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勇抢劫案

2026-16-1-220-001 刑事 中级 其他审理程序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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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核准生效后,申诉人对该案件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审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应当依法移送原核准的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勇抢劫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经复核,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沪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谭某勇的死缓判决。
  在监狱服刑期间,谭某勇向上海二中院提出申诉。上海二中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审查后认为,谭某勇的申诉应由上海高院立案受理,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高院。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谭某勇的申诉应由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还是应由上海高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于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直接审查;二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先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再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不同仅在于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是否交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先行审查,但在受理法院应是原核准的人民法院问题上,则没有不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故对死缓案件的申诉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中,上海二中院系原审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系原核准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应当由上海高院而非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谭某勇提出的死缓申诉。故上海二中院直接立案受理不当,其应当依法将该申诉移送上海高院立案受理。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死缓案件 刑事申诉 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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