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4-11-3-020-001 行政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强推承包地行为发生时的现有的财物和既得利益,还包括未来可得财物和未来可得利益,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在赔偿标准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某村8社部分村民向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綦江区现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某村8社全部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2015年12月23日,某镇政府(甲方)与某村8组(乙方)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了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共计250.24亩,其中耕地192.64亩,宅基地33亩,其他土地24.6亩。2015年12月30日,某镇政府(乙方)与某村8组(甲方)签订了土地移交协议,约定了由甲方向乙方移交某村8组土地283.05亩。2016年11月30日,某镇政府(甲方)与某村8组(乙方)签订了交地协议,约定了甲方将未使用的122亩土地交由乙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陈某杨在某村8组承包面积为4.25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1.18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陈某杨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种两季农作物,春夏季耕种水稻,秋冬季栽种蔬菜萝卜。2014年前,某村8组属綦江区某镇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14年后,某村8组未再进行水稻制种。
2016年1月11日,某镇政府推掉了原告陈某杨位于某村8组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某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9月6日,某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渝01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某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宣判后,陈某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渝05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1日,某镇政府推掉了原告陈某杨位于某村8组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某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9月6日,某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渝0104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某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宣判后,陈某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渝05行赔终26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政府于2016年1月强推陈某杨承包土地违法行为与陈某杨因该行政违法行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而造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赔偿
承包土地
违法强推
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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