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诉青岛某设备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60-014 民事 最高 再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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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非行业通用词汇的含义,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主张青岛某设备公司侵害ZL201310134988.*蓄能控温集装箱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标准集装箱干箱”一词并非行业通用词汇,双方当事人对该词的含义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行业通用词汇,应当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利用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将其改装从而具备蓄能保温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为一体成型,保温层与集装箱外壁为一体,其间并无固定件相连接。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采用的集装箱体与保温板一体的方式即技术特征A、B,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7)鲁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鲁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374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A、B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问题;二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F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问题。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A、B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标准集装箱干箱”并非行业通用词汇,应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内容予以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3]段记载“现代物流的国际化及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对其中使用的集装箱干箱及保温箱提出更高的技术及品质的要求……,对有保温及温度控制要求的保温箱在长途铁路运输中的Z开发很难独立在短期内完成”;发明内容[0004]段载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基于成熟的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增加保温材料和蓄能模块和固定件,实现集装箱的蓄能保温功能”。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利用聚氨酯板材制成工艺,利用现有集装箱干箱,将其改装从而具备蓄能保温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为一体成型,保温层与集装箱外壁为一体,其间并无固定件相连接。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采用的集装箱体与保温板一体的方式即技术特征A、B,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F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保温层两面覆有金属板”,说明书[0026]段记载:所述保温板2的两面覆有金属板,金属板具有非常好的机械及抗冲击能力,可以作为整个蓄能保温集装箱的内板。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再审主张“保温层靠集装箱箱体外的一面被集装箱外壁所覆,该集装箱外壁也是金属板”,由于涉案专利中保温层与箱体为不同部件,保温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集装箱外壁不应视为保温层的组成部分,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权利要求 非通用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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