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案

2024-06-1-055-038 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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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二百元。2024年1月16日19时54分许,吴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燃油摩托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某处时,被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浙03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处实刑。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二年内 行政处罚 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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