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7-2-504-004 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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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举措,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刘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朝阳区)》,确定某经济联合社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2019年,该联合社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0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刘某及402号的居民不同意。后该联合社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刘某认为联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电梯,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要求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1978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京03民终200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现场勘验情况看,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入口朝西,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音污染。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音污染。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加装电梯 拆除 采光 通风 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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