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钢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9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意图伤害甲而实际伤害了乙,造成乙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钢及其家人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X弄X号401室,其与住同楼301室的被害人朱某英因地板声响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6年8月16日20时许,在朱某英家做客的左某琴、陈某珍得知此事后,遂上楼与孙某钢夫妇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肢体冲突。被害人朱某英听见争吵声后,也欲上楼理论。其间,孙某钢将家中瓷质汤碗砸向家门口的左某琴、陈某珍二人,但是汤碗却击中刚刚上楼的朱某英脸部,致朱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钢故意伤害左某琴、陈某珍的行为却造成朱某英轻伤的结果,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钢因相邻纠纷引发争执,并致使冲突升级。孙某钢在视线范围内仅能见到左某琴、陈某珍,将汤碗砸向二人,却击中二人之外的朱某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孙某钢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已经充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意图伤害的人与实际伤害的人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打击错误 危害后果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