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桥诈骗案
2023-05-1-222-001 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返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总金额。被害人基于严重不法意图被骗,所处分财物不予返还,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害人李某刚、周某艳、蒋某艳、徐某艳想找谢某桥帮忙为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四人的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办理取保候审。谢某桥谎称其能为他们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四被害人信以为真便同意与李某刚一起花钱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并各自于2016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12500元转账到李某刚的妻子龙某媛的银行卡上,龙某媛收到钱后先后将46万元转到谢某桥指定的账户(户名:谢某春)上。谢某桥收到款项后,从谢某春的银行账户分别向其他银行账户转支146000元、105000元、5000元、10000元。
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四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谢某桥又谎称能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说服继续交钱办事。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刚和蒋某艳的信任,谢某桥还写了承诺书承诺能帮助王某一和李某光能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四被害人又向被告人谢某桥账户转款。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等4人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并未能获判缓刑。后谢某桥在2017年1月5日,从其账户转回25000元到被害人银行账户,其余款项没有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谢某桥诈骗所得550000元(含谢某桥已经退回李某刚的25000元)予以追缴,其中的25000元向李某刚追缴,追缴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桂14刑终6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上诉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追缴被告人谢某桥违法所得525000元,上缴国库。
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四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谢某桥又谎称能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说服继续交钱办事。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刚和蒋某艳的信任,谢某桥还写了承诺书承诺能帮助王某一和李某光能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四被害人又向被告人谢某桥账户转款。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等4人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并未能获判缓刑。后谢某桥在2017年1月5日,从其账户转回25000元到被害人银行账户,其余款项没有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谢某桥诈骗所得550000元(含谢某桥已经退回李某刚的25000元)予以追缴,其中的25000元向李某刚追缴,追缴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桂14刑终6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上诉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追缴被告人谢某桥违法所得525000元,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谢某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桥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退还给李某刚的2.5万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谢某桥所诈骗的52.5万元系李某刚、周某艳、蒋某艳、徐某艳等人意图通过谢某桥贿赂司法人员使其亲属免刑事受追究的行贿款项,虽属赃款,但不应退还李某刚等人,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返还被害人钱款
退赔情节
诈骗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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