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知识手册(第五期) 商务部外贸司 2026年6月

企业 54 阅读 更新于 2026-09-05 15:45

原产地规则知识手册(第五期)

商务部外贸司
2026年6月

目 录

  • 第一章 埃及原产地规则.................................................................. 1
    • 一、埃及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
    • 二、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原产地规则......1
    • 三、《泛欧‑地中海公约》中的原产地规则..............................4
    • 四、注意事项................................................................................7
  • 第二章 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8
    • 一、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概述...............................................8
    • 二、印度尼西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1
    • 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流程..................................................... 16
    • 四、印尼政策动态..................................................................... 17
    • 五、相关建议............................................................................. 18
  • 第三章 柬埔寨原产地规则............................................................20
    •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20
    •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 26
    • 三、普惠制制度......................................................................... 27
    • 四、原产地欺诈......................................................................... 29
    • 五、柬埔寨与美国贸易协议..................................................... 31
    • 六、相关建议............................................................................. 32

第一章 埃及原产地规则

一、埃及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埃及《2020 海关法》¹第1 条中的定义:“货物原产地 是指货物的生产国(the country of the production of goods)。若货物在非原产国(country of production )进行制造 (manufacture),其原产地的判定规则应由主管部长颁布法令予以规定。”

根据WTO 官网文件,埃及并未向WTO 明确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²。

¹详见网址:https://customs.gov.eg/Upload/ECAAdminace/62f62698‑1dd6‑4320‑a68b‑75433f639fb4.pdf ²详见网址: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pr_e/s150‑3_e.doc

二、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原产地规则

(一)COMESA 概述

COMESA 前身为1981 年成立的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Preferential Trade Area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PTA)。1993 年11 月,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第12 次首脑会议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召开,通过了把贸易区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约。1994 年12 月8‑9 日,优惠贸易区首脑会议正式批准了该条约,宣布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正式成立。COMESA 是非洲成立最早、最大的次区域经济组织³。

成立以来,COMESA 在推动区域一体化和成员国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³。

COMESA 目前有21 个成员国:布隆迪、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卢旺达、塞舌尔、苏丹、斯威士兰、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突尼斯、索马里。

³详见网址: 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fzs_673445/dqzzhzjz_673449/dnfz_673549/gk_673551/

(二)原产地规则

根据COMESA 发布的《原产地规则议定书》⁴规则1,对于来自于另一成员国的产品,货物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被认定为原产于成员国:

第一,符合该议定书规则3 的“完全生产”规则。或者

第二,在成员国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从成员国以外进口的材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经过导致该材料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生产过程制造,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该材料的到岸价不超过生产该货物所用材料总成本的60%;
  2. 生产过程产生的增值至少占货物出厂成本的35%;
  3. 货物归入的税目(税则归类)与其进口时的税目不同(具体要求列明于本议定书附录V)。或者
  4. 第三,对成员国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且增值成分不低于25%。此类产品清单列明于本议定书附录VI。

    ⁴详见网址:https://www.comesa.int/wp‑content/uploads/2022/01/COMESA_Protocol‑on‑Rules‑of‑Origin.pdf

    (三)COMESA 法院

    COMESA 法院是东南非共同市场的司法机关⁵。它于1994 年根据《COMESA 条约》第七条设立,是东南非共同市场的司法机构。法院负责裁决和仲裁不公平贸易行为、条约(包括议定书和其他立法文件)的解释等事项,并确保成员国统一执行和遵守已达成一致的决定。法院对《COMESA 条约》条款的解释所作出的裁决优先于各国法院的裁决,并对所有东南非共同市场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法院确保东非共同市场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机构,其规则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2004 年,该条约进行了修订,将法院扩充为两个庭。初审法院,由七名法官组成。上诉庭,由五名法官组成。

    ⁵详见网址:https://comesacourt.org/

    案例1:埃及涂料案(Polytol Paints Co.Ltd.v.The Republic of Mauritius)⁶

    总部位于毛里求斯的Polytol Paints 公司从2001 年11 月16 日至2010 年11 月20 日期间对其从埃及进口的Kapci 涂料征收 40%的关税。在此期间,该公司已支付了关税,并要求退还。

    毛里求斯税务局拒绝了退税申请。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一拒绝决定,并在相关案件中裁定,“毛里求斯未履行其在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条约项下的任何义务,均不具有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力”。2012 年2 月15 日,Polytol Paints 公司向东南非洲共同市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毛里求斯政府。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裁定毛里求斯违反了东南非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规则,并责令其向公司退还关税。

    ⁶详见网址:https://www.worldcourts.com/comesacj/eng/decisions/2013.08.31_Polytol_Paints_and_Adhesives_Manufacturers_v_Mauritius.pdf

    三、《泛欧‑地中海公约》中的原产地规则

    (一)《泛欧‑地中海公约》概述

    2012 年,泛欧地中海优惠原产地规则区域公约(泛欧‑地中海公约,PEM 公约)达成一致,旨在为泛欧‑地中海公约成员和欧盟之间建立共同的原产地和累积规则,以促进贸易并整合区域内的供应链。

    《泛欧‑地中海公约》⁷的缔约方包括: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法罗群岛、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摩洛哥、巴勒斯坦、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北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塞尔维亚、科索沃地区、摩尔多瓦共和国、格鲁吉亚、乌克兰。

    ⁷详见网址:https://trade.ec.europa.eu/access‑to‑markets/en/content/pan‑euro‑mediterranean‑convention‑pem

    2025 年《泛欧‑地中海公约》进行了修订,需注意,修订后的《泛欧‑地中海公约》规则适用于欧盟与所有《泛欧‑地中海公约》缔约方之间,但少数未批准修订公约的成员除外,此类成员包括摩洛哥、突尼斯、以色列、阿尔及利亚、黎巴嫩、埃及和巴勒斯坦。

    (二)《泛欧‑地中海公约》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修订后泛欧‑地中海公约原产地规则》⁸,如果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原产于欧盟或《泛欧‑地中海公约》缔约方:

    1. 完全在欧盟或《泛欧‑地中海公约》缔约方境内取得;或
    2. 在欧盟或泛欧‑地中海公约缔约方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制造的产品,前提是这些材料已按照《泛欧‑地中海公约》附件二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进行充分加工或处理。
    3. 附件二《为使所制造的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需要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产品清单》的要求包括了税则改变和/或成份累积。以3808“杀虫剂、灭鼠剂、杀菌剂、除草剂”为例,要求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总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50%的情况属于此类。又以4909“印刷或插图明信片”为例,要求用除税号4909 和4911 所列的材料制成。

      ⁸详见网址:https://trade.ec.europa.eu/access‑to‑markets/en/content/rules‑origin‑pan‑euro‑mediterranean‑convention

      (三)海关核查

      进口方海关有权进行随机核查,尤其是对于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关产品的原产地状态或本公约其他要求的符合性有合理怀疑时,应当进行核查。进口方海关当局应将EUR.1 或 EUR‑MED 货物运输证明及发票(如有)、原产地声明或 EUR‑MED 原产地声明或其副本退还给出口缔约方海关当局,并在适当情况下说明要求核实的理由。任何表明原产地证明所载信息不正确的单据和信息,均应作为核实请求的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核查应由出口缔约方的海关当局进行。为此,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供任何证据,并对出口商的账目进行任何检查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核查措施。

      如果进口缔约方的海关当局决定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暂停给予有关产品的优惠待遇,则应允许进口商在采取任何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前提下放行该产品。

      如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自核实请求之日起十个月内未收到答复,或答复中未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或产品的真实来源,则提出请求的海关当局除特殊情况外,应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如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且请求核查的海关当局与负责执行核查的海关当局之间无法解决,则应提交相关协定设立的双边机构。

      四、注意事项

      (一)埃及并未确立明确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但是其系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泛欧‑地中海公约》成员,这些区域性贸易安排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体系,企业可充分把握这一制度特点,通过布局区域性产业链等路径,实现贸易合规与成本优化。

      (二)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特别是原材料价值、加工增值的计算)、供应链文件等,以支持原产地声明。确保填写的原产地证书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章 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

      一、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概述

      根据2023 年第34 号法律《关于修订2018 年贸易部长条例第24 号关于签发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货物证书规定和程序的第四次修正》第1 条第(2)款规定:原产地证书(或Certificate of Origin、COO 或Surat Keterangan Asal、SKA)是证明印度尼西亚出口货物已符合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文件,其中载明出口货物/商品源自出口地区/国家⁹。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印度尼西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在出口目的国获得进口关税减免或豁免的便利。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则不涉及在出口目的国获得进口关税减免或豁免的便利¹⁰。

      印尼的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种。一种是优惠原产地证书(Preferential COO/SKA Preferensi),此类原产地证书是获取特定出口货物所含优惠待遇的必要文件,使货物能够享受目的国或某国家集团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进口关税减免便利。另一种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书(Non‑Preferential COO/SKA Non Preferensi),此类原产地证书通常作为监管文件和/或随附文件的原产地证书,用于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国身份,以便货物能够进入特定国家的领土¹¹。

      ⁹详见网址:https://amoktarina.net/analysis‑regulation‑of‑certification‑of‑origin/ ¹⁰详见网址:https://jdih.kemendag.go.id/peraturan/stream/888/3 ¹¹详见网址:https://kadin.id/en/solusi‑bisnis/certificate‑of‑origin/#:~:text=Certificate%20of%20Origin%20(COO)%20is、for%20letter%20of%20credit%20purposes.

      印度尼西亚已加入多项双边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出口商在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前,应详细研究相关协议内容,以确定哪种自由贸易协定能为自身产品出口带来最大关税优势。

      印度尼西亚目前参加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如下表¹²:

      自贸协定名称涉及国家 / 地区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东盟国家
      《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 AFAS )东盟国家
      《东盟全面投资协定》( ACIA )东盟国家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 AANZFTA )东盟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
      《印尼‑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IACEPA )澳大利亚
      《东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AJCEP )东盟国家、日本
      《印尼‑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IJEPA )日本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东盟国家、韩国
      《印尼‑韩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IK‑ECPA )韩国
      《印尼‑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协定》( IPPTA )巴基斯坦
      《印尼‑智利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贸易)》 ( IC‑CEPA )智利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东盟国家、印度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东盟国家、中国
      《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协定》( AHKFTA )东盟国家、中国香港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菲律宾、韩国、泰国、越南
      《印尼‑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IE‑CEPA )列支敦士登、芬兰、冰岛、挪威
      《发展中八国集团优惠贸易安排》( PTA‑D8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尼日利亚、伊朗、孟加拉国、埃及
      《印尼‑阿联酋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IUAECEPA )阿联酋
      ¹²详见网址:https://ftasupportcenter.kemendag.go.id/sekilas‑tentang‑fta

      截至目前,印度尼西亚与美国之间没有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未共同参与任何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在美国实施对等关税的大背景下,2025 年7 月22 日,美国和印度尼西亚发布《关于美国与印度尼西亚互惠贸易协议框架的联合声明》¹³,美国对印度尼西亚实施19%的对等关税。该联合声明中还指出“双方将协商制定便利化的原产地规则”,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美国和印尼双边谈判进展,特别是未来双方贸易协议中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提前评估其对企业供应链布局及成本结构的影响,以便及时调整贸易策略、规避潜在风险。

      ¹³详见网址: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5/07/joint‑statement‑on‑framework‑for‑united‑states‑indonesia‑agreement‑on‑reciprocal‑trade/

      印度尼西亚较为常用的几项优惠原产地规则,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已在本系列文章的其他章节中做了详细论述。

      二、印度尼西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6 条的规定,货物原产地判断规则包括:完全取得规则(Wholly obtained);增值成分规则(Value added contents);税则改变规则(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特定加工工序规则(Specific process)¹⁴。

      ¹⁴详见网址:https://jdih.kemendag.go.id/peraturan/stream/888/3

      (一)完全取得规则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8 条的规定,符合完全取得标准的产品是指完全从印度尼西亚来源获得的产品,或使用完全从印度尼西亚源获得的原材料在印度尼西亚生产的产品,包括:

      • a.从印度尼西亚领土开采的矿产和其他自然产生的物质;
      • b.在印度尼西亚收获或采集的农产品和林业产品;
      • c.在印度尼西亚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 d.印度尼西亚活体动物生产的产品;
      • e.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狩猎或捕鱼/捕捞渔业获得的产品;
      • f.悬挂印度尼西亚国旗的船只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或境外从海上捕捞的产品和其他产品;
      • g.在悬挂印度尼西亚国旗的船舶上直接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在印度尼西亚领土内或外,且使用的是(条款f 中所述的)原材料;
      • h.从印度尼西亚领土外的海床或海底底土中获取的产品,条件是印度尼西亚有权开发此类海床或海底底土;
      • i.在印度尼西亚生产操作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和废料,或消费后的残余物和废料,且仅适用于处置或作为原材料再利用;以及
      • j.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全部源自印度尼西亚的(a 项至i 项所述)产品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二)增值成分规则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9 条的规定,出口商可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进行计算价值含量,由贸易部门进一步规定计算标准。

      (三)税则改变规则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10 条的规定,税则改变指在印度尼西亚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货物发生根本性改变,且该改变以关税归类改变为标志。对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指在《协调制度》的六位数字级别(子税目)上的归类改变。

      案例2:“燃气烧烤炉案”(裁决号:N335085)

      相关燃气烧烤炉的主盖和炉膛,是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来自中国的钢板材料制造的。利用中国钢板生产这些关键部件将在印度尼西亚构成实质性改变,然后它们被制造成子组件,最终组装成所述烧烤炉。美国海关认为,对烧烤炉进行的制造过程确实构成了对中国材料的实质性改变。印度尼西亚的制造过程涉及复杂且技术性强的操作,不仅仅是简单的组装。它创造了一种具有不同特性和用途的新的、不同的商业物品,这些特性和用途在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组件中并不固有。因此,烧烤炉的原产国将是印度尼西亚。

      案例3:“风味咖啡含片案”(裁决号:N353394)

      某“风味咖啡含片”的生产流程包括:从供应商采购原料(含 USP 级无水咖啡因、微晶纤维素、甜味剂、调味剂、纯净水及食品级滤纸)。其中微晶纤维素产自印度;碳酸钠、食盐、木糖醇、三氯蔗糖、合成咖啡调味剂、丁香、香草、清凉调味剂、丙二醇及蒸馏水均产自印度尼西亚。包装罐产自中国;包装标签产自印度尼西亚;无纺布过滤包装产自英国。混合、装袋、封口、贴标及最终质量检验均在印度尼西亚完成。所有生产步骤(包括混合、装袋、封口、贴标及最终质检)均于产品进口美国前在印度尼西亚完成。进口至美国时,产品为罐装密封成品膳食补充剂,每罐含0.5 克独立小袋,袋内为预混合的USP 级咖啡因、食品级微晶纤维素、调味剂、甜味剂及纯净水混合物。

      美国海关认为,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的生产操作使各原料失去原有特性,转化为具有新名称、新特征及新用途的产品。因此,原料在印度尼西亚经实质性改变成为名为“某风味咖啡含片”的膳食补充剂。据此,该产品原产国为印度尼西亚。

      (四)特定加工工序规则

      根据第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11 条的规定,符合特定加工工序规则的货物指那些使用了进口原材料成分并完成了特定生产加工流程的货物。

      (五)运输标准

      根据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14 条的规定,取得原产地证书必须满足运输要求。

      根据77/M‑DAG/PER/10/2014 号《关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规则的条例》第12 条的规定,若货物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符合运输标准:

      • a.直接从印度尼西亚发往出口目的国,且不在其他国家中转;或
      • b.在一个或多个国家中转,但须满足:
        1.货物中转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与运输要求相关的特殊考虑;
        2.货物在过境目的国不进行交易或消费;且
        3.除装卸货物及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操作外,货物未经历任何生产过程。

      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流程

      原产地证书只能由贸易部长确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IPSKA”)签发。此规定受2018 年贸易部长条例第25 号(关于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管辖,可通过电子系统(“e‑SKA”)申请签发¹⁵。出口商只有在获得IPSKA 授予的访问权限后,才能通过e‑SKA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¹⁵详见网址:https://e‑ska.kemendag.go.id/home.php/home/rules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如下¹⁶:

      1. 申请提交:出口商向授权机构(如贸易服务局或印尼工会KADIN)提交申请。
      2. 文件准备:出口商通常需准备发票、装箱单/发货单、提单等证明文件。
      3. 符合原产地规则:若需享受关税优惠,则货物必须满足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4. 提交与审核:通过e‑SKA 系统¹⁷或直接向签发机构提交申请。流程通常需要2‑5 个工作日。
      5. 验证与查验:验证员审核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
      6. 证书签发:若符合要求,则由IPSKA 官员签发纸质或电子版原产地证书。
      7. ¹⁶详见网址:https://e‑ska.kemendag.go.id/uploads/SKA_Alur_Pengajuan_SKA_v2.0.pdf ¹⁷详见网址:https://ska.kemendag.go.id/login

        四、印尼政策动态

        (一)印度尼西亚与美国双边协定

        2026 年2 月19 日,美国特朗普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最终敲定了一项贸易协议¹⁸。设计关税事宜的内容包括:
        第一,印尼将取消对出口到印尼的99%以上的美国产品的关税壁垒,涵盖所有行业,包括农产品、保健品、海产品、信息和通信技术、汽车产品和化学品。
        第二,印尼承诺消除数字贸易壁垒,包括取消现有的“无形产品”HTS 税号;立即无条件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永久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确保美国电子支付服务公司享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三,美国承诺建立一种机制,允许印尼进口特定纺织品和服装享受0%的互惠关税,进口量将根据具体数量而定。该进口量将与美国棉花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出口量挂钩。

        ¹⁸详见网址: 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6/02/fact‑sheet‑trump‑administration‑finalizes‑trade‑deal‑with‑indonesia/

        (二)印度尼西亚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趋势

        根据印尼媒体报道,印尼贸易部承诺将加强对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签发与使用的监管,以防止印尼被用作转运枢纽。印尼贸易部长布迪·桑托索(Budi Santoso)于2025 年5 月8 日在雅加达表示“我们将对此类行为采取执法措施,密切监控SKA 的流通情况”¹⁹。

        ¹⁹详见网址:https://www.antaranews.com/berita/4820893/mendag‑perketat‑kontrol‑ska‑antisipasi‑transhipment

        五、相关建议

        (一)密切关注美印谈判,前瞻布局供应链。
        鉴于美印互惠贸易协议框架已明确将协商“便利化的原产地规则”,相关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后续谈判进展,建议企业提前评估现有供应链布局,考虑必要的调整,如增加在印尼本土的采购或生产环节,以规避未来可能的贸易壁垒与成本上升。

        (二)规范申请原产地证书,确保流程高效顺畅。
        企业应熟悉并通过印尼官方指定的e‑SKA 电子系统申请原产地证书。提前向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IPSKA)申请并获得系统访问权限。申请过程中,务必确保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支持性文件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并留足审核时间。鉴于申请系统为印尼语,建议与经验丰富的报关行或法律顾问合作,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性,避免因文件问题延误出运。

        (三)高度重视转运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控。
        印尼当局已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转运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印尼作为中转地规避原产地规则的行为。企业应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原产地申报或“洗产地”操作。在涉及经印尼中转的物流安排时,务必确保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或合规的中转条件(如不进行贸易、不进行实质性加工),并保留完整的运输单据以备核查。


        第三章 柬埔寨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六条规定,符合原产地标准的情形包括:①满足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②实质性转变规则。

        (一)完全获得或生产

        凡完全在一国取得或生产的货物,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国。下列货物应被认定为完全在一国取得或生产的货物:

        1. 自该国领土、领海或海床中开采取得的矿产品;
        2. 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性产品;
        3. 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
        4. 在该国自活体动物取得的产品;
        5. 在该国进行狩猎或捕捞活动所取得的产品;
        6. 由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捕捞或从海中取得的渔业产品及其他海产品;
        7. 由该国的加工船(工厂船)仅使用前述第(6)项所涵盖的产品在船上加工取得的产品;
        8. 在该国领海以外的海床或海底土壤中开采取得的产品,但前提是该国对该海床或海底土壤享有专属开发权;
        9. 在该国收集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废料,以及已使用过的旧物品;
        10. 在该国仅使用前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生产的货物。
        11. 需要注意,根据柬埔寨《原产地法》第七条,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货物时,下列操作或加工应被视为不足以构成实质性加工或转型,因此不得赋予该货物原产资格:

          1. 为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保持货物状态而进行的必要操作;
          2. 为改善货物包装或其市场销售质量,或为装运作准备而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散装拆分、货物分组、分拣与分级、重新包装等;
          3. 简单的装配操作;
          4. 不同原产地货物的混合,但混合后产品的基本特性未与被混合货物的特性产生实质性差异的。
          5. (二)实质性转变规则

            根据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六条第三款,如货物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则其原产地应依据实质性转变规则予以认定。实质性转变规则包括税则改变规则(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和从价关税百分比规则(AD Valorem Percentage)。但是柬埔寨《原产地法》并未明确规定税则改变规则和从价关税百分比规则的具体要求。

            案例4:串灯套装原产国鉴定(裁决号:N301616)

            使用微型白炽灯泡的串灯系使用中国进口的塑料颗粒制作灯座和灯壳;将白炽灯泡连接到灯座和灯壳上;在成品灯具组装机上组装灯具;将电线剪至所需长度;组装灯座、插头和连接器;连接所有组件(灯泡、灯壳、电线、铜触点/端子)以制作灯串;剪断并剥去电线绝缘层,然后将其夹在端子上;测试灯具,整理并检查灯具;贴标签并进行最终包装。美国海关认为,在柬埔寨进行的组装作业将原产于中国的零部件/材料实质性地转化为柬埔寨产品。在柬埔寨组装各个零部件以生产成品串灯,创造了一种具有独特特征和用途的全新商品,而这些特征和用途并非进口到柬埔寨的零部件所固有的。在柬埔寨对串灯进行的加工确实构成了对所有进口材料的实质性转化,使其成为“柬埔寨产品”。因此,“原产地”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就关税而言,采用微型白炽灯泡的串灯的原产国应为柬埔寨。

            案例5:方向盘套案(裁决号:N346802)

            方向盘套外皮所用的PVC 粉末、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及染料均从中国进口至柬埔寨,在柬埔寨进行混合、发泡、成型、卷制、图案压花及挤出加工。中国进口的未增塑PVC 颗粒和粉末在柬埔寨制成泡沫,切割并卷制成卷材。中国进口的TPE 原料颗粒和DOP 在柬埔寨经过注塑成型制成内圈。在柬埔寨,外皮与泡沫随后进行复合,形成单一PVC 皮革卷材。皮革按尺寸裁切、缝合,并与内圈缝合成型。最后,产品经过检验并包装,以供出口至美国。美国海关认为,在确定原产国时,应适用“实质性转化”分析。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转化的标准,是看该产品在加工后是否呈现新的名称、特性或用途,与加工前的产品不同。根据提供的信息,中国的原料(颗粒和粉末)在柬埔寨经历了显著变化,并被转化为PVC 皮革材料、泡沫及内圈。此外,这些材料在整合为柬埔寨制造的方向盘套时发生了实质性转化。因此,该方向盘套(商品编号556358547)的原产国为柬埔寨。

            案例6:眼镜布税则改变案(裁决号:N353787)

            眼镜清洁布由80%涤纶和20%尼龙刷绒针织面料制成,染成白色。眼镜清洁布的制造工序如下,在柬埔寨需要经历以下环节:使用在中国制成的纱线编织成面料;面料以卷状运至中国。而在中国需要经历以下环节:纱线生产后运至柬埔寨;面料进行染色和/或刷绒处理;面料裁剪至所需尺寸;在清洁布上印制标识;清洁布折叠,与真伪证书卡一起包装入塑料袋,并运往美国。

            美国海关认为,《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简称URAA)第334 条(编纂为19U.S.C.3592),于1994 年12 月8 日颁布,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以便于海关法规和数量限制的执行,自1996 年7 月1 日起生效,除非法规另有规定。3592 条被认为是国会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质性转化”概念的表达。美国联邦法规第102.21 条(19 CFR 102.21)实施了URAA。纺织品或服装的原产国应根据102.21(c)(1)至(c)(5)条款的顺序规则确定。第102.21(c)(1) 条规定:“纺织品或服装产品的原产国为单一国家、地区或属地,在该地商品完全取得或生产。”由于本商品并非在单一国家、地区或属地完全生产或取得,因此(c)(1)条不适用。第102.21(c)(2) 条规定:“若(c)(1)条无法确定原产国,则商品原产国为所有原料在该商品中经过适用关税分类变更或满足本条(e)款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属地。”第102.21(e)条相关规定指出:对于归类于HTSUS 6307.10 的小项的商品,其原产国为 “面料制造过程形成该面料的国家、地区或属地”。“面料制造过程”定义为:任何以聚合物、纤维、长丝(包括条带)、纱线、绳索、线缆或布条为原料,并最终形成纺织面料的制造工序。本眼镜清洁布的面料在单一国家(柬埔寨)通过面料制造工序形成,符合关税分类变更要求,因此其原产国为柬埔寨。

            (三)转运规则

            根据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八条,对于满足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或实质性转变规则的货物,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应继续保有其原产资格:

            1. 该货物已直接自出口国运输至进口国;
            2. 该货物经由中间国家转运的,但前提是该货物在中间国家未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仅允许进行诸如卸货、装货、仓储,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其运输至进口国所必需的其他物流操作。
            3. 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柬埔寨《第106 号法令:对经卡车过柬埔寨边境后空运的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第一条,柬埔寨商务部允许出口商为通过空运、经卡车过境,然后再空运至市场的柬埔寨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第二条同时规定,希望申请此证书的出口商,其拟出口产品总量应至少达到申请总量的50%。

              (四)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十六条,柬埔寨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包括贸易支持服务总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rade Support Services)或经商业部授权的其他机构,为纸质及电子形式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

              (五)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豁免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十五条,优惠性原产地证明的豁免,应依照柬埔寨王国作为缔约方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他贸易协定,或依照单方面优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在下列情形下予以豁免:出口货物,除非进口国要求或出口商提出申请;进口货物,除非为实施贸易措施,或为维护柬埔寨王国公共福利与公共安全而确有必要。

              柬埔寨商务部于2013 年发布的第233 号法令《货物出口手续办理程序修订》第一条规定,凡希望从柬埔寨出口货物的公司和出口商,无论是否适用普惠制(GSP),如果该公司和出口商没有必要,或者进口国当局不要求原产地证书,则无需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在经济特区内的代表处申请原产地证书(CO)。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柬埔寨《原产地法》,对于柬埔寨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其他贸易协定以及存在单方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国家中存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目前,柬埔寨参加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如下表:

              自贸协定名称涉及国家和地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尼、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盟十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东盟十国、澳大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新西兰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东盟十国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东盟十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 AJCEP )东盟十国、日本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东盟十国、韩国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东盟十国、印度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 AANZFTA )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东盟‑香港自贸协定( AHKFTA )东盟十国、中国香港
              柬埔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CCFTA )柬埔寨、中国
              柬埔寨‑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KFTA )柬埔寨、韩国

              因此,如果货物需要出口至与柬埔寨签署的第三国,除了需要满足柬埔寨本身的原产地要求,还需要满足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

              三、普惠制制度

              (一)普惠制概述

              普及特惠税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地区提供优惠关税的制度。具备普遍性、非歧视性及非互惠的特征。普及特惠税制度豁免部分世贸成员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2018 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公布的《普遍优惠制受益者名单》,目前仍对柬埔寨实施普惠制的国家有:

              GSP给惠国
              柬埔寨EBA

              (二)欧盟普惠制对柬埔寨的适用

              根据GSP Regulation(EU)978/2013 附件II、III 和IV,截至 2025 年1 月1 日的普惠制受益国清单中,柬埔寨仍旧属于欧盟实施普惠制的国家,享受“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verything But Arms、EBA)的优惠待遇。

              鉴于对柬埔寨政治、人权、土地和劳工权利方面的关切,欧盟委员会于2019 年2 月启动了撤销给予柬埔寨的“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BA)优惠待遇的程序。经过一段时间的意见征询后,委员会于2020 年2 月12 日通过了一项授权条例²⁰,决定暂时部分撤销根据“除武器外全部免税”(EBA)给予柬埔寨的关税优惠待遇。该条例于2020 年4 月25 日生效,并于2020 年8 月12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鉴于上述情况,HS 编码为1212.93、4201.00、4202、4203、4205.00、4206.00、6103.41、6103.43、6103.49、6105、6107、6109、6115.10、6115.21、6115.22、6115.29、6115.95、6115.96、6115.99、6203.41、6203.43、6203.49、6205、6207、6211.32、621133、6211.39、6211.42、6211.43、6211.49、6212、6403.19、6403.20、6403.40、6403.51、6403.59、6403.91、6403.99、6405 和6406 的原产于柬埔寨的货物被暂时取消优惠政策。

              ²⁰详见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0550&from=EN

              但是需要注意,对于上述受到影响的货物应当适用WTO 最惠国待遇,且对于其他未受到影响的货物仍旧可以使用GSP 项下的EBA 优惠待遇。

              四、原产地欺诈

              (一)原产地欺诈类型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13 条明确,任何人不得故意实施或企图实施货物原产地欺诈行为,以获取优惠关税待遇,或规避进口国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下列货物原产地欺诈行为应予禁止:原产地证明文件欺诈;或原产地证明文件所载信息的欺诈行为。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14 条,任何人不得故意在申请货物原产地认证过程中实施不合规行为。下列在申请货物原产地认证过程中实施的不合规行为应予禁止:

              1. 对货物原产地作虚假申报;
              2. 对用于生产货物的原材料作虚假申报;
              3. 在进口原材料发票中提供虚假信息;
              4. 在出口货物发票中提供虚假信息;
              5. 对货物进行虚假税则归类;
              6. 对原产地判定标准提供虚假信息;
              7. 提供虚假的生产报告;
              8. 对制造或加工过程提供虚假信息;
              9. 对费用或支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10. (二)原产地欺诈处罚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28 条,明确对于原产地欺诈和在申请货物原产地认证过程中实施的不合规行为,应受到下列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其中行政制裁包括:书面警告、暂停或停止经营活动和业务,以及暂停、撤销或取消许可或执照,均由商业部行使管辖权。刑事制裁包括:过渡性罚款(Transitional Penalty);罚金;监禁。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30 条规定任何人实施在申请货物原产地认证中实施不合规行为的,应处以书面警告。在收到书面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该不合规行为的,处以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和业务的处罚。如经营活动和业务已被暂时停止,但仍继续实施该不合规行为的,处以100 万至2000 万瑞尔的过渡性罚款。如已被处以过渡性罚款仍继续实施该不合规行为的,过渡性罚款应加倍。如在被处以加倍过渡性罚款后仍继续实施该不合规行为的,处以1 至3 年有期徒刑,并处100 万至2000 万瑞尔罚金。

                柬埔寨《原产地法》第31 条明确,任何人实施《原产地法》货物原产地欺诈行为的,处以1 至5 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 万至2000 万瑞尔罚金。

                对于法人,如果实施原产地欺诈和在申请货物原产地认证过程中实施的不合规行为的,应当被处以200 万至4000 万瑞尔罚金,并可同时适用《刑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刑。

                五、柬埔寨与美国贸易协议

                2025 年10 月,美国和柬埔寨达成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互惠贸易协议》²¹,美国与柬埔寨互惠贸易协定涉及关税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柬埔寨取消了对出口到柬埔寨的美国产品100%的关税,为美国各类出口产品创造了具有商业意义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支持了高质量的美国就业。
                第二,美国将继续对柬埔寨进口商品实行19%的互惠关税,但2025 年9 月5 日第14346 号行政命令附件三所列的“联盟伙伴潜在关税调整”清单中的特定产品除外,这些产品将享受0% 的互惠关税。
                第三,加强经济安全协调:美国和柬埔寨致力于加强合作,以增强供应链韧性。这包括采取互补行动应对第三方的不公平贸易政策、在出口管制方面开展合作以及打击逃税行为。

                ²¹详见网址:Agreement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KingdomofCambodiaonReciprocalTrade–TheWhiteHouse

                六、相关建议

                首先,企业应精准适用原产地标准,并高度重视“实质性转变”的证据链管理。对于使用进口原材料在柬埔寨加工后出口的制成品,则应从税则归类改变、产品特性改变以及加工工序复杂度三个维度综合评估是否构成“实质性转变”,尤其要注意简单装配、拆分或包装等操作不得作为赋予原产地的依据。

                其次,企业应优化物流与转运安排,避免因简单操作导致原产地资格丧失。货物经第三国转运时,必须严格遵守柬埔寨《原产地法》第八条的规定,仅允许进行卸货、仓储、重新装运等必要物流操作,不得在中间国进行任何加工,包括贴标、分拣或重新包装,否则可能导致原产地资格失效。

                第三,企业应充分利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建立“协定择优”机制。针对不同出口目的国,特别是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及东盟内部市场,应建立表格比对各自贸协定在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及原产地证书格式等方面的差异。

                第四,企业应建立原产地合规内控体系,切实防范欺诈风险。依据柬埔寨《原产地法》第13 条和第14 条,企业内部应明确禁止对原产地、原材料、发票信息、税则归类及生产报告等作虚假申报,禁止为获取优惠关税或规避反倾销税而伪造原产地文件,也禁止将简单加工包装为“实质性转变”。原产地欺诈行为可同时触发行政制裁,如警告、暂停或吊销执照,以及刑事制裁。为此,建议企业设立专职关务合规岗位,并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原产地合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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