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4-06-1-055-047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因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虽第一次醉驾行为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考虑其第一次醉驾被查获的情况,第二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符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沿国道225线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361国道213公里 (邦溪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4)琼9025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两次醉酒驾驶,虽然在第一次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但仅负次要责任,按照审判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属于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刘某某第二次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两次醉驾仅间隔两个多月,主观恶性较深,故其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对其量刑时总体上应体现从严。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取保候审 从严惩处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