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5-05-1-232-003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依法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可以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拖欠赖某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通知某旅游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派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配合。同年12月7日,柯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仍不支付;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浙06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具体办案实践中,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职尽责,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优化发展环境,以实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有效维护的“双赢”。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旅游公司及王某自首、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被告人王某依法适用缓刑,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审宣判前 足额支付 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