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银行诉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3-16-2-470-001 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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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珠海某银行申请执行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拟拍卖珠海某公司借款时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土地及厂房。汕头某公司提起租赁权确认之诉,主张案涉厂房原承租人北京某公司早已向其概况转让案涉土地及厂房的权利义务,要求确认其为案涉厂房承租人。该案中,汕头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转让协议》落款处无人签字,仅有公司公章,《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五年支付一次。《土地厂房移交确认书》无盖章,有珠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汕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字样签字,内容为珠海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将厂房移交与汕头某公司使用。该案法院以书面租赁协议为依据,判决确认汕头某公司为案涉厂房的承租人。珠海某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前述判决,认为该判决损害其优先受偿权,遂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该判决。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粤0404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珠海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珠海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粤04民终227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粤0404民撤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0404民撤1号民事判决:驳回珠海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珠海某银行仍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粤04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撤1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三、确认汕头某公司不是承租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能否仅依据书面协议所载内容认定租赁权是否成立及成立时间。
  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物上租赁权具有准物权性质,是否成立及成立时间对该物上抵押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影响甚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认在某时期物上存在租赁权应全面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是否合理,特别审查租赁合同所载“承租人”有无在合同所载租期起始时间实际占有使用合同所载“租赁物”。查明租金、租期明显不合理或“承租人”所举证据不足证明在租赁合同所载租期起始时间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不应确认租赁合同所载承租人对合同所载“租赁物”享有租赁权或具有承租人地位。
  根据上述原则分析,本案中,1.汕头某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水平畸低,租金支付时间畸长,20年租金水平不变异常违反租赁市场规律,内容明显不合理。2.汕头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曾占有使用过案涉土地及厂房。无任何证据显示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曾交过水电费、租金。该院要求在该《土地厂房移交确认书》上签字的张某、林某二人到庭接受调查。二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接受调查。当年实际到过现场勘察的珠海某银行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师及工作人员均指证土地及厂房无他人占有使用,现占有使用人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指证2020年6月进场前土地及厂房为空。3.在(2018)粤0404民初173号案前,汕头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等人有串通伪造《租赁协议》等材料动机,且有实施的现实可能。汕头某公司提交《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时间为2018年1月4日。而在此之前的2016年8月9日,汕头某公司曾起诉珠海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还款640万元及相应利息。当时汕头某公司有从珠海某公司、张某处取得财产的需要,珠海某公司、张某名下财产被查封,珠海某公司、张某有缓解压力需要。当时两者各有所需,具有串通伪造材料动机。当时,林某对汕头某公司持股90%,实际控制该公司;张某对珠海某公司持股100%、对北京某公司持股95%,实际控制该两公司。汕头某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等材料,只需要打印文字,盖上汕头某公司、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公章,林某、张某签字,即可完成全套资料。上述材料做成后,依据《租赁协议》,汕头某公司享有巨大利益空间,2020年6月出租给深圳某公司仅以一号厂房首层即取得每年4倍于原《租赁协议》约定租金,这还不算每两年租金会增长5%。汕头某公司获取利益的目的能够且得到了实现。汕头某公司也撤回了对珠海某公司、张某的起诉。珠海某公司、张某解除来自汕头某公司压力的目的也得到了实现。4.依据“确认汕头某公司为承租人”的判决,汕头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即以畸低的价格拥有8号土地及一号厂房长达20年使用权。该租赁权将可以对抗珠海某银行于2016年7月19日在该土地及厂房上登记的抵押权,严重损害珠海某银行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珠海某银行关于汕头某公司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等证据系事后伪造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该院予以确认。以伪造证据作出的“确认汕头某公司为承租人”的判决严重损害珠海某银行债权实现,应予撤销。

关键词

民事 第三人撤销之诉 租赁权成立要件 书面协议 实际占有使用 对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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