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04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8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某美国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美国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2004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04年11月29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05亿元。2005年4月8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5亿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年6月6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2004) 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原审答辩期内,某美国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1、本案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恶意诉讼。2、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本案应当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2004) 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以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原审答辩期内,某美国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1、本案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恶意诉讼。2、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本案应当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某美国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某印刷厂、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200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某印刷厂、某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某印刷厂、某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指控上诉人某美国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诉人某美国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能据此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关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指控的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此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至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亦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案应移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综上,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案应移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综上,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业秘密
销售地
管辖权
连接点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