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碧失火案

2023-11-1-018-002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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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而点燃山林,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若行为人事后有自首、取得受损群众谅解等情节的,可予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碧与杨某在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某碧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碧和杨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17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被告人白某碧的失火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二是白某碧的失火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较轻”情形。
  其一,被告人白某碧的失火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白某碧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大风环境下露天焚烧树枝杂草存在火灾隐患。虽然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系当地传统农事活动,但传统习惯不能免除合理注意义务,故被告人白某碧主观方面过失心态成立。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之规定,本案中,过火面积达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量74.601立方米。据此,白某碧的失火行为,造成了林地重大损失,损害了公共财产安全,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符合失火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其二,被告人白某碧的失火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较轻”情形。司法实践中,“情节较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谅解等因素。本案中,白某碧的以下行为对认定“情节较轻”具有关键影响:(1)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燃山林后,白某碧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人身财产损害。(2)具有自首情节。白某某在火灾扑灭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的经过及失火原因,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地村民,特别是直接受损失的村民对被告人过失行为予以了谅解,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得到部分修复,符合从宽条件。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被告人白某碧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应当适用较轻刑罚。综上,人民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白某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依法适用缓刑。

关键词

刑事 失火罪 公共安全 财产损失 森林资源

相关法条

刑法 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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