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红拐卖妇女案
2024-02-1-188-001 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实施提供住所、介绍买家等帮助出卖妇女行为的,不论是否获利,均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仅进行居间介绍,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份,一名自称叫谷某的女子(国籍不明、在逃)带一外籍女子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地的被告人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王某某,张某红帮助谷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王某某卖给村民刘某某。2010年11月,谷某又带一外籍女子金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金某某,张某红遂帮助谷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金某某卖给村民李某某。两次帮助买卖妇女过程中,张某红均未获利。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红虽未获利,但其为他人拐卖妇女介绍买家、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刑罚。张某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刑事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介绍买家
未获利
共犯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