、承认、请求(重新计算)
- 时效中止:不可抗力等(最后6个月内暂停)
第二编:物权编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登记=物权变动
-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 现实交付:实际移交
- 简易交付:买受人已占有
-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
- 占有改定: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高频考点
构成要件:
- 处分人无权处分
-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 以合理价格转让
-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 受让人取得物权
- 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 遗失物(2年内可追回)
- 盗赃物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共有:
-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
- 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夫妻、家庭)
- 相邻关系: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部分所有权
- 共有部分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可流转、可继承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住宅70年、工业50年、商业40年
-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一宅
- 居住权:民法典新增,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 地役权: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
- 抵押权:
-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 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
- 抵押权顺位:登记先后
- 质权:
-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
- 权利质权:交付或登记
- 留置权:
- 法定担保物权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 债权已届清偿期
-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
- 可撤回(先于或同时到达)
- 可撤销(承诺前到达)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 超过期限到达:新要约
- 可撤回(先于或同时到达)
- 格式条款:
- 提供方应提示、说明
- 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的无效
- 争议时作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 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诚信原则
-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 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同时到期
- 先履行抗辩权:对方应先履行
- 不安抗辩权: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情势变更:
- 订立后发生重大变化
- 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可请求变更或解除
- 代位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撤销权:
- 债务人放弃/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恶意)
- 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1年内行使(知道之日起)
- 5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
- 债权转让:
- 通知债务人即可
- 从权利随之转让
-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抗辩
- 债务转移:
- 需经债权人同意
- 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抗辩
- 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 解除类型:
- 协议解除
- 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法定解除情形:
-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预期违约
- 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 根本违约
- 抵销:互负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可抵销
- 提存: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时可提存
- 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 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 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定金罚则
- 违约金与定金:
- 只能选其一
- 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超过损失30%)
- 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
- 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债权人过错
- 买卖合同:
- 所有权转移:交付/登记
- 风险转移:交付时转移
- 瑕疵担保责任
- 租赁合同:
- 最长20年
- 买卖不破租赁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借款合同:
- 利率上限:LPR的4倍
- 禁止高利放贷
- 保证合同:
- 一般保证 vs 连带保证
- 保证期间:约定或6个月
-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
-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 姓名权/名称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
- 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 荣誉权:荣誉称号、奖章、证书等受法律保护
- 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 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征得同意
- 独立成编(民法典创新)
- 预防性保护(禁令制度)
- 精神损害赔偿
-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结婚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男22周岁,女20周岁
- 符合一夫一妻制
-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无效婚姻: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未到法定婚龄
- 可撤销婚姻:
- 受胁迫(1年内申请)
- 隐瞒重大疾病(1年内申请)
- 协议离婚:
- 双方自愿
-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 冷静期30天(可撤回)
- 30天后共同申请发证
- 诉讼离婚:
-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调解是必经程序
- 分居满2年可判离
- 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
-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 知识产权收益
-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未明确归一方)
- 个人财产:
- 婚前财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
- 专用生活用品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遗嘱形式: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 代书遗嘱:2人以上见证,1人代书
- 打印遗嘱:2人以上见证,每页签名
- 录音录像遗嘱:2人以上见证,记录姓名日期
-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2人以上见证(危急解除后无效)
- 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办理
- 遗嘱效力: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不再优先公证遗嘱)
- 必留份: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份额
-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适用
- 过错推定:建筑物抛掷物、医疗机构等
- 无过错责任:
- 产品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 环境污染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一般情况)
- 公平责任:双方均无过错时适当分担
- 产品责任:
-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惩罚性赔偿(明知缺陷造成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交强险优先赔偿
- 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
- 机动车与行人:无过错责任(行人过错可减轻)
- 医疗损害责任:
- 过错责任
-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过错推定情形)
- 知情同意权
- 环境污染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 第三人过错:污染者赔偿后可追偿
- 饲养动物损害:
- 一般情况:无过错责任
-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可减免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绝对责任
- 动物园:过错推定
- 高空抛物:
- 侵权人承担责任
- 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能加害人补偿(可追偿)
-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
- 教唆帮助行为:
- 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连带
- 教唆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人承担,监护人未尽职责担责
-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 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连带
- 结合造成损害:按份
- 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主体(自然人/单位)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结果(实害/危险)
- 因果关系
- 违法性:
- 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
- 有责性:
- 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 故意/过失
- 期待可能性
- 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12-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 14-16周岁: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 16周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时不负责任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责
-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 单位犯罪:
- 双罚制为主(单位罚金+直接责任人)
- 单罚制为辅(只罚责任人)
- 故意:
-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影响定罪
- 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影响定罪
- 因果关系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
- 正当防卫:
- 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正在进行
-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
- 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特殊防卫: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 紧急避险:
- 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 损害的利益不能超过保护的利益
- 职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
- 被害人承诺:
- 承诺人有权处分该法益
- 承诺真实自愿
- 承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 犯罪预备:
-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
-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
-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应当减轻或免除
- 教唆犯: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可与有身份者构成共犯
- 共犯过限: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不负责
-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处罚
-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法条,适用特别法
- 牵连犯:数行为有手段与目的关系,一般从一重(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除外)
- 连续犯:基于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同犯罪行为
- 吸收犯:数个行为,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 一般累犯:
-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 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 应当从重处罚
- 特殊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任何时候再犯,都以累犯论处
- 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立功:
-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
- 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
-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
- 原则:
- 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
- 管制最高3年,拘役最高1年,有期最高25年
-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同的分别执行
-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 适用条件:
-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危险
- 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禁止适用: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与故意伤害致死区分:主观故意内容
- 帮助自杀、教唆自杀可构成
- 故意伤害罪:
- 轻伤、重伤、致死三个量刑档次
- 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分
- 强奸罪:
-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奸淫幼女: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
- 轮奸:加重处罚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本罪
- 绑架罪:
- 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绑架他人
- 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 与抢劫罪区分: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以出卖为目的
- 与拐骗儿童罪区分: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 抢劫罪:
-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取得财物
- 8种加重情节(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银行、多次或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军用物资)
- 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 5种入罪情形: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与侵占罪区分:财物是否在他人占有下
- 诈骗罪: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 三角诈骗: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
- 处分行为: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与盗窃罪区分:是否有处分行为
- 侵占罪: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将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告诉才处理
- 敲诈勒索罪:
- 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与抢劫罪区分:是否当场实施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 放火罪:
- 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 危险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
- 与失火罪区分:故意/过失
-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
- 逃逸:加重处罚
- 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 与危险驾驶罪区分
-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严重超载或超速
-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 高空抛物罪:
-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 贪污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 与职务侵占罪区分: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 受贿罪:
-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不需要)
-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 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妨害公务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阻碍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等
- 寻衅滋事罪: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
- 情节严重
- 行为无价值: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
- 结果无价值: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
- 影响:正当防卫的判断、不能犯的处理
- 形式解释论:严格按照法条文义解释
- 实质解释论:考虑法条目的和法益保护
- 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 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着手实行为前提
- 独立性说:共犯有独立的犯罪性
- 通说:限制从属性说
-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一致才成立故意
- 法定符合说: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可(通说)
- 影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 行政机关:
-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
- 如:高等院校(学位授予)
- 受委托的组织: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
- 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 处分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 处分程序:调查→告知→申辩→决定→送达
- 处分效果: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 解除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开除除外)
- 设定权限:
-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临时性)
- 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许可(1年)
- 实施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一般20日内作出决定
- 听证程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 撤销:
- 可撤销:违法许可
- 应撤销: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 信赖保护:违法许可被撤销应补偿
- 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 设定权限:
- 法律:所有种类
-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
- 规章: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
-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程序:
- 简易程序:警告、公民200元以下、法人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程序:调查→告知→申辩→决定
- 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
-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依法处理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设定权限:
- 法律:所有种类
-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外
-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 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机关职能、办事程序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依申请公开:
- 20个工作日内答复
- 可延长20个工作日
- 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可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 不可申请:
- 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申请审查)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政府:上一级政府
-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原机关(不服可申请国务院裁决或诉讼)
- 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 申请期限:知道之日起60日内
- 审理方式: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听证
- 审理期限:6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30日)
- 复议决定:
- 维持决定
-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 责令履行
- 驳回申请
- 自由选择:一般情况可复议可诉讼
- 复议前置:
-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决定
- 纳税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 复议终局:
- 省级政府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
- 国务院裁决
- 肯定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
- 否定列举:
- 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终局行政行为
-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
-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一般案件
- 中级法院: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海关、重大涉外
- 高级法院:本辖区重大复杂
- 最高法院:全国重大复杂
- 地域管辖:
- 一般:被告所在地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原告资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被告确定:
- 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 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 复议不作为:可选择告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 委托:委托机关
- 授权:被授权组织
- 起诉期限:
- 直接起诉: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复议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 起诉条件:
- 原告适格
- 有明确被告
-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 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合法性)
- 举证期限:被告15日内提交证据
- 原告举证:
- 证明起诉符合条件
- 不作为案件中证明曾提出申请
- 行政赔偿中证明损害事实
- 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撤销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给付判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
-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错误
- 赔偿范围:
-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 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 赔偿程序:
-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 2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服可提起诉讼
- 刑事赔偿:
- 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 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 赔偿义务机关:
- 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 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 再审改判: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当事人平等原则: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 处分原则: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合议制度:
- 一审:审判员+陪审员或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
- 二审: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
-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公开审判:原则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两审终审:一审判决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 基层法院:一般民事案件
-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的案件
-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
-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 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审查: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
- 上诉: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 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
-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被告:被诉称侵犯原告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
-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 诉讼代表人: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 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
-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上诉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责任倒置:
- 环境污染侵权
-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
- 医疗损害(部分)
- 产品责任
- 劳动争议(部分)
- 举证期限:
- 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
- 不少于15日
- 简易程序可适当缩短
- 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
- 特殊标准:
-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排除合理怀疑
- 口头遗嘱或赠与:排除合理怀疑
- 自认效果: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 撤回自认:
- 经对方同意
-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
-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除非当事人当场否认
- 起诉条件:
- 原告适格
- 有明确被告
-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 受理: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答辩: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需上级批准)
- 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 特点:
- 独任审判
- 可口头起诉
- 可当即开庭
- 3个月内审结
- 小额诉讼程序:
- 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 一审终审
- 2个月内审结
- 延期审理:
-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
- 诉讼中止:
-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不可抗力
- 诉讼终结:
-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 上诉条件:
- 上诉人适格
- 在法定期限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
- 递交上诉状
- 审理范围:上诉请求范围内
-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
- 裁判:
- 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可延长)
- 再审事由(13项):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申请期限: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 申请执行:
- 申请期限:2年
- 管辖法院: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 移送执行:法院依职权移送(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等)
-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 扣留、提取收入
-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 搜查
- 强制交付
- 强制迁出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信息
- 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效力:
- 排除法院管辖
- 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法院优先)
- 仲裁庭组成:3人或1人
- 仲裁员选定:
- 3人仲裁庭:双方各选1人,共同选首席
- 1人仲裁庭:双方共同选
- 仲裁审理:
- 不公开为原则
- 可口头审理
- 可缺席裁决
- 仲裁裁决:
- 一裁终局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或裁或审: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 撤销仲裁裁决:
- 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 6个月内提出
- 法定事由:没有仲裁协议、超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枉法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向执行法院申请
- 事由与撤销类似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依靠群众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审判公开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公安机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 人民检察院:
- 贪污贿赂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公诉转自诉案件
-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高级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最高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地域管辖:
- 犯罪地法院为主
-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
-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 范围:
- 律师
- 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禁止担任: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 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 陪审员
-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 委托时间:
-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 盲、聋、哑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 未成年人
-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会见权:
- 律师凭三证(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可直接会见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不被监听
- 阅卷权:
-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调查取证权:
- 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适用范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职责:
- 提供法律咨询
- 程序选择建议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 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 物证
- 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绝对排除: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相对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 排除程序: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
-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 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 庭前会议可先处理
- 法庭调查中进行
- 证明责任:
-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
-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人承担说明责任
- 证明标准:
- 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提起公诉:同上
- 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24小时)
- 地点:
- 被羁押的:看守所
- 未被羁押的: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
- 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录音录像: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录音录像
-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 全程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
- 禁止:
- 刑讯逼供
- 威胁、引诱、欺骗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询问证人:可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 勘验、检查:
- 勘验: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
- 检查:对活人的身体进行检查
-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 搜查:
- 需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
-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应有见证人在场
-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可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 鉴定:需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 技术侦查:
- 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重大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 需经严格审批
- 有效期3个月(可延长)
- 庭前审查:
-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 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 开庭审理:
-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 公开审判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除外)
- 审理期限:2个月(可延长至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再延长3个月)
- 适用条件: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 不适用: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 有重大社会影响
-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
- 其他不宜适用
- 审理期限:20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 适用条件:
-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
- 特点:
- 独任审判
-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1年以上可延长至15日)
- 上诉: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需经被告人同意)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 抗诉:
- 地方各级检察院
- 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 上诉不加刑:
-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核准
- 死缓:高级法院核准
- 复核结果:
- 核准死刑
- 不核准,发回重审或改判
- 讯问被告人: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 听取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 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 适用范围:所有刑事案件
- 实体从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程序从宽:
- 可以不批准逮捕
- 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 可以不起诉
- 签署时间:审查起诉阶段
- 内容: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 同意量刑建议
- 同意程序适用
- 见证:需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 法院审查: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方针:教育、感化、挽救
- 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特殊保护:
- 不公开审理
- 合适成年人在场
- 社会调查
- 附条件不起诉
- 犯罪记录封存
- 适用范围: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 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 程序保障:
- 应当通知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未委托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 被告人近亲属可代为上诉
- 适用条件:
-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 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管辖: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
- 公告:6个月
- 适用条件:
-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 决定机关:人民法院
- 执行场所:强制医疗机构
- 解除: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解除
-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出资
-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
- 发起人责任:
-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对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其利息负连带责任
- 因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 出资: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出资
- 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 资产收益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 参与管理权: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
- 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可代位起诉
- 股东会/股东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 董事会:
- 执行股东会决议
-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监事会:
-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检查公司财务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有限公司内部转让:自由转让
- 有限公司对外转让:
-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 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监高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适用条件: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法律效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典型情形:
- 财产混同
- 业务混同
- 组织机构混同
- 过度控制
- 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 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清算:
-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 清算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设立条件:
-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责任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事务执行:
-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 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 重大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组成: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 责任承担:
-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 有限合伙人特殊规定:
- 不得以劳务出资
-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 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可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 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责任承担:
-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破产原因: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主体:
- 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 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 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完毕前,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受理效果:
- 个别清偿无效
-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 选任:由法院指定
- 职责: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申报期限:30日-3个月(由法院确定)
- 可申报的债权:
-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不可申报的债权:
- 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
- 违约金(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 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 职权:
- 核查债权
- 申请更换管理人
- 监督管理人
-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通过重整计划
- 通过和解协议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重整:
- 目的:挽救企业
- 期间:6个月(可延长3个月)
- 表决:各表决组过半数同意且代表2/3以上债权额
- 法院批准后生效
- 和解:
-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 法院裁定认可
- 破产清算:
-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职工工资和社保、补偿金
- 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 出票:创设票据权利
- 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付款
- 保证:保证人担保付款
-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追索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的权利
- 票据权利时效:
-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2年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6个月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3个月
- 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有保险利益
- 最大诚信原则:
- 投保人告知义务
- 保险人说明义务
- 死亡保险: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
- 年龄误告:
-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2年内)
- 年龄申报不实:调整保险金或保费
- 订立:
- 书面形式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1个月内订立
-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支付双倍工资
- 满1年未订立: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试用期:
- 合同期限3个月-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 合同期限1-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
-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随时解除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辞退(严重违纪等)
- 非过失性辞退(提前30日或支付1个月工资)
- 经济性裁员
- 不得解除的情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经济补偿:
- 计算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上限: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 年限上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赔偿金: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 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仲裁前置:劳动争议须先申请仲裁,不服才能起诉
- 仲裁时效: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终局裁决: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安全保障权
- 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
- 获得赔偿权
- 结社权
- 获取知识权
- 受尊重权
- 监督权
- 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真实信息提供义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特殊商品除外)
- 格式条款限制: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 明知缺陷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食品安全:退一赔十或损失3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 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不公平低价购买
- 低于成本销售
- 拒绝交易
- 限定交易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差别待遇
- 经营者集中:
- 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申报
- 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 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 商业贿赂: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
- 虚假宣传: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侵犯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不正当有奖销售:
-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
- 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 网络不正当竞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 构成要件:
-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 具有独创性
-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 作品类型: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其他
- 不受保护:
- 法律、法规及其官方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法律效果:
不适用情形: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三编:合同编
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
合同保全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终止与解除
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重点
第四编:人格权编
人格权类型
人格权保护特点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结婚
离婚
夫妻财产
第六编:继承编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民法高频对比表
| 对比项 | 概念A | 概念B | 关键区别 |
|---|---|---|---|
| 物权变动 | 登记生效 | 登记对抗 | 不动产一般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
|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无(未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
| 诉讼时效 | 中止 | 中断 | 中止是暂停(最后6个月);中断是重新计算 |
| 合同解除 | 法定解除 | 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基于法律规定;约定解除基于合同约定 |
| 赠与撤销 |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 任意撤销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法定撤销有特定事由 |
| 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过错责任需证明过错;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 |
🔨 九、刑法核心知识点(超详细)
▼
刑法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452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法考中刑法是难度最大、分值最高的科目之一,需要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理论和各罪名的构成要件。
第一编:总则
犯罪构成体系(阶层论)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违法阻却事由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
刑罚体系
| 刑种 | 期限 | 执行机关 | 特点 |
|---|---|---|---|
| 管制 | 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 | 社区矫正 | 不羁押,同工同酬 |
| 拘役 |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 | 看守所 | 就近执行,每月回家1-2天 |
| 有期徒刑 |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最高25年) | 监狱 | 强制劳动改造 |
| 无期徒刑 | 终身 | 监狱 | 可减刑、假释 |
| 死刑 | - | - | 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年 |
量刑制度
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二编:分则重点罪名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侵犯财产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刑法重要对比
| 对比项 | 罪名A | 罪名B | 关键区别 |
|---|---|---|---|
| 杀人vs伤害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死 | 主观故意内容:是否以剥夺生命为目的 |
| 抢劫vs敲诈 |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
| 盗窃vs侵占 | 盗窃罪 | 侵占罪 | 财物是否在他人占有下 |
| 诈骗vs盗窃 | 诈骗罪 | 盗窃罪 | 是否有处分行为 |
| 绑架vs拘禁 | 绑架罪 | 非法拘禁罪 | 是否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
| 贪污vs职务侵占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刑法学说争议(考试重点)
行为无价值vs结果无价值
形式解释论vs实质解释论
共犯从属性vs共犯独立性
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
🏛️ 十、行政法核心知识点(超详细)
▼
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四个部分。法考中主要考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主体
公务员制度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
复议程序
复议与诉讼关系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管辖
原告与被告
起诉与受理
证据规则
判决类型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 十一、民事诉讼法核心知识点(超详细)
▼
基本原则与制度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第三人
证据与证明
证据种类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自认规则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障碍
二审与再审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执行措施
仲裁法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与诉讼关系
⛓️ 十二、刑事诉讼法核心知识点(超详细)
▼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法律援助
辩护人权利
值班律师制度
证据
证据种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
| 强制措施 | 适用对象 | 最长期限 | 决定机关 | 执行机关 |
|---|---|---|---|---|
| 拘传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24小时) | 公检法 | 公检法 |
| 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12个月 | 公检法 | 公安机关 |
| 监视居住 | 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 | 6个月 | 公检法 | 公安机关 |
| 拘留 |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 3-7日(特殊情况30日) | 公安、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 逮捕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 | 侦查羁押2个月(可延长) | 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 | 公安机关 |
侦查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其他侦查行为
审判程序
公诉案件一审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条件
从宽体现
认罪认罚具结书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 十三、商法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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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设立
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破产法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重整、和解与清算
票据法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特殊规定
📊 十四、经济法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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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劳动争议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惩罚性赔偿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十五、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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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