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阳与何某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4-10-2-521-004 民事 中级 其他审理程序 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粤01民特28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周某阳的申请。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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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周某阳作为甲方(借款人)与何某芷作为乙方(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第五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各方就本协议书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何某芷作为申请人,以周某阳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周某阳在仲裁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认为双方没有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明确的约定,周某阳没有同意将争议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双方未达成补充意见,故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何某阳提供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记载,周某阳在2013年4月17日至2017年8月11日居住地址均为广州市。另根据何某芷提供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周某阳名下有一处位于广州市的房产。周某阳向法院提交的《报告》中记载,周某阳从2015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与位于广州市的广东某移动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在该公司参加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庭审询问时,何某芷称其工作地点与周某阳的公司均在广州市天河区的某写字楼内,双方因工作往来相识,案涉《借款协议书》是周某阳与何某芷在何某芷的办公室内当面签订的,签订地点位于广州市。周某阳对此予以否认,称其是在老家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后邮寄给何某阳的,但未提供相应的邮寄凭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粤01民特28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周某阳的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仲裁协议签订时,周某阳的工作、生活主要在广州,故何某芷有理由相信周某阳的经常居住地亦位于广州。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仲裁协议时的住所地均指向广州。何某芷称双方办公地点位于广州市同一写字楼内,案涉协议书系在何某阳的办公室内签订,该陈述更符合常理,故仲裁协议的签订地亦在广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仲裁协议时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位于广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当地”的意思表示即指的是广州。因此,可以确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关键词

民事 仲裁程序案件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地仲裁委员会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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