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案
2026-13-3-025-001 行政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新的独创性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系登记号为BS.125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案涉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赛某公司就成都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蕊某公司)侵犯案涉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赛某公司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审理时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集侵字〔2019〕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定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不侵害赛某公司所拥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赛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驳回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驳回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将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限定在专利行政部门就侵权与否问题作实体性、实质性比对之前,是否合理。
在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政纠纷中,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包含的独创性部分作明确主张,是认定权利范围、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基础。关于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均未明确规定。由于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某些独创性部分确实不能够在布图创作或登记时所预见,因此应当允许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其独创性作出说明,并根据其逐步发现的独创性部分对该说明进行调整和修改。将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严格限定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并无法律依据,且可能会致使在该时点之后发现的独创性部分被遗漏,进而导致权利人不能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故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此时行政裁决程序的实质审理阶段尚未结束,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允许赛某公司作相应变更,并对变更后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成立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予以审理。但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审理,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行政裁决予以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在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政纠纷中,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包含的独创性部分作明确主张,是认定权利范围、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基础。关于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均未明确规定。由于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某些独创性部分确实不能够在布图创作或登记时所预见,因此应当允许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其独创性作出说明,并根据其逐步发现的独创性部分对该说明进行调整和修改。将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严格限定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并无法律依据,且可能会致使在该时点之后发现的独创性部分被遗漏,进而导致权利人不能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故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此时行政裁决程序的实质审理阶段尚未结束,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允许赛某公司作相应变更,并对变更后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成立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予以审理。但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审理,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行政裁决予以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关键词
行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行政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行政裁决
独创性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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