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诉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32-001 民事 最高 其他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地前申请变更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曲某诉称:2007年12月12日,曲某与某林木业开发公司签订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林木管护合同。曲某按合同约定向某林木业开发公司交纳管护费15000元,但某林木业开发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林木转让给曲某,曲某遂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其工商注册地址为扎赉特旗,但其主要人员及办公住所地均位于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乡腰某村,故本案应由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管辖。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23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处理。曲某不服该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民辖终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23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处理。曲某不服该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民辖终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本案起诉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曲某与某林木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林木管护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某林木业开发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但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辽宁省新民市。由于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其住所地发生变更。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为某林木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键词
民事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住所地
管辖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