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知识库

法律 76 阅读 更新于 2026-09-04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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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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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概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中国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唯一途径。2018年起由原"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而来。

考试定位

法考是从事以下职业的必备资格:

  • 法官、检察官 — 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法考
  • 律师 —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公证员 — 担任公证员的前提条件
  • 法律类仲裁员 — 从事法律仲裁工作
  • 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
  • 法律顾问 — 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 法律类调解员 — 从事专业法律调解工作

改革历程

时间事件变化
1986年律师资格考试首次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为"国家司法考试"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报名门槛,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阶段,客观题成绩两年有效

2018年改革核心变化

  • 报名门槛提高:要求全日制法学本科或全日制非法本+三年法律工作经验(新人新办法)
  • 考试形式变化: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阶段,客观题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
  • 客观题成绩两年有效:第一年客观题通过但主观题未过,第二年可免考客观题
  • 机考全面实行:客观题全面机考,主观题以机考为主(可申请纸笔作答)
  • 主观题选做制:第五题为选做题(商法或行政法二选一)
  • 提供法律法规汇编:主观题考场提供电子法律法规检索

考试时间安排

阶段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出分时间考试时长
客观题6月中旬9月中旬(通常周六)9月底试卷一3h+试卷二3h
主观题客观题出分后10月中旬(通常周日)11月底4小时

合格标准

  • 客观题:满分300分,全国合格线180分,放宽地区160分(B证),西藏自治区140分
  • 主观题:满分180分,全国合格线108分,放宽地区95分,西藏自治区85分
  • 证书类型:A证(全国通用)、B证(放宽地区,取得全日制法学学历后可换A证)、C证(放宽地区专用)

证书使用范围

证书类型取得条件使用范围
A证客观题180+主观题108全国通用
B证客观题160-179+主观题108(放宽地区)全国通用(但需满足放宽学历要求)
C证客观题180+主观题95-107(放宽地区)仅限放宽地区使用

二、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历条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关键时间节点: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日期)

老人老办法(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取得学籍/取得考籍)

  • 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或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 不限全日制/非全日制,不限法学/非法学
  • 包括:自考、成考、网教、国开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有学位证)
  • 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的本科在校生,毕业后可报考

新人新办法(2018年4月28日后入学)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 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从事法律工作"的认定

包括但不限于:立法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公安工作、国家安全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法律仲裁工作、法律顾问工作、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等。

放宽地区政策

  • 适用范围:国家确定的脱贫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新疆南疆四地州
  • 放宽条件:可放宽至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不要求全日制、不要求法学专业)
  • 取得证书:C证(仅在放宽地区执业)
  • 户籍要求: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区

在校生报考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大三下学期报名,大四上学期考试)可以报考
  • 全日制专升本在校生:需以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考
  • 研究生在校生:以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考

禁止报名情形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法考处理期限未满的
  • 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考处理的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港澳台居民报考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报名
  • 台湾居民可报名
  • 持内地(大陆)高校学历的,按上述条件报考
  •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校学历的,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考试科目总览

客观题(共18科,200题)

试卷科目题量分值难度
试卷一 (公法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约7题约10分★★
法理学约10题约16分★★★
宪法约10题约16分★★★
中国法律史约4题约6分★★
国际法约6题约9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约5题约8分★★
刑法约20题约36分★★★★★
刑事诉讼法约18题约30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20题约36分★★★★
试卷二 (私法卷)民法约25题约46分★★★★★
知识产权法约5题约8分★★★
商法(公司法为主)约13题约24分★★★★
经济法约12题约20分★★★
环境资源法约4题约6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约5题约8分★★★
国际私法约5题约9分★★★
国际经济法约5题约9分★★★

主观题(5道大题,180分)

题号科目题型分值答题时间建议
第一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论述题约38分35-40分钟
第二题刑法案例分析约34分35分钟
第三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约30分30分钟
第四题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综合案例分析约52分50分钟
第五题(选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或 商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二选一)约46分45分钟

各科目分值占比分析

🏆 第一梯队(核心科目)
  • 民法:约54分(18%)
  • 刑法:约36分(12%)
  • 行政法:约36分(12%)

三科合计约126分,占总分42%

🥈 第二梯队(重要科目)
  • 民诉:约26分
  • 刑诉:约30分
  • 商法:约24分
  • 理论法:约40分

四科合计约120分,占总分40%

🥉 第三梯队(辅助科目)
  • 经济法:约20分
  • 三国法:约27分
  • 知识产权:约8分
  • 其他小法:约15分

四科合计约70分,占总分23%

四、客观题详解

考试形式

  • 考试方式: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机考)
  • 考试时间:试卷一180分钟(8:30-11:30),试卷二180分钟(14:30-17:30)
  •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 总题量:每卷100题,共200题
  • 试卷分值:每卷150分,共300分

题型分布与评分规则

题型每题分值每卷题量每卷分值评分规则
单项选择题1分50题50分4选1,选对得分
多项选择题2分35题70分4选2-4,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不定项选择题2分15题30分4选1-4,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注意: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没有"少选得分"规则!必须完全选对才能得分。这要求考生对知识点有精确的把握。

试卷一(公法卷)内容详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
  •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理学

  • 法的概念、本质、作用、价值
  • 法的渊源与效力
  •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 法律责任
  •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 法的演进与法治
  • 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

宪法

  • 宪法基本理论(概念、特征、分类、历史)
  • 国家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
  •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 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
  • 宪法实施与保障

试卷二(私法卷)内容详解

民法

  •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 物权编: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 合同编:总则(成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消灭、违约)+ 典型合同
  • 人格权编:一般规定及各类人格权保护
  • 婚姻家庭编: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 继承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
  • 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各类特殊侵权

商法

  • 公司法(重点):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董监高义务、合并分立
  •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破产法: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申报、重整、和解、清算
  • 票据法:票据权利、背书、承兑、保证、追索
  • 证券法: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
  • 保险法: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 海商法:船舶、船员、海上运输

备考时间分配建议

阶段试卷一重点试卷二重点
基础阶段刑法总论+分论、行政法、理论法民法总则+物权+合同、商法
强化阶段刑诉、宪法、法理学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经济法
冲刺阶段小法(法律史、国际法等)小法(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等)

五、主观题详解

考试形式

  • 考试方式:闭卷,计算机化考试(可申请纸笔答题,但建议机考)
  • 考试时间:240分钟(9:00-13:00)
  • 满分:180分,合格线108分
  • 考场提供:电子版法律法规汇编(可搜索关键词)
  • 答题系统:支持中文输入法,建议提前熟悉机考系统

第一题:论述题(法治理论)

考查内容

  •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
  • 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责任
  • 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实施
  • 法理学基本理论(法的价值、法律解释等)

答题要求

  • 观点明确、表述准确
  • 论证充分、逻辑严密
  • 结构完整、层次清晰
  • 语言规范、不少于500字

答题框架

  1. 引言(80字左右):点明主题,引出论点
  2. 论点一(150字左右):从理论层面论述
  3. 论点二(150字左右):从实践层面论述
  4. 论点三(100字左右):结合自身或法律职业
  5. 结论(50字左右):总结升华
  6. 常考主题

    •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
    • 全民守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 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保障
    • 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与担当
    • 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
    • 基层治理与法治建设

    第二题:刑法案例分析

    考查重点

    •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四要件或阶层理论)
    • 共同犯罪的认定(主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
    • 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 罪数问题(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
    • 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累犯、坦白)
    • 2-3个罪名的综合分析

    答题步骤

    1. 第一步:确定分析对象 — 逐人逐行为分析
    2. 第二步:定性分析 —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 第三步:形态分析 — 既遂还是未遂?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4. 第四步:罪数分析 — 一罪还是数罪?是否并罚?
    5. 第五步:量刑情节 — 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6. 第三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常考知识点

      •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 回避制度
      • 辩护与代理(法律援助、指定辩护)
      • 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 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种类)
      • 侦查程序(讯问、搜查、查封扣押)
      • 审查起诉(不起诉的类型和适用)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医疗等)

      第四题:民法+民诉综合案例

      常考组合

      • 合同纠纷 + 管辖问题
      • 物权纠纷 + 善意取得
      • 侵权责任 + 举证责任
      • 公司纠纷 + 诉讼主体
      • 担保纠纷 + 执行程序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答题格式

      标准答案格式:

      1. 结论:XXX的请求成立/不成立,XXX应当承担/不承担责任。
        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XX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
          1. 分析:本案中,(结合案件事实分析)……
            1. 小结:因此……
            2. 第五题:选做题

              行政法选做

              •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分析
              •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 国家赔偿的认定
              • 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审理

              商法选做

              • 公司决议效力(不成立、无效、可撤销)
              • 股东资格与股权纠纷
              •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 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
              •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主观题评分标准

              评分要素占比说明
              结论正确30%明确给出正确或错误的判断
              法律依据25%引用法律条文(不要求精确到条号)
              分析说理35%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
              逻辑结构10%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六、民法核心要点

              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然人

              •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出生与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等为准;有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律后果是设立财产代管人
              •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申请应撤销死亡宣告
              •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行为能力分级

              类别年龄/状态可实施的行为限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监护制度

              • 未成年人监护: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次担任
              • 成年人监护: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 监护人资格撤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可由法院撤销

              法人分类

              类型特征举例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为目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类型情形法律后果救济期限
              有效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无期限限制
              可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重大误解90日;欺诈/显失公平1年;胁迫自胁迫终止1年;最长5年
              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效力不确定,待追认或拒绝相对人催告后30日内追认

              代理制度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监护关系)
              •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禁止,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 转委托: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的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诉讼时效

              类型期间起算点说明
              普通诉讼时效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一般适用
              最长保护期间20年权利受损害之日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特别时效依特别法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事由中断中止
              发生时间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事由类型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权利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法律效果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起算暂停计算,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不足6个月的延长为6个月

              物权编

              物权法基本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自由创设
              •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有多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动产以占有公示;善意信赖公示的受法律保护

              物权变动

              类型规则例外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经登记发生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互易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1. 出让人无处分权
              2.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
              3.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 已完成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
              5.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但2年内不行使返还请求权的除外)、盗赃物(参照适用)

                共有

                类型特征处分规则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分共有物需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处分共有物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等
                •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
                •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一户一宅
                • 居住权:《民法典》新增,为他人设立的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不得转让、继承
                • 地役权:为便利自己不动产利用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从属性(随需役地转移)

                担保物权

                类型客体设立方式特点
                抵押权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动产抵押合同+登记(不动产)/合同生效(动产)不转移占有
                质权动产、权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转移占有或登记
                留置权动产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约定合法占有+债权已到期+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竞合:登记在先的先于登记在后的;都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不得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合同编

                合同的订立

                •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到达生效;可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可撤销(撤销通知在承诺之前到达,但有例外: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不可撤销并已行动)
                •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内容具体确定的广告视为要约)
                • 承诺:到达生效;可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不得撤销
                •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 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无效情形: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争议解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效力

                • 未生效合同:需经批准等手续的合同,手续未办理前未生效
                • 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删除了"效力待定"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不一定能履行)
                • 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对法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条件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可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一方应先履行但未履行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中止履行,对方未恢复或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

                合同保全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非专属性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道/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消灭

                合同解除

                解除类型条件效果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合意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解除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方可解除
                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致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
                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双方均可任意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任意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任意解除解除方可能需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 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例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 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可预见规则)
                • 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过低可请求增加
                •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无权收回,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主张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可替代损害赔偿,不足时可请求增加

                典型合同重点

                合同类型核心要点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交付时转移);风险负担(交付主义);检验期间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交付前可撤销,公证赠与或公益赠与除外);法定撤销权(忘恩行为1年内)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4倍);自然人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超过部分无效);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按承租人选择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需赔偿损失);承揽人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运输合同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旅客伤亡的严格责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除外)
                保管合同实践合同(交付成立,另有约定除外);无偿保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委托合同双方均可任意解除;受托人转委托需同意;间接代理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得以未享受服务拒交物业费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

                侵权责任编

                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过错推定建筑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地下设施致损、教育机构(无行为能力人)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一般情形)、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事故、用人单位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过错

                数人侵权

                •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
                • 教唆帮助(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分别侵权(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份承担
                • 分别侵权(连带责任):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类型

                • 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可追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 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受害人可向任一方请求赔偿;惩罚性赔偿(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按过错承担;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减轻最多不超过10%)
                • 医疗损害:一般过错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推定过错;紧急情况未尽合理诊疗义务的责任
                •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 高度危险: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部分类型)免责
                • 饲养动物:一般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或免责);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致损——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可减轻);动物园动物——过错推定
                • 建筑物侵权:脱落坠落——过错推定;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无过错);高空抛物——由侵权人承担,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人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 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知的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原因:损害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部分无过错责任不适用)
                •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超过必要限度的承担适当责任
                • 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或适当补偿
                •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事后应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婚姻家庭编

                结婚

                • 实质要件: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一夫一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形式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无效婚姻: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知道之日起1年内)

                夫妻财产

                类型范围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未明确归一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 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

                离婚

                • 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一方可撤回);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领取离婚证,未领取的视为撤回
                • 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 感情破裂认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分居满2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
                • 离婚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除外)
                • 离婚经济补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

                亲子关系

                • 婚生子女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
                •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父或母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提起
                •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可提起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 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

                • 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 收养人数限制:无子女的收养两名;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除外)
                • 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应40周岁以上

                七、人格权编详解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独立成编的创新之处,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一般人格权

                • 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核心
                • 兜底保护功能:当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时,可依据一般人格权保护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权利内容重点
                生命权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身体权维护身体完整性禁止非法搜查身体;器官捐献需书面同意且可撤回
                健康权维护身心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姓名权/名称权

                • 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的名称
                • 笔名、网名、艺名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

                肖像权

                • 定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保护规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理使用(不需同意):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必要;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展示公共环境不可避免;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
                • 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未获同意)
                •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使用期限未约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名誉权和荣誉权

                • 名誉权: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 文学作品免责:以真人真事为素材的作品,基本内容属实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有侮辱性内容的除外)
                • 新闻报道免责: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 合理核实义务考量因素:内容来源可信度、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荣誉权: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不受非法剥夺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隐私权: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
                  •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
                  • 处理他人私密信息
                • 个人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合法、正当、必要;知情同意原则;目的限制原则
                • 免责事由:在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范围内合理处理;合理处理已公开信息(本人明确拒绝或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

                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

                人格权请求权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不适用诉讼时效
                •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保护
                • 无配偶、子女、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保护

                八、继承编详解

                继承法基本原则

                •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
                • 继承权男女平等
                • 权利义务相一致
                •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宽恕制度(新增):继承人有第3-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 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
                • 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 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顺序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规则

                •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 特殊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等

                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转继承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人死亡在继承开始前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重要变化:《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即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见证人

                • 不得担任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无效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被篡改的遗嘱(仅篡改部分无效)
                • 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 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遗嘱撤回与变更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视为撤回或变更遗嘱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类型对象接受/放弃特点
                遗赠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单方法律行为,无偿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遗产处理

                遗产管理人

                • 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 职责:清理遗产制作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分割遗产

                遗产范围

                •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存款、投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虚拟财产等
                • 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归受益人,不属于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的作为遗产
                •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遗产债务清偿

                • 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限定继承原则)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分担
                • 清偿顺序: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税款→被继承人债务→遗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九、刑法核心要点

                刑法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禁止事后法(从旧兼从轻);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要求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的空间效力

                原则适用范围
                属地管辖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
                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最低刑3年以上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
                普遍管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劫机、海盗、种族灭绝等)

                犯罪构成(阶层理论)

                违法性阶层

                • 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 违法性: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阶层

                • 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
                • 期待可能性: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有无责任阻却事由)

                危害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

                类型特征示例
                作为积极的身体动作杀人、盗窃
                纯正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如医生对患者的救治义务、消防员的灭火义务
                • 法律行为:如合同约定的照看义务
                • 先前行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 自愿接受行为:自愿承担照顾义务后不得随意放弃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断

                • 条件说:没有A就没有B,A就是B的条件
                • 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
                • 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该危险在结果中实现+结果未超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

                当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考虑:

                1.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2. 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异常越可能中断)
                3.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4. 介入因素类型:被害人自身因素(特殊体质一般不中断)、第三人行为、自然事件

                  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段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大重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6周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75周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审判时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类型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

                  类型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不希望(如果预见到会采取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关键区别在于意志因素:

                  • 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持"无所谓"态度,发生也可以接受
                  • 过于自信过失:对结果发生持排斥态度,认为自己能避免但未能避免

                  认识错误

                  类型内容处理
                  法律认识错误误以为有罪为无罪(或反之)一般不影响定罪
                  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误把A当B(如误杀张三为李四)不影响故意成立(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瞄准A误中B对A未遂+对B过失(或按法定符合说定故意既遂)
                  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对因果过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
                  抽象事实错误认识的事实与实际事实属于不同犯罪构成在重合范围内认定轻罪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的、紧迫的)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开始且未结束)
                  •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如消防员不能因火灾而逃避救火)
                  • 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

                  形态特征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无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有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完成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按法定刑处罚

                  "着手"的认定

                  • 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紧迫的、现实的危险
                  • 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关键时间点
                  • 例:撬门(入室盗窃的着手);举枪瞄准(故意杀人的着手);跟踪(仅为预备)

                  犯罪中止的认定

                  • 自动性:"能而不欲"(能继续但主动放弃),区别于"欲而不能"(被迫停止=未遂)
                  • 有效性: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 主体:二人以上(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主观:共同故意(意思联络)
                  • 客观:共同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共同过失犯罪
                  • 同时犯(无意思联络)
                  •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利用者单独构成犯罪)
                  •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如窝藏、包庇)
                  •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实行过限(其他共犯不对过限行为负责)

                  共犯分类

                  类型定义处罚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罪数

                  实质的一罪

                  • 继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
                  •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
                  •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引起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刑罚(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一罪(中国刑法中无典型结合犯)
                  • 集合犯: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被规定为一罪(如惯窃)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从一重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刑罚体系

                  主刑

                  刑罚期限执行数罪并罚上限
                  管制3个月-2年社区矫正3年
                  拘役1个月-6个月就近执行1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监狱或其他场所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35年以上最高25年
                  无期徒刑监狱
                  死刑立即执行或缓期2年执行

                  死刑限制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附加刑适用期限
                  罚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可独立也可附加独立1-5年;附加:死刑/无期终身;有期3-10年
                  没收财产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
                  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量刑制度

                  累犯

                  类型条件效果
                  一般累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任何时候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类型条件效果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

                  • 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
                  • 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
                  •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 适用条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不满18周岁、怀孕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缓刑考验期:拘役为原判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假释

                  • 适用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追诉期限
                  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5-10年有期徒刑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
                  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十、刑法分论详解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与失火罪

                  • 放火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既遂)
                  • 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 加重情节:肇事后逃逸(3-7年);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 "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转化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 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
                  •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兜底性罪名,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
                  •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单设高空抛物罪)
                  • 驾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罪名入罪标准加重情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00万以上处15年或无期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无需实际危害结果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走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
                  •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只限出口)、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武装掩护走私或暴力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

                  金融诈骗罪

                  罪名客观行为主体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自然人或单位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仅自然人(单位以合同诈骗论)
                  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等自然人或单位
                  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卡、作废卡;冒用他人卡;恶意透支仅自然人
                  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编造事故原因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 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10年
                  • 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 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处罚)
                  • 相约自杀: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 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重伤:3-10年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 奸淫幼女: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 加重情节(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罪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 基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5-10年有期徒刑
                  • 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 与抢劫罪区分:绑架罪是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抢劫罪是直接向被害人取得财物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
                  •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不数罪并罚,作为加重情节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独立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讯逼供罪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 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 基本构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 基本刑: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八种加重情节(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 入户抢劫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持枪抢劫
                    •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罪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一般1000-3000元)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与侵占区分:盗窃是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 占有的判断: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死者身上的财物——一般认为仍由继承人占有
                  • 盗窃后转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诈骗罪

                  • 构造: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三角诈骗: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如诉讼诈骗)
                  • 与盗窃区分:关键看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产
                  • 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侵占罪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 告诉才处理:本罪属于自诉案件

                  抢夺罪

                  •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抢夺罪(作为加重情节)
                  •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
                  • 与抢劫罪区分:敲诈勒索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紧迫性;取得的财物也不要求当场取得
                  • "碰瓷"型敲诈:制造事故后以报警等相要挟索取钱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独立为袭警罪)

                  聚众斗殴罪

                  •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持械聚众斗殴为加重情节

                  寻衅滋事罪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经济特征(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特征(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含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数额标准:3万元以上不满20万——3年以下;20万以上不满300万——3-10年;300万以上——10年以上或无期

                  受贿罪

                  • 基本形式: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事后受贿:离职后收受之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报酬——构成受贿罪

                  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

                  渎职罪

                  •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十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 法律优先: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法律保留:特定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权等)
                  •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作出行政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

                  • 公平公正:同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
                  • 考虑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 比例原则:适当性(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最小侵害)+均衡性(利益衡量)

                  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公开:行政决定应向社会或当事人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 公众参与: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参与听证
                  • 回避制度:行政人员与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信赖保护原则

                  •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撤回的,应对相对人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 信赖保护三要件:信赖基础(有效的行政行为)+信赖表现(基于信赖已作出行为)+信赖值得保护(善意信赖)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类型

                  类型特征举例
                  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权高校(授予学位)、证监会、行业协会
                  受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可委托事业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公务员

                  • 处分类型: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警告除外可晋升工资档次)
                  • 解除处分后晋升不受影响,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 制定主体:国务院
                  • 名称:条例、规定、办法
                  • 签署: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规章

                  类型制定主体名称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规定、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规定、办法

                  规范性文件冲突解决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同上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行政许可

                  设定权限

                  规范性文件设定权限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未制定法律的,可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许可实施程序

                  • 申请与受理:可书面或口头;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 审查与决定:2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日)
                  • 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
                  • 听证规则:公开举行(涉密除外);审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情形类型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撤销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撤销不予赔偿,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撤回依法给予补偿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法人终止等注销程序性消灭

                  行政处罚

                  种类(2021年修订后)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权限

                  规范性文件可设定的处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部门规章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 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 从轻或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谅解;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
                  •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行政处罚程序

                  程序适用条件特点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公民罚款200元以下或警告、法人罚款3000元以下或警告当场决定,一人执法
                  一般程序其他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
                  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当事人5日内申请,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 设定权限:法律可设定各种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以外的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和扣押
                  • 实施规则:
                    • 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可延长30日)
                    • 冻结期限不超过30日(可延长30日)
                    •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夜间或法定节假日不得实施(紧急情况除外)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

                  • 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每日3%,不超过本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
                  • 执行前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 催告程序:书面催告,催告期不少于10日
                  • 执行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 不得执行情形:夜间或法定节假日(紧急情况除外);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信息
                  • 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可延长20个工作日)
                  • 不公开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

                  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 可申请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不作为、行政协议等
                  • 不可申请复议:行政法规、规章(但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申请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复议机关(2024年修订后)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集中管辖)
                  • 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务院部门——该部门自身(对复议不服的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复议程序

                  事项规定
                  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期限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30日)
                  审查范围合法性和适当性
                  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重大疑难可听证)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申请人申请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法律规定停止

                  复议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适用情形
                  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明显不当
                  确认违法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撤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 可诉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
                  • 不可诉行为: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内部人事决定;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行政调解和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管辖类型规则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大多数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起诉与受理

                  •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6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复议后不服起诉15日;不作为起诉不受期限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起诉)
                  • 最长保护期:不动产20年;其他5年(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
                  • 复议与诉讼关系:
                    • 自由选择型(大多数案件):可复议也可直接起诉
                    • 复议前置型:纳税争议、自然资源权属确权决定等——必须先复议
                    • 复议终局型:省部级机关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最终决定等

                  行政诉讼证据

                  • 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和依据
                  • 原告举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不作为案件中证明提出过申请;行政赔偿中证明损害事实
                  • 被告取证限制: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判决

                  判决类型适用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给付判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未履行
                  确认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确认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 原告可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除外)
                  •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 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违法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不予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刑事赔偿

                  • 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超期拘留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
                  • 不赔偿: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的;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因自伤自残致使损害发生的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 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生命健康:医疗费+误工费(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被扶养人生活费
                  • 财产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支付赔偿金
                  • 精神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程序

                  •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个月内作出决定)
                  • 逾期不作出或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30日内)
                  •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请求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十二、商法与经济法人要点

                  公司法

                  公司分类与设立

                  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1-50人2-200个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注册资本认缴制,无最低限额认缴制,无最低限额
                  设立方式只能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需创立大会通过)
                  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 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修改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资本制度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禁止的除外)
                  • 不得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 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抽逃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应返还,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

                  • 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需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
                  • 分红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优先认缴出资权: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另有约定除外)
                  • 表决权: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公司一股一票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
                    • 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红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存续
                  • 股东代表诉讼:
                    • 有限公司任何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董事高管)或董事会(起诉监事)提起诉讼
                    • 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的,股东可自行以自己名义起诉
                    • 紧急情况可直接起诉

                  股权转让(有限公司)

                  •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 外部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经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不行使视为放弃)
                  • 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 特别决议事项(2/3以上表决权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普通决议:其他事项,按章程规定
                  • 临时股东会(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董事会
                  • 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 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经理,由章程规定)
                  •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
                  • 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监高的义务

                  忠实义务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得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违反义务所得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勤勉义务
                  • 执行职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的,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决议效力

                  效力类型适用情形诉讼时效
                  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表决结果未达法定比例无期限限制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期限限制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公司合并、分立

                  •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公司解散与清算

                  • 解散原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司法解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
                  • 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理财产编制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
                  •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 设立条件:2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 决议规则:一人一票,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未约定的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改变名称、改变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处分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
                  • 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合伙人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入伙: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证照等)、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不正当行为等)
                  • 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事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出资方式可以劳务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执行事务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竞业限制不得从事相竞争业务可以(另有约定除外)
                  自我交易不得(另有约定除外)可以(另有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需全体一致同意可以(另有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转让需全体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表见普通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法

                  •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 解散后5年内债权人未主张的,投资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企业破产法

                  破产原因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债务人申请:具备破产原因
                  • 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管理人

                  • 由法院指定,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 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财产、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参加诉讼等

                  债权申报

                  • 申报期限:30日-3个月(法院确定)
                  •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 由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 一般决议: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 重整计划:按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每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和解协议: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破产撤销权

                  •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可撤销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别除权

                  • 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 担保物价值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入破产财产

                  取回权

                  •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抵销权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不得抵销的情形: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负担债务的(法定原因除外);已知有破产原因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补偿金)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5. 劳动法

                    劳动合同

                    合同类型特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后续订、连续工作满10年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完成为终止条件

                    试用期

                    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试用期次数
                    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1年1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1-3年2个月同上
                    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6个月同上
                    •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部分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类型条件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的应支付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一般无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即时)用人单位有过错(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欺诈胁迫订立等)应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性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或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无需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经济性裁员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员应支付补偿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经济补偿

                    • 计算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上限: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工时与加班

                    • 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 加班限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 加班报酬:工作日延长1.5倍;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2倍;法定休假日3倍

                    劳务派遣

                    • 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
                    • 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同工同酬原则
                    • 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 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
                    • 真实信息披露义务
                    • 出具凭证或单据义务
                    • 质量保证义务
                    • 三包义务(修理、更换、退货)
                    • 不得格式条款不公平
                    •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惩罚性赔偿

                    类型标准
                    一般欺诈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按500元)
                    食品安全——不符合安全标准价款10倍或损失3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
                    食品安全——明知缺陷可要求损失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7天无理由退货

                    • 适用范围: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 不适用: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
                    • 退货条件:商品完好
                    • 退货期限: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
                    • 退货运费: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事项规定
                    取得方式作品完成自动取得(无需登记)
                    保护期——自然人作者终生+死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
                    保护期——法人/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保护期——摄影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永久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
                    •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合理使用(不需许可不付报酬)
                    •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已发表作品
                    • 适当引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
                    • 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
                    • 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 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 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 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
                    •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不收费不付酬)
                    • 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已发表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不需许可但应付报酬)
                    • 报刊转载(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
                    • 录音制作者使用已发表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 编写出版教科书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

                    专利权

                    类型保护期授权条件
                    发明20年(自申请日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10年(自申请日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15年(自申请日起)新颖性、区别性、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 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其生产方法可授予)、原子核变换方法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新颖性:申请日前未公开发表、未公开使用、无他人先申请
                    •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
                    • 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第一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

                    商标权

                    事项规定
                    取得方式注册取得为原则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续展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宽展期6个月),每次续展10年,续展次数不限
                    未续展注销,注销后1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不得注册: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 绝对禁止: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与政府间组织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近似;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驰名商标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受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也受保护(跨类保护)
                    • 商标侵权: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易导致混淆;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标识;更换注册商标再投入市场(反向假冒);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票据法详解

                    票据概述

                    • 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
                    • 票据特征: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流通证券、完全有价证券
                    • 无因性: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持票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

                    票据行为

                    出票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 出票人应承担保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
                      • 汇票: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本票: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支票: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金额: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背书

                    • 连续背书:票据上的背书应在形式上连续,后手持票人依背书连续而取得票据权利
                    • 不得转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原出票人对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禁止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承兑(仅汇票)

                    • 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 承兑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作出
                    •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

                    保证

                    •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的行为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保证人清偿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类型

                    •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一次请求权)
                    • 追索权: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 善意取得: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票据(支付对价+善意+形式合法)
                    • 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票据类型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前手(首次追索)对前手(再追索)
                    远期汇票到期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即期汇票出票日起2年出票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本票出票日起2年出票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出票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票据抗辩

                    • 对物抗辩: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主张(票据无效、票据已过时效、票据被伪造等)
                    • 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持票人主张(原因关系抗辩)
                    • 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丧失与补救

                    • 挂失止付:临时性补救措施,3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 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期不少于60日
                    • 除权判决:公示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依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支票特殊规则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
                    • 出票人应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存款
                    •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金额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禁止签发
                    • 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十四、保险法详解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
                    •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人身保险除外)
                    • 近因原则:保险赔偿以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有近因为前提

                    保险利益

                    保险类型保险利益要求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的)订立合同时应存在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存在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 告知范围: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询问告知主义)
                    • 违反后果:
                      • 故意不履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不退还保费
                      • 重大过失未履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退还保费
                    • 解除权限制: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不可抗辩条款)
                    •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 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 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效力中止与恢复:超过约定日期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后2年内可申请恢复(补交保费及利息),保险人同意的恢复效力;中止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

                    •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第三者追偿
                    • 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双重获得)

                    自杀条款

                    • 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 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承担责任的,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

                    •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需被保险人同意)
                    • 可指定一人或多人,可确定顺序和份额
                    •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财产保险

                    损失补偿

                    •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 重复保险: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代位求偿权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金额
                    •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相应扣减
                    •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按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 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人解除权限制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解除
                    • 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开始后不得解除)
                    •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费

                    十五、证券法详解

                    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

                    • 认定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公开发行须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 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

                    注册制

                    • 2019年修订后全面推行注册制
                    •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证券承销

                    • 承销方式:代销(承销期满未售出退还发行人);包销(余额购入或全额购入)
                    • 代销和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 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数量不足拟公开发行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交易

                    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
                    • 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
                    • 禁止行为: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场
                    • 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交易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
                    •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交易
                    虚假陈述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 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推定信赖: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

                    要约收购

                    •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经证监会豁免的除外)
                    • 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
                    • 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或采取要约以外的形式买入
                    •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出售股票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书面报告并公告,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
                    • 此后每增减5%依上述规定报告和公告
                    • 持有30%后继续增持的应发出收购要约

                    投资者保护

                    • 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应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向不适合的投资者推荐
                    • 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
                    • 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中国版集团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 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服务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 为证券发行上市等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六、税法要点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设定、征收必须依据法律
                    • 税收公平原则:税负应与纳税人负担能力相适应
                    • 税收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 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

                    税种分类

                    分类税种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人分类

                    类型认定标准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

                    税率

                    税率适用范围
                    13%销售或进口货物(低税率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农产品等
                    6%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金融、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0%出口货物、跨境服务
                    征收率3%(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抵扣

                    • 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买价×扣除率;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全球所得纳税
                    •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

                    类型税率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
                    小型微利企业20%(实际更低)
                    高新技术企业1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20%(实际减按1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
                    • 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限额
                    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5‰孰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的15%(特殊行业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
                    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3年内结转)

                    亏损弥补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5年
                    •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至10年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

                    • 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基本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2000元);继续教育(学历每月400元/职业资格3600元);大病医疗(年度限额8万元);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住房租金(每月800-1500元);赡养老人(每月2000-30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其他所得

                    所得类型税率计税方式
                    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按次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20%按次计税
                    财产转让所得20%按次计税
                    偶然所得20%按次计税

                    免税项目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款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委托代征

                    税款征收措施

                    措施适用情形
                    核定应纳税额依法可不设账簿的、应设未设的、擅自销毁账簿的、账簿混乱的、逾期不申报的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税收强制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

                    税收优先权

                    •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行政处罚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逃避追缴欠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骗取出口退税: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抗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 复议前置:对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不服的,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复议
                    • 对处罚、强制执行、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直接复议或起诉
                    •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合并后统一为上一级税务局)

                    十七、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基本原则

                    • 保护优先原则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 公众参与原则
                    • 损害担责原则

                    基本制度

                    制度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总量控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环境信息公开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环境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需及时采取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 举证责任:
                      • 受害人证明:污染行为、损害事实
                      • 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 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
                    • 惩罚性赔偿: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 原告资格: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 检察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不受直接利害关系限制

                    自然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

                    • 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耕地保护: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永久基本农田:各省区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 集体土地征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 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批准)

                    森林法

                    • 森林分类:公益林(严格保护)、商品林(合理利用)
                    • 采伐林木应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申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 可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

                    十八、诉讼法要点总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比

                    比较项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主体原告、被告、第三人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义务)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
                    调解可以调解除自诉案件外不得调解
                    审限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3个月一审2个月(可延长)

                    行政诉讼法特点

                    • 被告恒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 不适用调解为原则(行政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案件除外)
                    • 起诉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十九、民事诉讼法详解

                    基本原则

                    •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
                    • 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进行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管辖

                    级别管辖

                    法院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海事海商等)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类型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特殊地域管辖——公司纠纷公司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 适用范围: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形式:书面协议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
                    • 对裁定不服可上诉(10日内)

                    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的)、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共同诉讼

                    类型诉讼标的特点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人生效
                    普通共同诉讼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各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群体诉讼)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0人以上,推选代表人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未确定——法院可公告登记
                    •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应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

                    类型特征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相当于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上诉

                    证据

                    证据种类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9. 举证责任

                      •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责任倒置(特殊侵权):
                        •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由加害人证明
                        • 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故意由加害人证明
                        •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和过错(部分情形)
                        • 产品缺陷——生产者免责事由由生产者证明
                        • 建筑物脱落坠落——管理人或使用人无过错由其证明
                        • 饲养动物致损——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由饲养人证明
                        •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证明其方法不同

                      证明标准

                      • 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认定
                      • 特殊标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等——需排除合理怀疑

                      自认

                      •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在法庭上明确认可对己不利的事实
                      • 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当场否认的除外)
                      • 撤回自认:经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的

                      司法认知(免证事实)

                      • 自然规律和定理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
                      • 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第5-7项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类型申请时间条件担保
                      诉前保全起诉前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提供担保
                      诉中保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法院可责令提供
                      • 诉前保全后30日内应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解除保全
                      • 保全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行为保全

                      • 责令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家庭暴力等

                      先予执行

                      • 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 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 审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需报上级批准)
                      • 答辩期: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 缺席判决: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 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 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态度;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不可抗力等
                      •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死亡

                      简易程序

                      •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 审限3个月
                      • 可口头起诉、传唤方式灵活、独任审判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

                      小额诉讼程序

                      • 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 审限2个月
                      • 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的可申请再审

                      第二审程序

                      • 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
                      • 上诉方式: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 审理范围: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 二审裁判:
                        • 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认定事实错误
                        • 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
                        • 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申请主体: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 申请期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发现新证据、原判决依据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申请事由:新证据足以推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管辖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 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再审裁判: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为终审裁判

                      检察院法律监督

                      • 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 检察建议: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可提出检察建议
                      •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特别程序

                      程序类型特点
                      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不限;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审限5日
                      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满2年/4年;公告期3个月/1年
                      认定无/限制行为能力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1年
                      确认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基层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执行程序

                      执行依据

                      •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 仲裁裁决、调解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承认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 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 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 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申请执行

                      • 申请执行期间2年
                      •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执行措施

                      •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 扣留、提取收入
                      •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 强制交付特定物或票证
                      •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 强制执行行为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信息、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异议

                      类型主体救济方式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服的,与原判决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有关的可申请再审

                      执行和解

                      •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回转

                      •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二十、刑事诉讼法详解

                      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公安(侦查)、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依靠群众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 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 认罪认罚从宽

                      管辖

                      立案管辖

                      机关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法院(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走私犯罪案件

                      审判管辖

                      法院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大多数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回避

                      回避情形

                      •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回避决定

                      回避人员决定机关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长(审判阶段)、检察长(检察阶段)、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阶段)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 辩护人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是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人民陪审员(是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 一名被告人可委托1-2名辩护人

                      法律援助(强制辩护)

                      • 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 未成年人
                      •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 以上情形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的权利

                      • 会见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 提出意见权: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阶段
                      • 保密权:辩护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保密义务(但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及时告知)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期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超过12小时(特殊不超过24小时)公检法公检法
                      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12个月公检法公安
                      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但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理案件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最长6个月公检法公安
                      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一般10日(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可延长至37日公安、检察院(自侦案件)公安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

                      证据

                      证据种类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 应当排除: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排除)
                        • 排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排除
                        • 证明责任:由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排除)
                        证人保护
                        •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人身危险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 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
                        证人出庭
                        • 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出庭
                        • 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强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拘留
                        补强证据规则
                        •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 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侦查

                        侦查行为

                        • 讯问:2名以上侦查人员;传唤持续不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讯问时应告知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可拒绝回答);讯问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 询问证人:可在工作单位或住处进行也可通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证言;应个别进行
                        • 勘验检查:可检查人身(犯罪嫌疑人拒绝的可以强制检查,被害人不得强制);解剖尸体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搜查:需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搜查但应有见证人);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扣押
                        • 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技术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期3个月(可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 通缉:各级公安可在自己辖区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发布)

                        侦查期限

                        • 一般案件: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 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

                        审查期限

                        • 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可延长15日)
                        • 速裁程序案件10日内决定(可能判处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 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不起诉

                        类型条件性质
                        法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必须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考验期6个月-1年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决定开庭审判
                        • 开庭审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 审限: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可报请最高法批准
                        • 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审限20日(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可延长至1.5个月)
                        • 速裁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审限10日(可能判处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第二审程序

                        • 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仅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需被告人同意)
                        • 上诉期间:判决10日;裁定5日
                        •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
                        • 二审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
                        • 审限:2个月(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可报请最高法批准)
                        • 二审裁判:维持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发回重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限一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

                        •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审判监督程序

                        • 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 当事人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 申诉事由: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 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等)
                        • 认罪认罚从宽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特别程序

                        程序适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判处5年以下)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案件(渎职除外);除渎职外可能判处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缺席审判程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境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境外经最高检核准);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的;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的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

                        二十一、理论法学要点

                        法理学

                        法的概念与本质

                        •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法的特征:规范性(行为规则)、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普遍约束力)、程序性、可诉性
                        • 法的作用:
                          •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价值

                        • 秩序:法的基础价值,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
                        • 自由:法的核心价值,法律保障人的自由
                        • 正义:法的最高价值,法应体现公正公平
                        • 效率: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
                        • 价值冲突解决:价值位阶原则(高位阶价值优先);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渊源)
                        • 宪法
                        •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特别行政区法律
                        •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效力等级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政府规章 >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

                        法律关系

                        要素内容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客体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内容权利(可为可不为)和义务(应为应不为)

                        法律事实

                        类型特征示例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经过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签订合同、结婚、犯罪

                        法律责任

                        • 分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 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
                        • 免责条件: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民事)

                        法律解释

                        解释方法含义
                        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解释
                        体系解释联系整个法律体系,从条文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来解释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立法史、立法资料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
                        目的解释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解释
                        比较解释参考外国法律制度和判例学说解释

                        法律推理

                        推理类型特征适用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三段论)成文法国家主要推理方式
                        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判例法国家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判例法国家;刑法中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辩证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道理的命题中选择疑难案件

                        法治

                        • 法治与法制:法制是法律制度(静态);法治是依法治理(动态,强调法的至高权威)
                        • 法治的基本要求:良法善治——法律本身应是良法;法律应得到普遍遵守
                        •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二十二、宪法详解

                        宪法概述

                        • 宪法特征:国家根本法;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 宪法分类: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 中国宪法历史:1954年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历经1988、1993、1999、2004、2018五次修正)

                        45.64.7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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