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3-06-1-054-007 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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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注销、撤销、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依法扣留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将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张某某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2019年1月1日,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E4**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星火路供销幼儿园门前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行人汪某某。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汪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汪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069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鄂06刑终358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因此,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经查,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交通警察作出暂扣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口头处理决定,对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先予扣留,但张某某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月1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因其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驾驶证仍处于扣留期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可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依法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单独评价。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扣留 暂扣 撤销 无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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