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投资公司、三某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三某电脑公司诉西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26-13-2-170-001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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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特殊类型纠纷,标准实施地或者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地,分别构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确定管辖的依据。

基本案情

西某公司系案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三某投资公司、三某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三某电脑公司(以下合称三某公司)共同与西某公司进行的许可谈判涉及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53项中国专利。后三某公司以西某公司在许可谈判中坚持的报价不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许可协议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
  西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故本案应当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苏州中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2)苏05民初272号民事裁定:驳回西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是否可以由标准和专利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特殊类型纠纷。对于该类纠纷的管辖,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或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而言,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和相关争议中,通常是当事人实施标准和专利在先,确定许可条件在后,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时的标准和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如果这一地点是具体、明确的,则依据该预期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而言,因专利实施地同时也是当事人提起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时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故在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将专利实施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标准实施者一方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其诉讼请求之一为确定案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故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双方当事人对苏州三某电脑公司已在苏州市实施案涉专利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三某公司等起诉请求确定许可条件,苏州市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苏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键词

民事 标准必要专利 管辖权异议 国内管辖 专利实施地 标准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 预期履行地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 民事诉讼法 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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