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党非法经营案
2024-03-1-169-002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审理中,虽能够查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区间,但据此难以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而结合涉案烟草专卖品质量检测结果和销售价格区间等证据,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估算价值认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又明显过高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等其他标准,综合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程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自2021年开始,被告人陶某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购买无牌散装烟支、烟丝,在本区横州市陶圩镇等地,按照每公斤18元至7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1.6万元。2023年3月25日,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陶圩镇某铁皮屋,扣押陶某党存放的无牌散装烟支29万余支、烟丝41.05公斤。同年5月24日,横州市公安局联合横州市烟草专卖局,从陶某党家中查扣无牌散装烟支6.9万余支、烟丝26.35公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扣无牌散装烟支均为伪劣卷烟,烟丝有异味,对卷烟企业无使用价值。此外,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估价证明,估算在案查扣的无牌散装烟支、烟丝价值共计27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桂018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陶某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陶某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烟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桂018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陶某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陶某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烟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被告人陶某党的非法经营数额及情节。在案陶某党的供述、记账单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陶某党按照每公斤18元至7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无牌烟支、烟丝,即便全部按照最高售价每公斤70元进行计算,在案扣押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亦未达到横州市烟草专卖局的估算价值。结合陶某党对外售价区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结果,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估算价值认定陶某党非法经营数额,并据此认定陶某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不充分。陶某党非法经营卷烟35万余支,超过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20万支以上的数额标准,可依据陶某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刑事
非法经营罪
烟草
行政主管部门
估算价值
经营数额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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