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豪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4-03-1-248-001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并对被告人彭某林适用缓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尽管参与作弊的考生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考生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的,不属于“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网上发布涉及高考的作弊信息。之后,广东、山东、贵州、湖北等地多名考生联系何某豪。高考前期,何某豪将支付了费用的12名考生拉入作弊使用的聊天群,以便考试时发送答案。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手机拍摄高考试题后传给何某豪,何某豪等人解题后将答案通过聊天群等方式发送给相关考生,何某豪收取费用共计1万余元。何某豪、彭某林、聂某武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案发后,何某豪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查,由于手机被没收、考场信号屏蔽等原因,多数案涉考生未能成功获取答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生跨省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并对被告人彭某林适用缓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生跨省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并对被告人彭某林适用缓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何某豪等人通过网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进行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虽然案涉考生涉及广东、山东、贵州、湖北等多省考生,但均未进行跨省考试,不存在考生的跨省流动,不应认定何某豪等人具有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作弊罪
情节严重
组织考生跨省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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