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镇雄县某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案

2026-17-5-202-005 执行 最高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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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拍卖多项财产时,若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别拍卖将严重影响各项财产有效利用的,应当尽可能合并拍卖。具体到采矿权拍卖领域,鉴于采矿权的正常行使通常需要依托煤矿的井巷工程、机械设备等相关实体资产,二者具备使用上不可分的特点,单独拍卖采矿权或相关实体资产,通常会导致其各自价值严重减损,故除非存在相关实体资产价值明显过低、使用上明显可与采矿权分离,或者已被另案查封、处置等因素,应将煤矿相关实体资产与采矿权一并处置。

基本案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国际信托)与被执行人镇雄县某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银煤矿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执12-1号执行裁定,对用于抵押的某银煤矿公司采矿权(以下简称案涉采矿权)予以拍卖。经委托评估,案涉采矿权价值为人民币12787.6万元(币种下同)。因两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12月5日,云南高院作出(2016)云执12号之二执行裁定(以下简称以物抵债裁定),将案涉采矿权交付中某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
  某银煤矿公司向云南高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止对案涉采矿权的执行。2024年6月19日,云南高院作出(2024)云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银煤矿公司异议。某银煤矿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某银煤矿公司在相关煤矿的资产,除案涉采矿权以外,还有井下工程、巷道、机械设备、生产场地等相关实体资产。本案拍卖案涉采矿权前,相关实体资产未被另案查封、处置。
  2025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执复4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云南高院(2024)云执异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云南高院(2016)云执12号之二执行裁定、(2016)云执12-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银煤矿公司在相关煤矿除有案涉采矿权外,还有井下工程、机械设备等实体资产的,仅对案涉采矿权进行评估和拍卖,是否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据此,人民法院在拍卖多项财产时,若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别拍卖将严重影响各项财产有效利用的,应尽可能合并拍卖。实践中,采矿权的正常行使通常需要依托煤矿的井巷工程、机械设备等相关实体资产,二者具备使用上不可分的特点,单独拍卖采矿权或相关实体资产,通常会导致其各自价值严重减损,故除非存在相关实体资产价值明显过低、使用上明显可与采矿权分离,或者已被另案查封、处置等因素,应将煤矿相关实体资产与采矿权一并处置。
  本案中,云南高院将案涉采矿权单独评估和拍卖,中某国际信托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仅取得案涉采矿权,而煤矿相关实体资产仍属于某银煤矿公司,造成采矿权与煤矿相关实体资产相分离,中某国际信托和某银煤矿公司皆无法正常开采煤矿,严重影响二者的使用价值,并可能在实际上影响竞买人对案涉采矿权的竞买意愿,造成拍卖流拍。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涉相关拍卖裁定、以物抵债裁定予以撤销。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案件 司法拍卖 采矿权 整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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