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6 执行实施 中级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为异地企业,基层法院协调难度较大,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兼顾强制执行和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作,加强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根据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2)川03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欠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690余万元,定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90余万元。因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后两笔案款,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遂分两次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和7月1日先后以案号(2022)川0311执470号、(2022)川0311执552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52万余元,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新的分期履行方案。但在约定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两案剩余欠款共计450万元。因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以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采取主动调查措施或委托执行的效果均不明显,案件陷入僵局。2023年10月18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23)川0311执恢194号将前述案件恢复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11月8日先后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鉴于案件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的客观情况,为推动案件执行取得实质进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报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2024年1月1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3执监7号、8号裁定,裁定将前述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以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后案号为(2024)川03执14号、(2024)川03执15号,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0万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为异地国企的这一情况确定了实质化解方案,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跨域协作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同步约谈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再次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继续对其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以及纳失、限高和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可能对企业信用及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后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2月1日,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经两级法院历时2年执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2)川03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52万余元,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新的分期履行方案。但在约定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两案剩余欠款共计450万元。因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以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采取主动调查措施或委托执行的效果均不明显,案件陷入僵局。2023年10月18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23)川0311执恢194号将前述案件恢复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11月8日先后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鉴于案件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的客观情况,为推动案件执行取得实质进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报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2024年1月1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3执监7号、8号裁定,裁定将前述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以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后案号为(2024)川03执14号、(2024)川03执15号,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0万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为异地国企的这一情况确定了实质化解方案,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跨域协作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同步约谈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再次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继续对其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以及纳失、限高和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可能对企业信用及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后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2月1日,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经两级法院历时2年执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2)川03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
裁判理由
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强化法院执行强制力和上下级法院执行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属于异地国有企业,基层法院在财产调查、跨域协作工作开展方面遇到效率不高、力量不足等障碍,上级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案件提级到本院执行,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跨域协作、强化司法威慑和释法明理等方式,及时向被执行人传导执行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面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交叉执行
提级执行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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