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5 执行实施 基层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
何某域因其四名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2023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何某域与四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自2023年3月起何某域由四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法院据此作出生效调解书。嗣后,何某域次女王某芬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何某域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芬仍未履行。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芬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申请执行人何某域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是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何某域的意见,何某域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某芬以支付1800元赡养费(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王某芬支付1800元赡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芬仍未履行。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芬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申请执行人何某域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是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何某域的意见,何某域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某芬以支付1800元赡养费(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王某芬支付1800元赡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老养老”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赡养义务人,自身也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轮流赡养行为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由被执行人“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契合了双方需求,有效化解了“老养老”案件中赡养义务人履行不能的困境,既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也让耄耋老人安享晚年。
本案属于典型的“老养老”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赡养义务人,自身也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轮流赡养行为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由被执行人“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契合了双方需求,有效化解了“老养老”案件中赡养义务人履行不能的困境,既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也让耄耋老人安享晚年。
关键词
执行
恢复执行案件
执行和解
规范文明
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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