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7-003 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基本案情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向某某退还养老服务费10913元和押金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向某某退还养老服务费10913元和押金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向某某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向某某频繁奔波,违背向某某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老年人
养老机构
变更
解除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