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7 执行 基层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承租人敖某琴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出租人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敖某琴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该公司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敖某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但是敖某琴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拒接执行人员电话,躲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对敖某琴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钱包等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敖某琴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为达到泄私愤和博眼球的双重目的,于2024年4月6日至9日连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恶意捏造“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勾结,枉法裁判、违规冻结其孩子‘贫困卡’,致其流落街头、其孩子生活无法保障”等不实言论,并多次在视频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发布具有极度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渝0229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敖某琴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书作出后,敖某琴未提出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敖某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在抖音账号上攻击、抹黑法院及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视频,同时在其抖音账号上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敖某琴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并就剩下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敖某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但是敖某琴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拒接执行人员电话,躲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对敖某琴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钱包等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敖某琴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为达到泄私愤和博眼球的双重目的,于2024年4月6日至9日连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恶意捏造“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勾结,枉法裁判、违规冻结其孩子‘贫困卡’,致其流落街头、其孩子生活无法保障”等不实言论,并多次在视频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发布具有极度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渝0229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敖某琴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书作出后,敖某琴未提出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敖某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在抖音账号上攻击、抹黑法院及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视频,同时在其抖音账号上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敖某琴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并就剩下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敖某琴故意捏造不实言论,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企图骗取同情、躲避执行,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虽尚未达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也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名誉及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综合考虑敖某琴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案中,被执行人敖某琴故意捏造不实言论,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企图骗取同情、躲避执行,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虽尚未达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也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名誉及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综合考虑敖某琴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网络平台
不实言论
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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