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26-13-3-024-008 行政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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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网络电子证据方式呈现的现有技术公开时间的认定,需要根据公开方式,结合网络电子证据的来源、网站的管理机制、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固定情况等综合考量。对于标准化组织公开的提案或者其他技术文档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应结合该标准化组织的管理规定以及公开性质、公开范围、内容完整性、证据链的可靠性、是否有反驳证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前述因素足以确定不特定的人在文档上传后可即刻查看的,则可据此认定该文档的上传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

基本案情

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88000****.4、名称为“用于在用户设备(UE)中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MTU)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案涉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3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2日。权利要求共12项。
  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认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7份附件作为证据,就案涉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3GPP TSG-RAN WG3#55bis R3-070616及其中文译文,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3月21日,并在之后提交:
  证据1:(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12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121号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所附附件的部分中文译文,共72页。该公证书是对从3GPP TSG-RAN WG3电子邮件列表下载对比文件1的过程的保全。该公证书第68页是3GPP TSG-RAN WG3电子邮件列表页面的中文译文,其中显示主题为“爱某信对RAN3#55bis的贡献文稿,第1批”的文件(即本案对比文件1),发件人为Martin Israelsson(KI/EAB)(系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19:34:29 +0100”。点击3GPP TSG-RAN WG3电子邮件列表页面的“主题”,即可查看/下载相应文件。
  证据2:略。
  证据3:(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123号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所附附件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70页。该公证书是对在3GPP TSG-RAN WG3电子邮件列表的服务提供商LISTSERV的官方网站上下载《通用用户指南》(1996年12月16日发布)和《列表所有者入门指南》(2003年5月20日发布)的过程的保全。其中记载如下内容:
  《列表所有者入门指南》中文译文下标第6页显示,一旦LISTSERV安装在服务器上并运行,它可以:
  ·处理列表订阅和注销(离开列表)……
  设置列表后,会为该列表创建一个电子邮件地址,然后使用该地址向该列表发送或“发布”消息。一旦该消息被发送,它就会被传递到L-Soft的LISTSERV(邮件列表管理软件)所在的中央服务器。然后,软件会按照订阅选项指示的方式自动将消息分发给列表中的所有订阅者,从而完成操作。
  《列表所有者入门指南》中文译文下标第8页显示:
  订阅者:可能被允许搜索和查看档案……
  非订阅者:可以向LISTSERV发送订阅特定列表的请求。
  2022年10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2007年3月21日可以被认为是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2.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或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其主要理由为:被诉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但该时间仅是邮件发送时间,该邮件的公开时间应以邮件到达接收者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准。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邮件在案涉专利优先权日2007年3月22日之前已到达接收者邮箱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现有技术。被诉决定在以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认定案涉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认定有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3)京73行初6063号行政判决:驳回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8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93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以网络电子证据方式呈现的现有技术如何认定其公开时间。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沿用了该规定)。据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应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为标准,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包括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因此,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是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节点。以网络电子证据方式呈现的现有技术公开时间的认定,需要根据公开方式,结合网络电子证据的来源、网站的管理机制、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固定情况等综合考量。对于标准化组织等上传网络公开的提案或者其他技术文档的公开时间,应结合该标准化组织等管理规定以及公开性质、公开范围、内容完整性、证据链的可靠性、是否有反驳证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如果综合前述因素足以确定不特定的人可以在文档上传后即刻查看,则可据此判断该文档在该上传日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本案中,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LISTSERV电子邮件列表中记载的对比文件1的相关时间仅系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用于佐证对比文件1公开时间的证据1中邮件列表载明的时间包括了时区信息,可证明该时间为邮件的发送时间,并非电子邮件到达或者进入LISTSERV网站的时间;且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进入LISTSERV网站的时间。被诉决定对诉争电子邮件公开时间的推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电子送达应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以及如何确定电子邮件到达时间的规定。对此,结合证据1载明的,对比文件1的邮件在邮件列表中显示的“时间:2007年3月21日 星期三 19:34:29 +0100”这一事实,分析如下:
  其一,关于证据1显示的时间是邮件的发送时间还是接收时间。证据1邮件列表并未明确此处的“时间”是接收时间还是发送时间,此时需结合标准化组织的相关规定、公开性质、公开范围、LISTSERV服务器的实际运行情况等进行认定。3GPP是通信领域知名的标准化组织,其中LISTSERV作为该标准化组织运行的服务器,在将邮件发送到LISTSERV服务器上时,可以自动将邮件以列表进行存储。所有通过3GPP邮件列表发送的邮件,其时间戳遵循日期、时间和时区偏移这一格式,且3GPP邮件服务器默认以“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简称UTC)记录邮件发送时间,但允许显示本地时区偏移。结合3GPP标准电子邮件的时间戳格式,以及对应的发送邮件公司所在地瑞典的时间信息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定邮件列表中的“+0100”为时区信息,即证据1中显示的时间为发送时间。
  其二,关于通过该发送时间能否确定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证据1中的邮件是发送到LISTSERV服务器上,且该邮件已经显示在LISTSERV电子邮件列表中。一方面,该服务器是业内公知的存放3GPP相关讨论组讨论文档的数据库,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具有真实性;另一方面,在网络传输中,虽存在邮件系统故障、审核流程延迟等问题,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邮件的发送是可靠的,这种可靠性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无反驳证据,可合理推定邮件在该发送时间后即刻到达LISTSERV服务器,进而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到达LISTSERV服务器的时间不会晚于2007年3月21日。同时,且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对比文件1的发送方所属公司,其具有相关举证能力却没有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三,根据证据3中《列表所有者入门指南》记载,对于已上传到网站的邮件,订阅者均有权查看,非订阅者则可以先订阅后查看。可见,该网站的内容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在2007年3月21日已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因此,本案中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案涉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

行政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发明专利权无效 证据公开时间 电子证据 标准化组织提案

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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