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026-10-2-499-001 民事 中级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赵某根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叶某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叶某光支付借款1000万元港币。因叶某光未按期还款,赵某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1.对叶某光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叶某光支付未偿款项9307585.62港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额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2.叶某光向赵某支付2500新元费用(不含支出金额)。赵某表示,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叶某光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上海市徐汇区某房产登记于叶某光名下,故赵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就该案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我国与新加坡就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如果两国之间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依照国际条约审查;在两国之间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则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于如何认定互惠关系,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三种情形:一是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二是两国之间存在互惠谅解或共识;三是存在互惠承诺且无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本案所涉判决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本案应当根据互惠原则对承认与执行案涉判决的申请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载明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故本案属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第二种情形所规定的“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综上,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关键词

民事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互惠原则 互惠共识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