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故意杀人案
2023-04-1-177-019 刑事 高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应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便其亲属存在不配合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也不影响对行为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东与魏某曾是恋人关系。2006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生到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找到在此租住的被害人魏某。被告人张某生以魏某多次欺骗自己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后张某生持砍刀冲魏某头部及上肢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被公安人员抓捕时称:“我是张某生,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某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以张某生有投案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情感问题,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但被告人张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作出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以张某生有投案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情感问题,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但被告人张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作出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生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关于自动投案表述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时称:“我是张某生,我要自首。”张某生在被民警发现时主动表明身份并宣称自首,属于《自首解释》规定的 “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即“准备投案”或“投案途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关于自动投案表述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时称:“我是张某生,我要自首。”张某生在被民警发现时主动表明身份并宣称自首,属于《自首解释》规定的 “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即“准备投案”或“投案途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自首
自动投案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