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25-07-2-442-001 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家庭暴力方式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禁止家暴+教育指导”,更加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小某(化名,2011年出生)与被申请人王某(化名)系父子关系。王小某常因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王某以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王小某因此出现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问题。王小某就读学校在2021年曾两次向属地派出所反映王小某被家暴情况。属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合对王某进行教育训诫,但王某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2022年5月,王某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王小某,王小某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为避免王小某再遭受家庭暴力,王小某母亲作为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川019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王某对王小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同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91民保令1号决定(家庭教育指导令):王某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两份文书作出后,王某未申请复议,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川019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王某对王小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同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91民保令1号决定(家庭教育指导令):王某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两份文书作出后,王某未申请复议,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应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能否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王小某系被申请人王某的儿子,王某对王小某的教育方式过激,曾多次殴打王小某,王某的殴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为避免王小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职权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本案中,王某作为王小某之父,对其寄予厚望、严格要求可以理解,但其多次采取殴打、谩骂等过激教育方式,未尊重王小某人格尊严,忽略王小某心理感受,不利于王小某身心健康发展,构成“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发现该问题,可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综上,本案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同时符合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故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更加全面、有效保护王小某合法权益。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王小某系被申请人王某的儿子,王某对王小某的教育方式过激,曾多次殴打王小某,王某的殴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为避免王小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职权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本案中,王某作为王小某之父,对其寄予厚望、严格要求可以理解,但其多次采取殴打、谩骂等过激教育方式,未尊重王小某人格尊严,忽略王小某心理感受,不利于王小某身心健康发展,构成“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发现该问题,可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综上,本案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同时符合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故可以一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更加全面、有效保护王小某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事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人保护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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