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制造公司与安徽某金属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5 执行实施 中级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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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及工程维修等行为义务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原执行法院长期未能执结,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的,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也应当注意用好执行和解机制,注重统筹协调化解思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引导双方当事人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在合理范围内达成和解,实现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安徽某金属公司与安徽某制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皖08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安徽某金属公司对安徽某制造公司的厂房进行防腐处理及更换屋面瓦等维修工作。因安徽某金属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安徽某制造公司向潜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维修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维修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安徽某制造公司要求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而安徽某金属公司则坚持自行修复。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委托评估鉴定、确定维修方案等事项处理上争议较大。该案经执行异议、复议等多轮程序,历时近两年无实质性进展。
  2023年7月10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该案,重新拟定执行方案,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借助府院联动平台,运用“六尺巷工作法”,引导各方达成和解,最终以被执行人支付修复费用等形式代替履行修复义务,实现实质解纷。
  在对评估费、质保金等作出妥善处理后,安徽某金属公司向安徽某制造公司支付了127万元维修金,由安徽某制造公司自行安排修复。该案于2023年10月27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案中,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委托评估鉴定、确定维修方案等事项争议较大,经执行异议、复议等多轮程序,历时近两年无实质性进展,并衍生多起信访投诉。考虑到本案需要协调多方,基层法院统筹难度较大,确有提级管辖的必要,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本案。
  提级执行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并积极运用“六尺巷工作法”,将“听辨劝借让和”融入工作全过程,促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第一,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双方诉求,明确双方在维修方式和维修标准上的核心分歧点。为“辨”析案情,执行法院多次深入申请执行企业的车间、工地,实地查看钢构厂房屋顶锈蚀情况,客观评估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平衡双方利益的突破点。
  第二,坚持以理度法、以法衡情,先后十余次组织开展“背靠背+面对面”的“劝”导疏导、释法说理,引导争议双方放下对抗情绪,尽快摆脱诉讼僵局,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借”助当地党委政府力量,由党委政府安排县级分管领导和乡镇负责同志分别到所辖企业,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与法院共同做好劝导疏解工作。
  第三,根据争议双方互不信任的现状,结合双方核心诉求,积极变更原有的履行方式,提出新的执行方案,引导争议双方各自退“让”一步,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解决纠纷。即安徽某金属公司支付维修金,由安徽某制造公司自行安排修复。最终,该方案获得双方理解和配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提级执行 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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