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育种科技公司诉某农业股份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5-13-2-161-002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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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7日,授权日为2014年1月1日。其发现某农业股份公司利用“金系865”作为父本生产玉米杂交种,故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某农业股份公司辩称:其2021年使用被诉侵权地块可以生产5万至6万斤杂交种。这些种子是用于三年的基础性试验和审定品种试验,还免费赠送给种植户为将来的品种推广提前进行试验示范,该行为属于科研活动,并非为商业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经当地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并抽样,某农业股份公司在被诉侵权地块种植杂交种玉米共约210亩,将父本抽样并进行司法鉴定,与“金系865”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0,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2021)甘01知民初52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农业股份公司使用“金系865”生产杂交种的行为侵害了某育种科技公司的品种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某农业股份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仅是为培育新的植物品种,生产用于新品种审定、区域性试验示范等科研活动的种子,不属于“为商业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7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某农业股份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金系865”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金系865”品种权,主要取决于其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
   其一,对于新育成品种而言,育种者完成育种活动,形成品种选育报告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是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品种审定的前提。本案中,某农业股份公司虽然证明该公司进行了一些育种活动,但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杂交种的育种行为已经完成。
   其二,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对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等每一阶段的试验点数量、种植面积等都有要求。育种者依据上述规定,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一定数量的杂交种,用于提供杂交种品种审定中品种试验用种,属于为品种审定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系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本案中,某农业股份公司自认被诉侵权地块生产杂交种多达5万至6万斤,即使上述杂交种系为品种审定用种,该生产行为规模也远超品种审定中多个种植周期所需要的用种数量。
   其三,某农业股份公司自认其将上述多达几万斤杂交种赠送给农户,该行为系为将来通过审定后的市场推广做准备的主张,该行为也明显属于缩短商业化推广周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行为,应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

关键词

民事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为商业目的 品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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