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明诉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2024-12-3-001-011 行政 专门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治安管理处罚中,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然而,基于个案情况,从违法行为人年龄、身份、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态度,改正的情况等方面审慎考量,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量罚,更有利于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彰显行政处罚的教育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任某明在二七南路金辉家园小区内,向消防部门反映小区有消防通道被堵塞问题,刘某明等业主认为任某明非业主,与其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明造成任某明右手食指扭伤。后经法医鉴定,任某明的右手食指被鉴定为轻微伤。任某明报案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立案、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对刘某明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任某明不服,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判断,应当从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态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本案综合考虑刘某明与任某明在事发时均年满60岁,纠纷起因系邻里纠纷引发,在本案过程中刘某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致伤原因系二人推搡过程中造成,刘某明违法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因本案事实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法情节较重情形,本该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刘某明减轻处罚,处五日拘留符合规定。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 加重情节 显著轻微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