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8-2-466-006 民事 中级 一审 参考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4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二、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阿克苏日报》等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鉴于文物修复保护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一般应确定专业机构开展发掘性保护工作,并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关保护性费用。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0日以来,位于新疆拜城县境内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先后被确定为县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明确保护范围为烽火台主体四周向外延伸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米,同时设立了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示牌等标志。2010年,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造成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后虽主动拆除通信设施,但施工时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未清除,烽火台遗址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23年8月23日,受法院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作出新文物考鉴字(2023)12号《关于对拜城县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的评估认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1.对烽燧遗址进行加固维修保护,增设保护标志和保护标语;2.对烽燧遗址南侧架设增强设备位置进行考古发掘性保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发掘解剖面积36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21.5元(币种下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3.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4.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4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二、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阿克苏日报》等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已经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3.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4.由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在《阿克苏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新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4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二、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阿克苏日报》等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核心区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的行为已对案涉文物遗址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参照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应当承担文物遗址破坏的侵权责任,赔偿考古发掘保护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报告》中,依据调查数据,初步测算发掘面积36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亦符合文物遗址实际损害情况。因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保护文物遗址的技术条件,应当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考古发掘保护措施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尽最大可能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请求判令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赔偿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报告》中,依据调查数据,初步测算发掘面积36平方米,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包括人工费及其他发掘费用。《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亦符合文物遗址实际损害情况。因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保护文物遗址的技术条件,应当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考古发掘保护措施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尽最大可能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请求判令某电信公司拜城分公司赔偿考古发掘保护费用136021.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
民事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破坏文物遗址
发掘性保护
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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