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伟强奸案

2024-02-1-182-017 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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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违背婚姻法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并不影响处于该关系中的妇女享有和主张性的自主权。在他人欲结束婚外两性关系时,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伟与被害人蔡某某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2023年1月初,蔡某某要求结束婚外两性关系,刘某伟表示不同意。同月4日,刘某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某某家园蔡某某家中,要求蔡某某归还此前其赠送的烟酒等物品时,欲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蔡某某拒绝。刘某伟强行脱掉蔡某某的衣裤,殴打、辱骂蔡某某,强行奸淫蔡某某,后因个人生理原因未得逞。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2023)黑09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刘某伟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以(2023)黑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在婚外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刘某伟、蔡某某曾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该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蔡某某享有和主张性的自主权;案发前蔡某某已明确提出结束两性关系,案发时刘某伟殴打、辱骂蔡某某,在蔡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和反抗后,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刘某伟的行为已侵害蔡某某的性的自主权,构成强奸罪。
  综上,被告人刘某伟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其犯罪行为及强奸未遂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婚外两性关系 公序良俗 性自主权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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