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东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84-010 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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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系平台公司与入驻商家或者消费者就平台提供服务产生合同纠纷时的协议管辖约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1日,宋某东在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的天猫网上店铺购买了某品牌平板电脑七台,某电子公司将商品邮寄至宋某东指定的收货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地。2019年6月19日,宋某东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诉请某电子公司退回其支付的七台平板电脑的货款7429元,并按照货值承担3倍的赔偿款。某电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运输方式是快递,根据法律规定,代办运输的以货物交付给承运方的地点为履行地,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查明,《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约定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8659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电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某电子公司不服,以本案应当适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的约定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为由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川01民辖终7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并非淘宝卖家与买家之间的约定,不应适用该协议中的案件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宋某东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某电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商品,宋某东指定的收货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某地,则该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管辖 格式条款 合同履行地 平台服务协议 淘宝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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