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上林县某金融机构名誉权纠纷案

2023-07-2-006-003 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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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为案外人莫某向被告上林县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2004年10月11日,周某作为保证人为莫某向上林某银行贷款20000元担保,贷款到期日期为2005年10月11日,还款责任余额20000元,五级分类:可疑。”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周某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林某银行协助撤销周某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桂012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上林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原告周某从2007年10月12日起免除贷款担保责任(2004年10月11日为莫某在被告处贷款20000元担保的更正信息);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上林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周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侵权 征信记录 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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