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6 民事 中级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林某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某村、樟某村后坞石灰山非法开采矿石并销售。
  2022年11月1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委托调查评估,林某民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石灰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损面积合计26546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20603平方米,旱地面积3568平方米,草地面积2375平方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林某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03715元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95000元,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555938元及鉴定评估费用80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35938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1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林某民存款6359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破坏 非法采矿 财产保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