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024-03-1-406-001 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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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甲利用与时任云南省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某乙(另案处理)交往甚密、称兄道弟的关系,在某集团收购某源公司别墅项目中,接受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催促孙某乙加快收购进度,索取或收受熊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10万元。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云012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孙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孙某甲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云01刑终8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甲是否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孙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孙某乙虽不属于近亲属,但二人往来频繁,接触也较多,孙某乙对外介绍孙某甲是其“大哥”。孙某甲不是某集团内部人员,孙某乙仍安排秘书刘某,带着孙某甲以某集团所谓专家的身份去看某源公司别墅项目。正是因为孙某甲与孙某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熊某才会利用孙某甲对孙某乙的影响力,通过孙某甲向孙某乙提出加快项目收购进度、尽快拿到收购款的请托,并给予孙某甲钱款。结合孙某甲与孙某乙在交往中形成的密切关系以及孙某甲对孙某乙形成的影响力,应认定孙某甲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对其利用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依法定罪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刑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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