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岳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19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基本案情

胡某是专利号为201020293455.*、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写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岳某在其阿里巴巴店铺内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商品。胡某认为,岳某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起诉要求岳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物质的组分、配方等不属于产品的构造,在专利授权确权中,针对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评价时,对权利要求中物质的组分、配方等不属于产品的构造的内容不予考虑。但是,在侵权纠纷中,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有关物质的组分、配方等内容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否为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判断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中有关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的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有关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如系实现所称功能、效果所不可缺少,仍构成对该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限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专利类型定位,并不足以成为排除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技术特征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否则,反而会形成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于具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窘况。本案中,“显影层”属于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给出四个具体实施例,并记载了涉案专利书写纸板的制作方法,详细说明了显影层的原料、配比等。上述说明书的内容是实现显影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胡某未予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述说明书所述“显影层”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功能性特征 非形状构造类特征 实质限定作用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