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六故意伤害案
2023-04-1-179-005 刑事 基层 其他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多因一果”导致的死亡,对行为人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的,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六与被害人孙某更系亲兄弟,二人因为孙某更保管孙某六财物不予归还而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2月16日15时许,孙某六(时年60岁)在孙某更(殁年70岁)家老宅院内,因再次向孙某更索要钱款而发生争执、厮打。孙某六从孙某更家院子里拿起一个木拍击打孙某更头面部。木拍拍头被打掉后,孙某六在持剩余的木棒与持树根的孙某更继续互殴时,孙某更倒地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孙某更因外伤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207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六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判项略)。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孙某六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207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六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判项略)。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孙某六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该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其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首先,孙某六在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争执后,率先持木拍击打70岁兄长的头面部,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造成他人伤亡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孙某六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属于“多因一果”特殊情况,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理。孙某六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孙某更患有心脏病,系特异体质者,在受到击打后因外伤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该死亡后果是孙某六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共同作用所导致,是刑法中的“多因一果”。如果单纯以死亡后果判处孙某六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则量刑明显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但本案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系特异体质者,被告人孙某六实施伤害的情节、手段一般,为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其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首先,孙某六在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争执后,率先持木拍击打70岁兄长的头面部,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造成他人伤亡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孙某六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属于“多因一果”特殊情况,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理。孙某六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孙某更患有心脏病,系特异体质者,在受到击打后因外伤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该死亡后果是孙某六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共同作用所导致,是刑法中的“多因一果”。如果单纯以死亡后果判处孙某六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则量刑明显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但本案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系特异体质者,被告人孙某六实施伤害的情节、手段一般,为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多因一果
量刑
法定刑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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