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勇诉邴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5-13-2-160-002 民事 高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勇诉称:其经专利权人齐某昌合法授权取得专利号为“201721224208.7”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邴某华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邴某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邴某华赔偿齐某勇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3.邴某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邴某华辩称: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与齐某勇的涉案专利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产品亦非邴某华生产,而是从临沂批发市场购买,其销售数量仅有两箱约100个。齐某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齐某昌是专利号为201721224208.7、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018年5月10日,齐某昌与其子齐某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齐某勇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使用费为5万元,许可期限2年。齐某勇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此处的“定握板”应为“动握板”,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述系笔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鲁0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1.邴某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齐某勇的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224208.7)的产品的行为;2.邴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某勇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3.驳回齐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邴某华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其依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制作的果树开甲刀一件及实现开甲的视频,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并非笔误,能够实现开甲,被诉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鲁民终7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技术特征,邴某华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清XXX确,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首先,涉案专利附图清楚显示,安装板(9)安装在了动握板的前端,而非定握板的前端。其次,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使用时按压定握板和动握板,使树干卡在两刀片与夹板之间,然后手握本实用新型绕树干转动,实现对树皮的横向环剥。该处记载意在说明,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的(即分别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和定握板上)。再次,从涉案产品设计常理来看,定握板的前端已经设有夹板,而为了更好地贴合树枝实现夹持,夹板一般都会带有一定弧度,而在弧形夹板上再设置安装板(9),如邴某华在本案中自行制作的产品实物,虽然也可以实现果树开甲的功能,但不符合产品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产品的制造难度,且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齐某勇亦明确主张该技术方案虽可实施,但并非其涉案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确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关记载为笔误,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并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被诉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 笔误 侵权比对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