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1 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被侵权人蛋鸡受损系与侵权人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陈述意见,充分运用专家意见、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被侵权人的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探索。
基本案情
在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某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某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某提起诉讼,请求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 (2014)清环保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判令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筑环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赔偿损失45万余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 (2014)清环保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判令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筑环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赔偿损失45万余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某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某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某实际所受损失数额。
关键词
民事
环境污染责任
噪声污染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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