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某鲜活(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6-10-2-484-001 民事 中级 其他审理程序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系就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未就该类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规定的,当事人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亦不得据此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品某鲜活(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某公司)与G公司(注册地位于文莱)签订《独家买卖协议》,第18条“争议解决”约定:“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直接通过非正式磋商,以友好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在争议发生30天内通过友好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可要求根据深圳仲裁法令将该争议提起仲裁解决。适用仲裁规则为深圳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机构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2019年4月,品某公司与G公司签订《第一季度买卖协议》,其中第19条约定:“对于本协议中未载明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各方应遵循各方于2019年2月订立的独家协议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2019年7月,品某公司与G公司签订《第二季度买卖协议》,其中第17条约定:“对于本协议中未载明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双方应遵循双方于2019年2月订立的独家协议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
2020年7月24日,品某公司依据《独家买卖协议》第18条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其中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品某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独家买卖协议》与《季度买卖协议》已解除。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0)深国仲涉外裁4279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品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理由为: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境外主体委托境内律师参加仲裁,但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委托事项提交合法的公证认证手续,此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亦不相符,故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相关仲裁程序亦应予以撤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粤03民特472号民事裁定:驳回品某公司的申请。
2020年7月24日,品某公司依据《独家买卖协议》第18条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其中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品某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独家买卖协议》与《季度买卖协议》已解除。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0)深国仲涉外裁4279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品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理由为: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境外主体委托境内律师参加仲裁,但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委托事项提交合法的公证认证手续,此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亦不相符,故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相关仲裁程序亦应予以撤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粤03民特472号民事裁定:驳回品某公司的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申请人品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涉及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该条系就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未就该类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规定的,当事人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亦不得据此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
本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并未规定境外当事人需就委托授权书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且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开庭时均明确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无异议,在法院组织的询问中品某公司亦确认提起仲裁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品某公司以“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境外主体委托境内律师参加仲裁,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就委托事项提交合法的公证认证手续”为由,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并未规定境外当事人需就委托授权书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且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开庭时均明确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无异议,在法院组织的询问中品某公司亦确认提起仲裁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品某公司以“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境外主体委托境内律师参加仲裁,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就委托事项提交合法的公证认证手续”为由,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
民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
公证认证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271条
民事诉讼法 第2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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