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2025-13-2-158-001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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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此时,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原则上均可由原审原告负担。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称: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美术素材享有著作权。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自行开发的手游助手和电脑软件实施了侵害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一、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就“Mobile Legends:Bang Bang”手机游戏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在https://www.qq.com、https://myapp.com等网站首页持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四、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向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币种下同);五、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
   被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即使构成侵权,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请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涉案游戏图标、图片美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和手游模拟器上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并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同时将用于下载涉案游戏且使用了涉案游戏名称及图标的文件的发行商标示为深圳某科技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一、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二、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在某模拟器网站首页(https://gameloop.vip)连续三日发布书面声明、消除影响(书面声明的分辨率不得小于200×180dpi,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负担;三、驳回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遂于2024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亦于2024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案一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系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同意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撤回起诉。在二审法院准许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撤回起诉请求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后,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上诉已缺乏相应的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故二审裁定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准许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均由一审原告负担。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仿冒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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