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5 执行 中级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时效抗辩权作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自由意志而放弃。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对剩余债务进行承认并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作出时即到达对方,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放弃其执行时效抗辩权后,执行部门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在放弃时效抗辩权后又主张时效抗辩,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基本案情
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1696号调解书予以确认。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吕某给付原告孙某八千万元:本调解书作出前被告吕某已给付原告孙某二千九百八十万元;被告吕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孙某一千五百二十万元;被告吕某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孙某三千五百万元。2018年4月17日,孙某就该项内容申请对吕某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8)京0105执8716号登记立案。执行中,双方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唤于2018年5月16日进行执行谈话,谈话中,就本案债务,吕某称“已经偿还3000万,还差2000万”,并表示“我5月底先给300万,8月底再给700万,剩余10月底还清。还是打入孙某个人账户。但是申请人要先把我的限制消费解除,如果我不按时给的话再恢复强制执行。”2018年10月,吕某以孙某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对该案不予执行,返还扣划款项并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京01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吕某的异议。吕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京03执复88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京01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吕某的异议。吕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京03执复88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应当按照执行异议处理。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距法律文书生效虽已超过两年,但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在获知申请执行人已经立案执行之后并未及时提出时效届满的抗辩,而是在执行谈话中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数月之后,又反悔以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异议,与其先前承诺相悖,亦于法无据,其异议难以支持。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
执行时效
时效抗辩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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