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马某合同纠纷案

2023-01-2-483-001 民事 最高 其他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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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约定了某一地域的法院管辖,不能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从上级法院往下确定具体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起诉称,王某与马某签订《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王某一次性向马某交学费10000元、账户操作费10000元,由马某负责操作中衍期货100081910期货交易账户,盈利分配方式为王某占90%,马某占10%。因马某错误操作,致王某遭受严重损失,故诉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期货交易合作协议》、马某退还学费及账户操作费等。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结合王某住所地,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9月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虽约定由“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长沙市下辖多个基层法院,根据《期货交易合作协议》上述条款无法确定本案管辖法院。马某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卧牛石乡高马堡村一组36号,本案应当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具体到本案,《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但长沙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前述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协议管辖条款效力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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